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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良言》(Ⅱ)之七十五──第三篇 人与法治33.没有硝烟的较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1

  第三篇 人与法治33.没有硝烟的较量──侦查阶段律师如何做

33.没有硝烟的较量──侦查阶段律师如何做

一个人一旦被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如同被贴上了一个可能与公权力对抗的标签。在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度,无疑是掉进了火坑。但是,中国法治在进步,在国家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等权利,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极大的帮助。然而,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差距,不得不让我们用理性的眼光来审视和思考其中深层次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虽然97年的新刑事诉讼法较之旧刑事诉讼法提前了律师介入的时间,扩大了律师权利,然而,我国还不是完全法治的国家,国家在立法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活动中还是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其诉讼权利十分有限。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其辩护功能的发挥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使得律师难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许多人忽略或轻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不少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既花钱又得不到实质性帮助;一些司法界人士说,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起不了多大作用;而有些律师则更无奈地表示,律师受限太多,不愿在侦查阶段介入。

难道律师在侦查阶段真的无用武之地吗?难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真的就无法保障吗?实际上,我们多年的办案心得告诉我们,答案是否定的。侦查阶段是化解犯罪嫌疑人刑事风险,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法者,在侦查阶段掌握着侦查案件、收集证据的权力,其办案不免带上有色眼镜看待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扎堆、侦查部门人员缺乏、办案人员急于查明犯罪事实以尽快破案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会轻视有关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方面的证据,甚至无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乃至人身权利。而律师的介入,无疑能让犯罪嫌疑人明确自己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通过律师意见让侦查机关全面而审慎地考虑案件全局,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今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是必要的。

那么律师在侦查阶段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我们知道,案情各异,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各不相同。我们不能要求每个案件的方式一模一样,这样是不切实际,一个有责任感的律师,应该根据案件的特点展开律师工作。但总的办案思路,还是有以下几点。

律师应争取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权是最基本的权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对待,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常常拒绝、阻挠、拖延安排律师会见,甚至在会见前警告,会见中干扰,会见后追问,使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交谈毫无保密性可言,加重犯罪嫌疑人心理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有水平、有责任心的律师也会巧妙地通过一些技巧避免侦查人员的打扰,用隐蔽的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从而达到会见的目的。

律师应利用公关手段,提供律师意见,让侦查部门审慎而全面地考虑案情。律师可以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与地位去了解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了解侦查活动的进展,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方面的证据,并就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侦查机关甚至检察批捕部门交涉与沟通,从而为侦查部门提供一个全面的法律意见。这样的好处在于,可以使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无罪、免于处罚等情况及时作出决定,及早纠正侦查机关办案的失误,避免错捕错诉。在现行“谁主办、谁负责”的错案追究制度下,只要侦查人员不雾里看花,只要侦查人员擦亮理性的眼睛,都会慎重考虑律师的意见,避免办成冤假错案。

律师应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明显无罪的案件,我们就应该据理力争,同办案机关展开激烈的抗辩;对于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则应通过巧妙的斡旋和有效的协调,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对于一些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则应提供事实及理由,为之后的刑事辩护铺路。

律师介入要选择适当时机。在侦查阶段介入,并不是任何律师都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只有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律师才能在侦查阶段游刃有余地展开各项工作。多年的刑辩实战经验炼就了律师独特的职业敏感性,使其能熟练掌握介入时机、提供适当的律师意见,还能通透政法各职能部门办案审查批准等权力职责。没有一定水准、连政法各部门职权都搞不清楚的律师是难以发挥、难以摸着门路的。有经验的律师会选择在刑事拘留期间就开始介入。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掌握收集证据、查清案情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移送批捕决定的裁量大权。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就不会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就无法进入审判阶段。如果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再介入提供法律意见,就算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都接受律师意见,在可放可不放的情况,都不会轻易作出放人决定──批捕又放人,不是摆明了自打嘴巴吗?尤其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相关责任人由于顾及仕途问题,必定会在批捕问题上慎之又慎。所以,一个优秀的律师会选择在最佳的时机化解当事人的刑事危机,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我们接手的案件中,有相当比例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已被释放或以取保形式释放,如东莞黄甲故意伤害(致死)案、番禺谭乙职务侵占案、花都陈丙盗窃案等等。这些案件并不是在法庭硝烟中胜出,而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的硕果。所以说,在刑事案件中,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介入越早越好,而不必等到法庭硝烟弥漫之时才开始准备“打硬仗”。

【金玉良言】刑事辩护就当事人而言,它涉及自由,往往也都涉及财产。免受非正当刑事追究无疑是天大的人权。可以说,刑事追诉的公正性如何,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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