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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泽林案件分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龚泽林案件分析

王思鲁: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6体湖北武汉黄陂区组织公安、城管、国土联合执法拆除违章建筑时,一名叫龚泽林的男子驾车撞伤11名城管执法队员。武汉市黄陂区介绍,龚泽林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但实际上龚泽林本人也被城管用警棍、钢筋殴打龚泽林,被殴打后的龚泽林当时并未死亡,16日晚上七点龚泽林在医院伤势严重。

二、法律分析:

(一)、城管执法人员行为法律分析

城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一是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二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三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本案城管打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们认为不可。虽然龚泽林开车撞人在先,但是当他下车后被打的过程中,不法行为已经结束,此时的城管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主观方面,城管对龚泽林具有伤害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由于手中并无器械,对致使龚泽林死亡应是属过失。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但这并不影响定性,应当定为故意伤害。行为方式上,城管等人先是让车报废,然后把龚泽林从车窗里拉出来对其进行殴打,使得龚泽林毫无还手之力,浑身是血、伤势严重,至今仍在医院抢救。

(二)、龚泽林行为的法律分析

1.其行为并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驾车撞向执法的城管,武汉市黄陂区是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拘留龚泽林。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就本案来说,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龚泽林开车撞人的目标是明确的,就是那些拆他房子的城管,这些人是否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二是,这里的驾车撞人是否是危险方法。很明显龚泽林的行为是不构成此罪的,当时的情形是:龚泽林在看见城管在拆自家的房子,前去跟城管说理求情,求城管不要拆。但城管不但毫不理睬还拳脚相加。龚泽林见势不妙,开车试图阻止拆迁,其实车撞到土堆就停了下来。这根本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龚泽林的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对于这些违法建筑的理解,本身一个学法律的人要理解和界定怎样的建筑是违法的都要费一番周折,更不必说的一名朴素的村民。从龚泽林自身来讲,他是用自己的血汗钱甚至是整个家产来建起这座房子的,谁能想到在自己租屋上的建的房子是违法的。何况对于一个普通的村民他曾经得到过有关人员的承诺,是对政府的朴实的信任。当时城管跟龚泽林口头承诺,他的房子不拆,因为他的房子建了四、五年的老房子,准备结婚的房子。黄陂区政府10月初到村里摸底了一批违建房,并没有龚泽林家的房子。盘龙城开发区和后湖村的领导也到过龚泽林家里,说其房子属于村民自住的房屋,不会拆,要拆的屋子都提前3天通知了。但我们发现之前没有任何人通知龚泽林拆迁的事情,甚至16日上午拆迁进行到几十家房屋后还说不会拆龚家的房子。

但是谁又能想到后来铲车还是无情地开向了他的房屋,面对这一情形,面对自己全部的家当,龚泽林自己弱小的力量又怎能对抗这庞大的,犹如要吞噬自己生命全部希望的机械,情急之下,他只能选择开动吉普车来捍卫自己的家园!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物权法》把它定位为用益物权,具有财产价值。无论是城市的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由于其具有相应的价值,都应当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那么龚泽林的房子又怎能是违法的建筑呢?既然建筑的性质还没有定性,且基于政府承诺的信赖利益,拆迁者的行为就不是在“执法”,其本身就是在“违法”,那么龚泽林的行为就是一种为了保护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正当防卫的行为。

三、媒体的影响:

我们看到最初的报道是偏向城管一方的:新京报最初报道的是“龚泽林武汉违建户驾车撞11城管被拘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荆楚网写的则是“武汉11名城管被撞伤 市委书记批示严惩凶手”两篇文章报道出的都是龚泽林如何如何,报道指出,城管组织2000余执法队员拆除黄陂后湖村违建时,村民龚泽林为阻止拆房,驾车撞向拆违队伍,致11名城管人员受伤。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杨松对此作出批示:“抓紧救治伤员,依法严惩凶手,坚定不移拆违。”但是当龚泽林晚上在医院经抢救情况危急时,我们发现网上的舆论偏向了龚泽林,当然武汉方面可能也预想到了媒体的导向力量,龚泽林伤势很重的消息是封锁的。

