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鲁 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发生至今,多闻律师同行口诛笔伐之声,不闻北海官方正面回应之言。似乎北海官方有意不出招,此时无声胜有声,你们就闹腾去吧,案件我们要怎么办,就怎么办。不难发现,我们的北海公安司法机关不惧怕我等“刁民”声嘶力竭的维权呼喊。真可谓权力在手,底气十足。
公安司法机关,操生杀予夺之大权,法律对此大权之行使不能说少有限制,只能说限制得还不够。北海四律师伪证案中,权力是如何的被恣意妄为,又是如何“强奸”公正司法,“凌辱”辩护律师,网上多有佳文剖析,在此就不必展开了。只是有一个真理我们必须得不断重复: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之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英国的阿克顿爵士则更加干脆的指出:“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地腐化”。
如何防止国家公权力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当下我们在追求现代法治文明道路上必须时刻谨记的。在控诉机关追诉被告人时,由于势单力薄的被告人无法做出有效辩护,于是便需要有辩护律师的加入来与强大的控诉机关对抗,并以其精湛娴熟的专业技能竭力争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的司法实践又告诉我们,《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缺陷使得控诉机关追诉权的行使限制颇少,而近乎绝对化的权力也必然会导致控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多有滥用权力的行为。再加上立法者似乎刻意为辩护律师量身打造的《刑法》第306条,让原本处于弱势之位的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变得完全无招架之势,如此,控诉模式中两造平等对抗之构想荡然无存。
著名律师艾伦·德肖维茨说:“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者其他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地,而且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的罪犯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但是,我们的被告人虽然“被拥有”了辩护的权利,而实际上却未曾或鲜有行使过。此等纸上权利意图给人们构造一个规则上形式平等之现象,这却难掩实质上的不平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自证其罪的口号依稀回荡耳边,在形式公平的规则之下,强者与弱者的对抗胜者永远是强者。
司法正义不在当下,可我们追求得到。但是,民众法治意识的淡薄有时不得不让法律人哑然。每当有律师为罪恶滔天,罪无可赦之人辩护时,民众鞭挞诋毁律师的呼声多见诸于网络媒体。律师队伍中确实良莠不齐,也许某些律师的专业水平低,职业道德差等不良形象抹黑了律师这个神圣的职业。但是我们想告诉普罗大众的是,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而律师在任何时候都是与你站在同一条战线,共同对抗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其实,关心北海蒙难的四位律师,也就是关心你们自己的权利。我们不能凡事诉诸于道德,也不能凡事求诸社会舆论之力,更不能总是在自己成为被告时希望有青天老爷来为你主持公道。权利要靠斗争,司法正义的获得也要靠斗争。一个典型的个案绝对可以催生权利性条款或者权力限制性条款的诞生,而这个斗争成果不仅要靠律师的力量,更需要到社会大众的理解和支持。
不受限制的权力肆无忌惮,容易妨害司法公正。由此司法公正的获得便离不开程序正义,离不开对权力的限制。司法正义虽然不在当下,可是我们追求之心未曾泯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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