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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院后有操作困难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4-23

  本站律师王思鲁对热点问题发表评论:

专家: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院后有操作困难

犹抱琵琶半遮面,期待三年后它终于出台了。”这是法律界人士对《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的评价。死刑复核权收回的进展怎么样?律师是否能参加死刑复核?法院不吃“地方饭”对司法公正有何影响?昨天,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

改革一:死刑复核死刑的执行将更慎重。

中国政法大学

记者还在有关部门了解到,广东省正在全省范围内选拔5~7位高素质、有经验的法官,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机构。据悉,这批法官明年1月到任。

教授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后,则更要保障死刑执行要慎重、认真进行复核。今后,将在最高院进行的死刑复核案件包括一些暴力犯罪导致的死刑案件,比如杀人、抢劫、强奸、贩毒、走私等,还包括一些非暴力的经济犯罪所导致的死刑,包括金融诈骗、贪污受贿、盗窃走私文物等。

但教授也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在程序公正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革,比如,过去死刑复核是内部的,只向上提交书面报告,辩护律师不能参加等等。而目前的改革内容中,有一项被认为已经几成定局的内容是,辩护律师将能够参加死刑复核。

复核权收回后有操作困难

作为司法改革不遗余力的支持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表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严格来讲并不算是司法制度的改革,而是把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本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来,这是“来得太迟的回归”。

贺卫方同时认为,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也会面临一些操作困难,比如,一般死刑犯都关押在比较偏僻的地方,由最高院派人下去复核,首先要碰到路途遥远的问题。另外,如何能够保证复核行为的独立性,使其不受地方法院的影响。比如,一旦最高院的执法人员下基层办案,难免会和基层法院的同行们接触,如何保证他们独立地操作复核程序,这也值得关注。

改革二:不吃“地方饭”经费独立有利司法统一

对于法院有希望不吃“地方饭”,而探索法院经费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的可行性,贺卫方建议,最高院和各高级法院的人事与经费由中央负责,而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经费和人事任免由各省负责。这样,各个法院都和同级政府没有了关联,一旦经费和人事独立,各法院都能最大限度地依照法律进行裁判,而不受到同级政府的影响。这不是个小的改革,整个中国宪法制度都会发生变化,好处显而易见,可以使司法全国统一。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王思鲁对记者说,人事权和财权是我国司法独立改革的两个核心问题。人事权在名义上还算是由人大选举产生,财权则完全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对法院来说,“要公正,还是要面包”,这始终是个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财政剥离的改革方向出发点是好的,但实行起来难度很大,它涉及到我国相关法律与制度的修改。

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则谨慎地认为,财政剥离对司法公正、减少地方干预有一定作用,但“地方不但在财政上对法院有牵制,还有人事等方面的影响,”因此这个作用不应该夸大。

///

改革三:案例指导判例应该有权威性

在改革纲要中,案例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很引人关注。

广州市中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认为,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未来几年法院改革中要极力加强的一方面。据他介绍,近年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会按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类别汇编一些典型案例。

在邬耀广看来,案例指导制度至少有这样的好处:一是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就目前来说,的确存在一些“同一类型案件,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判决不同,不同法院判决不同”的状况,这主要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对法律理解不同造成的。如果上级法院下发一些相关的判例,就能对下级法院类似的案件的审判作出指导。这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是很有意义的。

当然,案例指导制度不是指“案例套案例”,已有案例,不管是上级法院的,还是同级和下级法院的,对法官来说,只是起参考作用,因为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即使案件的事实完全相同,证据也可能不同,因此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主要体现在法理和推论逻辑上,而不是表现在判决结果上。

有人士指出,判例必须经过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公布,目前,各个法院都有自行公布的刑事审判参考,这当中也有判例内容,但是如果并非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名义公布的话,则权威性不够。

纲要出台背景

司法改革法院一己之力难完成

有人认为,近年来,从“有矛盾找领导”到“有矛盾上法院”,昭示着民众法治观念进步的同时,也将社会矛盾集中到了法院。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司法制度弊端,使得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和法院所能达到的水平之间有了不小的落差,法院体制非改不可。

早在2002年,有关部门就开始为第二个五年纲要的出台做调研。但是,三年多过去了,纲要却迟迟没有露面。原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教授说,在没有修改《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情况下,纲要只是法院系统内部的改革措施,改革措施更多地被局限在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上。在司法改革之路上跋涉了五年后,最高院终于发现,没有最高检、人大等机关的配合,没有机制的变革,没有法律的修改,司法改革是法院凭“一己之力”难以完成的。

2003年,当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执行完毕时,“司法体制改革”被正式写入“十六大”报告。舆论普遍认为,这标志着我国通盘考虑、全面规划、触及体制的司法改革进入轨道。

但是,司法体制改革牵涉到各个部门权力重新划分,在学者眼里,这是司法权、检察权、行政权的明确,事实上,这还牵涉到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再定位”的问题。

在今年的两会上,肖扬在报告中说,第二个五年纲要将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重点推出的8项改革措施,包括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审委会,杜绝“审而不判、判而不审”问题等等。人们对《纲要》的内容算是有了个局部的了解。7个月后,它终于正式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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