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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决战法庭1.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7)二审补充辩护词
第一篇 决战法庭 (本篇所涉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1.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
(7)二审补充辩护词
在提交了二审辩护词之后,我们依旧寝食难安。二审法院能否开庭审理,成为我们目前最关心的结果。而在这之前,所有的努力都将一刻不停地继续;一有本案的蛛丝马迹,我们都会不遗余力地去争取。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陈翠花的委托和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在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陈翠花的二审辩护人。我们根据最新调查情况发表第二次补充辩护意见:
一、陈翠花用刀刺刘大生致其死亡不符合现场情况。
在二审阶段,一审辩方已充分展开的论据和论点不再重复,只是一审判决特别强调“陈翠花捅伤刘大生的经过”“符合常理”。就此,我们有必要补充说明:
徐小明在证词中有这样一段描述:“我进房间后,见刘大生把陈翠花按着打,我过去从刘大生右侧抱住他,把他俩分开,刘大生还要挣扎着打陈翠花,陈翠花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水果刀,从‘其’后面冲过来,一下扎在刘大生脖子上,具体扎脖子哪里,我都没看清,血就一下子喷出来,喷在我‘左半身’上。”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公安分局鉴定书《公(罗)鉴(法医)字[2008]00号》和刘大生受伤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刘大生是生前遭受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证人说是从死者右侧抱住他,而死者是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那要怎么才能得出了“血却能在第一时间喷到了证人身上(被害人伤口的另一侧),而且还要求是证人的左半身”的事实结论呢?!
只存在唯一的合理解释:考虑刀刺进被害人血管的一瞬间,由于刀的冲力和血压的共同作用导致血液以伤口为中心向四周散射,且此时的证人还必须要求和被害人朝向一致。(否则,因为证人处于被害人右边,若两人相对而立,就算血液四周喷射,也只能溅到证人的右半身。况且,是只有一边半身有血,而非整个正面或背面,也能基本排除一审判决关于被害人和证人都处于运动状态或是证人突然转身导致的可能性。)
而且,在徐小明的证词是“……从其后面冲过来”,那么这个“其”不论指徐小明自己还是被害人刘大生,得出的结论都只有一个:悲剧发生的那一刻,证人徐小明和被害人刘大生均是背对着陈翠花的。
可是,依据证人证言推出的唯一结论却存在两个重大疑点:
第一,被害人刘大生的伤口在前半身,一个在他身后的比被害人矮了近用左手就可以,但这就很不合情理了,既然陈翠花并不是“左撇子”,反而“杀人”这样轰轰烈烈的事会使用并不常用的左手?既然陈翠花是在其身后,为什么要千辛万苦非扎刘大生前颈不可,后颈岂不更方便?
第二,徐小明既然是背对着陈翠花的,试问他如何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看到此时的陈翠花的行为?
实际上,刘大生拿刀顶住陈翠花,在争斗中刘大生误伤自己的可能性极大。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一审)》上乱写、乱划及签字确认问题。
我们注意到,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一审)》中,罕见地出现乱写、乱划情况,现摘录如下:
“问非所答;游离问题;不正面回答问题;”
“公:当时徐小明手上有无拿刀
被:(沉默,未回答)”
(参见上述《审判笔录》第4页)
“无罪投什么案呢?”
“辩:徐小明到深圳投奔刘大生之后是什么关系?
被:他出了人命案。”“→有根据吗”
(参见上述《审判笔录》第5页)
由于乱写、乱划太多,仅列上述主要几处。
律师,没有机会在庭审笔录上乱写、乱划;也无这个胆。
从内容上看也不可能是律师所做。
书记员,非主审法官无必要在庭审笔录上乱写、乱划。
案卷卷宗在主审法官处,这些乱写、乱划充分反映乱写、乱划者在公然违法,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反映出法官是如何“自由心证”的:
沉默就是理亏、心虚;
答非所问就是心中有鬼;
投案就是自认有罪;
……
这些乱写、乱划恰好记录了裁判的心路历程。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这恐怕开司法史的先河:
上述庭审笔录居然没有当事人、辩护律师、承办人、记录人、以至任何人的签字确认。
这份庭审笔录显属无效,从而导致一审判决无效。
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以达成“和谐”不能脱离证据事实,损害司法公正。
我们注意到,形势讲“政治大局”和“和谐”。事实上,法官也在努力促成“赔偿”换取轻判,以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皆服达成“和谐”。
“赔偿”必须以证据事实为前提,而本案的证据事实反映陈翠花是无罪;
“和谐”必须以司法公正为核心。
就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案而言,根本不适合“赔偿”换取“和谐”,因为那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
我们知道,在世风日下,人人向权屈、大家向钱看的现实中,律师完全可以例行公事地会见、阅卷、交辩护词、等判决;律师完全可以站在辩方角度把该做该讲该写的完成就万事大吉。
可是,深入此案,证据事实明白无误地显示:
一审审判程序不公;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陈翠花本应无罪却入重罪判无期!
我们唯一能做的只能是:
坚定地为陈翠花作无罪辩护!
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律师 :王思鲁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金玉良言】无罪辩护本应是律师的神圣职责,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资源,在事实、证据或程序上不失时机地、大胆地、专业地为被告人作强有力的辩护,最大限度地完成辩护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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