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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5-19

  《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精彩集锦(二)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书已出版,如需详细了解可登录:http://www.zgfzs.com/book.asp?id=4568

【金玉良言】最有学问的东西“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活”在现实中。只有紧密型的师徒关系,才有机会获取“真经”而迅速成长。

【金玉良言】医生了解当事人的身体结构和健康状况,律师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精神状态,这是由职业决定的。亦即是律师职业特点决定着其更易了解事实的真相。

【金玉良言】做律师当铁肩担道义,以经典辩例成就品牌。无论杨金柱出自什么动机,案件处理结果如何,其将案件疑点及中国的腐败揭露出来,对社会进步是有帮助的。

【金玉良言】对于谭静案,关于刑事方面问题:从警方公布的资料来看,我们认为可以排除三个韩国人把谭静推下楼的可能性。

1.警方判断三人串供的可能性很小。在这一点上,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要串出一份完美的供词,难度是很大的,除非有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士教,普通人短时间内串供反而更容易被抓到破绽。以警方的侦查技术,如果口供存在可疑之处,警方很快就能发现。

2.如果真的是三名韩国人把谭静推下楼的,应该能够在谭静身上及事发现场找到残留的痕迹,而警方经勘察现场环境,没有发现任何他杀迹象,此外尸检的情况亦反映尸体并无高坠之外的其他损伤,而且事发卫生间的坠落处有坠落前攀爬的痕迹。综合该项情况表明,可以排除的是他杀。

3.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卫生间窗户的铝合金防盗网未完全固定,右下方容易脱落裂开。联系死者死前严重醉酒的状态,因此不排除死者入厕开窗不慎坠楼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谭静的死不存在他杀的可能性,可能是自杀或意外摔死。

关于民事索赔问题:对于网上有流传谭静家属可向三韩国人索赔的说法,我们认为,这是不成立的。三韩国人和谭静均有喝酒,而且均出于自愿,在大家都醉酒的情况下,怎么能要求醉酒的一方去履行看护义务,而且三韩国人也没有强制向谭静灌酒,因此不存在先行为义务。

我们认为,有责任心的律师都不会建议或者是煽动谭静家属去打没有索赔希望的官司,更不应该借此事去宣传和炒作自己。

【金玉良言】刑事辩护状况是法治进程的晴雨表。

【金玉良言】欢迎您的指教!开设博客的律师大都文采飞扬。诚然,作为一名律师,天赋神来之笔,确是如虎添翅。但我们的体会是,做律师,无论处理非诉法律事务,还是处理诉讼法律事务,要游刃有余,如鱼得水,赢得市场,笑到最后,靠的仍是综合实力,如专业水平,沟通技巧,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等等,归根结底,实干创未来,是以过往骄人的业绩赢取市场,成就辉煌人生。共勉。

【金玉良言】律师兴,则法治兴;宣传律师,就是宣传法治。更进一步说,如果律师靠职业良知,靠专业水准,靠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能赢得胜诉,赢得人心,成就未来,那么,法治社会就不远了;宣传深具良知、富有专业能力的律师,更准确地说,宣传这种律师的经典之战体现出来的人性光辉、法律精神就是宣传法治。

【金玉良言】律师业务讲求的是如何说服他人采纳自己的观点,所以,沟通能力是律师能力的应有之义。擅长于博客营销的律师自然会擅长于沟通。从这角度看,擅长于博客营销的律师容易成为成功的律师。

诚然,不少擅长于营销的律师可能欠缺实操经验,但如不营销,没有案源,就无练兵机会,就是无米之炊。虽然始时无经验,营销求得案源,练得多了,善于总结的律师,自然就经验丰富了。不是有“本来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的说法吗?

当然,律师营销的最终仍是“料”,是以过往骄人的业绩证明实力,赢得市场,开创未来。与同行共勉。

【金玉良言】通俗及形象;开门见山的大标题和开头;观点不要太多;短句、多段落、语句及段落之间讲究和谐;文章不要太长;每章可独立;中间穿插重点提示和图片……这是现代畅销书的特点。

我觉得应用于律师文书很好,但文学作品不一定适合。如叶芝的《当你老了》(我觉得翻译成《当你老去》更能反映“老者”的变化)就不具有上述特点,属于反复吟诵才能品出其中非同凡响的味道的那一种。  

【金玉良言】我们擅长于刑事辩护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一直秉持“以经典辩例成就品牌,用满腔热血推动法治”的理念,不靠吹嘘,致力于走专业化道路,做自己最专业的法律事务,而不做“万金油”,立志要做名符其实的实战派、专业型律师。