新闻媒体有其报道的快捷性与及时性,当事件一发生就第一时间有了报道。虽然一开始龚泽林住院时,媒体的报道给人的信息是龚泽林过激的行为导致了种种恶果,但是也已经出现了一些资深人士透过现象看到了背后的本质问题和症结所在。新京报标题“更应反思‘武汉史上最大规模拆违建’”中就强调: 地方政府需要做的,不是动用强力摆平违建,而是应该厘清复杂的利益关系。恶性行凶事件发生后,政府应该挖掘深层原因,反思强拆行为。伤人者要受法律制裁,但总是迷信千人拆违、两千人拆违,只能不断发生悲剧。那样的话,受惩处的可能是一个伤人者龚泽林;而受伤害的,则必然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媒体的视角是敏锐的,果然在案件的真相一步步浮出水面的时候,我们看到案件引申出的背后的故事。执法的过程是暴力的,野蛮的,有人描述说:“他们来了大约三千人,有城管执法、防暴队、公安。他们打了村民,把人家头都打破,第一次打伤四个(村民),第二次又被打了八个,村民的车子玻璃给砸了,窗户也给砸了,老房子、新房子都在拆;后来看到人就抓,看到车就扣车。”而拆迁背后的巨大利益,也在各界的媒体报道中浮现出来。据悉,黄陂区后湖村是汉口北新城区的一块重要湿地。近年来,后湖周边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和重点工程建设蓬勃发展,因此,这里的土地价格飙涨,有很多商人到此投资,已成为中部最大的专业市场群。这些被强拆村民气愤地表示,如果当时不让建,就不应该让他们交钱,现在住下来二年多,突然通知要拆,大家没办法接受。可见,在民众的眼中,拆迁者的行为已然是像“土匪”一样,这难道不是执法的悲哀吗?

媒体的眼睛是雪亮的,即使暂时被假象蒙蔽了双眼,也会在群众的支持下挖掘背后的真相。官方不能存在任何侥幸的心理,企图通过封锁消息而蒙混过关,最终公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会变成一把利剑,刺透表面的面具,直击真相。无论面具后面是怎样强大的力量,最终也敌不过民意,敌不过正义

对于发生这样一起事件,城管借着公权力的外衣泄私分报复的事件,结果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希望能有满意的结果,但无论结果如何,对于公众似乎没有太多疑问,这起事件不单单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一场搏斗,其背后隐藏的社会意义仍然值得我们深层次思考。

四、从该案引发的深度思考——龚泽林事件,制度缺陷酿造的悲剧

此次发生的城管与村民暴力冲突事件再次牵动社会各界的心,城管暴力执法已不是新鲜事,从2008年轰动一时的“天安门城管杀人”事件,到今天的“龚泽林被打伤”,城管暴力执法,村民奋起抵抗的流血事件时有发生,城管与村民已经形成了尖锐的对立,甚至开始演变成新的“社会矛盾”,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如果把龚泽林事件看作城管暴力执法的典型,那么被龚泽林愤怒开车撞伤的城管执法人员则折射出硬币的另一面,不同的是,在龚泽林被打伤事件中,对峙双方——城管与村名龚泽林都成了弱势一方,这也或多或少体现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无奈与无助。这起事件的舆论关注程度绝对不亚于2008年的天安门城管杀人事件,这两起血案都暴露了两个问题:公权力的无限膨胀以及监管制度的真空。实质上,龚泽林和重伤的3名城管执法人员都是制度缺陷下的受害者。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城管成立的合法性从一开始就遭到了广泛的质疑,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其设立的依据,国家至今没有颁布《城市管理法》等类似法律来规范城管执法,不能实现职权法定,而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缺乏法律意识,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从而引发了大量野蛮暴力执法现象。当“合法”伤害已成为一种惯性,遇到敢反抗的村民,只能导致暴力升级。

城管暴力执法的根源,依然是对权力的约束不够,当前一些城市,城管权力集中,而相关的约束机制,规范机制没有跟上,权力滥用恶果频发,必须加以完善。显而易见,城管暴力执法的根源其实在于“公权私有化”。从本质上看,城管扮演着政府管制的角色,而政府又以公权力作为后盾,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现行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城管部门作出的任何管制措施,都将造成公众的不满和抗议。

    城管问题足以引起各方重视,切不可纵容,缺乏制约的权力是悬挂在头顶的尚方宝剑,随时有掉下来的可能。

五、关于本案的启示:

我们看到在很多的拆迁案件中,拆迁方的法律依据往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各地的适用条例、办法等;而被拆迁方往往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建住房《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和建住房《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条款。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以上所有的拆迁条例只适用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而不适用于农村拆迁。这就出现一个可怕的现象——农村的老百姓遇到拆迁时实际上出于法律虚无的状态,无法可依,可他们才是被拆迁人中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该由谁来保护?在本案的背后有着深刻思考:我国农村与城市相比,社会保障的标准相差甚远,原因就在于其有赖以生存的土地作为最低生活保障,但是当这片土地都受到侵害时,村民将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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