【金玉良言】关心别人所关心的就是关心自己;给别人掌声就是给自己掌声;成功者都有海纳百川的胸襟。

【金玉良言】律师这个特定的职业让我们必须成为弘扬法治,推动社会进步的行动型思想者。我们开设博客,目的是为了吸引一大批有层次、有思想、关注民生和关注社会进步的朋友。

【金玉良言】人生最大的悲哀莫过是没有独立的经济、独立的人格和认贼作父。

如果是在法庭战场上,律师当瞄准着对手的死穴,发起闪电攻击,但对现实中一些无理由的谩骂,我们无心也无时间跟其纠缠。跟不讲道理的人讲道理,那是无道理可讲。正如面对一个拿着棍子走来的醉汉,正常人都会马上躲开,不是我们怕他,而是怕他给我们找麻烦。

【金玉良言】成功自有非凡处,英雄莫问出处。无论是英雄还是枭雄,其都有过人之处。

【金玉良言】我们的人民和国家在客观上肯定是存在不足的,不是有“金无足迹,人无完人”的说法吗?我们认为:一个人必须要有海纳百川的胸襟才能进步;一个善于总结和反思的民族才会进步。

【金玉良言】打着旗号的爱心与付之于行动的爱心是两码事来的。

【金玉良言】我们处理案件中接触到许多的当事人犯罪是因为心灵扭曲,是自己把自己推到了极端,也是社会让他们走投无路。

工作、家庭、朋友都处理得一塌糊涂,她们现实中常常受挫折,因而封闭自己,情感变得敏感而脆弱,于是把情感转移到网络这个虚拟世界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可是这是一种恶性循环,网络和现实的强烈反差,更容易使原本已脆弱不堪的心灵产生扭曲,变得敌视旁人,敌视社会。我们处理的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就是因为心灵扭曲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这种人轻则只是受人排挤,不受欢迎,重则横尸街头,死于非命。

当然,也有可能是她主动报复他人报复社会。无论哪种情况,对其个人对社会都是非常具有危害性的。

因此,造成这种结局,个人和社会都是负有责任的。

【金玉良言】创办清华哲学系的哲学家金岳霖曾说过:凡属所谓时代精神,掀起一个时代的人兴奋的,都未必可靠,也未必持久。

【金玉良言】竭力赢取诉讼,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的责任与天职,是律师眼中的正义。无罪辩护本应是律师的神圣职责,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资源,在事实、证据或程序上不失时机地、大胆地、专业地为被告人作强有力的辩护,最大限度地完成辩护使命。无论是王张江姚“四人帮”、还是邓斌、陈希同等被告,在法院审判并作出判决之前,他们都不是罪犯,依法都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曾说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维护、帮助当事人行使其应有的辩护权利,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但为他们辩护,并不代表律师就认可或欣赏他们的行为。对此,美国最著名的辩护律师之一艾伦·德肖微茨也曾作过精辟的阐释:“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象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个道理。”

【金玉良言】真正的法庭演说,就是这么枯燥的,但它有时决定着人的生死。

法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又要充分考虑社会学、心理学等知识运用。

【金玉良言】我们做律师是本着职业使命和自己的风格,在本职工作,在社交活动中做一些实事,发出一些呐喊。

但感觉最痛苦的是,相对权力者而言,律师是弱者,而弱者为弱者(特别是最低层的劳动者)伸出援手时,强者不一定支持你,而弱者不一定理解你,还可能打你,甚至误以为你是他的敌人。

【金玉良言】完善的制度,透明的信息,及时的监督,全民的参与,应该成为所有公共部门共有的规则,要在法律上予以保障。这是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手段。

【金玉良言】媒体的报道可能使一个案件有不公正的结局,也有可能是公正的结局,媒体具有双刃剑功能。

【金玉良言】中国在国民素质尚未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法律又没有健全的状态下,进入了以互联网为特征的高度信息化社会。我们现在很多舆论居然能在短时间内被愤青们拖着走,我想原因就是因为,互联网已经代替了原来传统传媒的一部分主体地位,而互联网上理智的声音往往会被浮躁的声音马上盖过。这是一种无奈的尴尬啊。

【金玉良言】最有学问的东西“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活”在现实中。只有紧密型的师徒关系,才有机会获取“真经”而迅速成长。

【金玉良言】钱无论多少,物无论轻重,都是一片爱心!

【金玉良言】送您一瓶矿泉水,细水长流;

送您一瓶XO,一醉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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