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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东涉嫌绑架案(从轻处罚,返还作案小车)之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暨本案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李贺东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李贺东涉嫌绑架案中担任李贺东的辩护人。我们从侦查阶段介入此案至今,已多次会见了李贺东,听取其陈述,详细了解案情,先后两次到贵院详尽阅卷并复印卷宗材料进行认真研究,查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近期权威判例,征询京、粤等地权威法律专家意见;又经过这二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依法出具以下辩护意见。
我们总的辩护观点:指控李贺东构成绑架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和第162条规定,李贺东应属无罪。
指控李贺东参与“密谋绑架”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认定李贺东当天在燕岭大厦参与密谋。(见附件一:《胡付德、蔡积龙、欧平、李贺东关于李贺东是否参与“密谋”的口供对照表》)
1、关于李贺东是否在燕岭大厦参与密谋,胡耀德、蔡文龙、欧旋各自的口供不但前后不一,而且他们之间的口供互相矛盾,根据刑事证据运用规则,胡付德、蔡积龙、欧平的口供不能证明李贺东在燕岭大厦参与密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各被告人的口供很多属于推测性的语言,如阳江市江城公安分局刑四中队在
3、没有相关的通话记录佐证胡耀德、蔡文龙、欧旋的口供。
明明有通话记录,控方在开庭前却没有移送法院,也没有当庭举证、质证;庭后我们再次到法院详细阅卷后,才发现有“蔡文龙、欧旋”两人的手机通话记录,但手机通话记录恰好证明欧平没有与李贺东通过任何电话,有力地证明了李贺东没有参与密谋,也没有参与绑架、索赎,欧平在侦查阶段对李贺东不利的供述根本不能采信。
控方很清楚手机通话记录在本案的重要性,取证也轻而易举,为什么李贺东、胡耀德等人手机号码已清楚地写在他们的口供中,为什么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不调取呢?欧旋口供具体讲出他三个手机号码,为什么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只调取欧平其中一个号码的通话记录?种种迹象表明,控方已很清楚,通话记录对辩方有利,恰好能证明李贺东没有参与绑架行动的任何环节,控方把李贺东推上审判台是基于前面已作出批逮而强行指控,从法庭上控方的言行举止也反映其指控的心虚,控方深知对李贺东绑架的指控仅仅是一种猜测。
4、李贺东只承认去过燕岭大厦,见过胡耀德、蔡文龙、欧旋等人,但去过那里并不能等同于参与“密谋”,李贺东始终也没有承认在燕岭大厦参与密谋。另外,结合胡耀德、蔡文龙、欧旋的口供,李贺东在燕岭大厦没有参与密谋具有高度的合理性。
证据表明:阳江绑架事宜是欧旋、胡耀德、蔡文龙全面组织、策划、实施的,李贺东根本没有决定及参与绑架事宜。(见附件二:《胡耀德、蔡文龙、欧旋、李贺东关于李贺东是否决定及参与绑架的口供对照表》)
1﹑欧旋关于其在作案前已告知李贺东绑架对象的口供,已被李贺东的口供否定;胡耀德口供中关于这部分属传来证据,也没有得到李贺东的确认,根本不能认定李贺东在欧平等人实施绑架前已知道绑架的对象及具体实施计划。
2﹑只有胡耀德一个人的口供讲到是李贺东打电话叫他到广州市元岗路口集合,叫他们帮欧旋去阳江实施绑架行为。但该口供没有相关的通话记录证明,也被李贺东的口供否定,不能认定李贺东具有组织、决定行为。
3、没有证据证明欧旋、胡耀德等人在绑架后,将情况告知李贺东。只有欧平一个人的口供反映欧旋在绑架当晚回广州途中,已将情况告知李贺东,但通话记录恰恰证明欧旋根本没有打过电话给李贺东,证明欧旋的口供是假的;且该口供也被李贺东的口供否定,不能认定李贺东知道欧平等人已实施了绑架。
4、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使李贺东在作案前或作案后知道阳江有绑架事宜,也不能认定李贺东构成绑架罪。认定李贺东是否构成绑架罪的关键在于李贺东有没有绑架的主观故意,有没有参与绑架行为,而不能以是否知道有绑架这么一回事,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三、没有证据证明李贺东参与索取赎金。(见附件三:《胡付德、蔡文龙、欧旋、李贺东关于李贺东是否参与索取赎金的口供对照表》)
1﹑欧旋关于向事主家属索取赎金的口供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不能认定索取赎金事实。
2、欧平、李贺东、胡耀德关于向事主家属索取赎金的口供互相矛盾,不能认定索取赎金事实。
3﹑为什么被害人的丈夫李谷盈在证言中称其遭到电话勒索(且都是打入其手机里),却为什么没有李谷盈的手机通话记录?李谷盈明道是勒索电话,为什么又不录音?所以,李谷盈证言的内容也深受质疑,可以这么说,本案当中是否存在电话索取赎金的情节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
4、如果本案真的存在电话索赎的环节,从欧平的口供中,关于向事主家属索取赎金的细节(包括具体的通话时间、内容等)与李谷盈的证词高度一致,这佐证了欧平指使安徽李打电话索取赎金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如果李贺东真的参与电话索赎,他不会一点都讲不出来吧?
5、如前文所述,不能以李贺东事后知道有勒索800万港币等事宜认定其参与绑架。
四、本案各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明显违法,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的规定,本案中供辨认的照片是将多个被告人的照片放在一起进行辨认(照片背面均写上具体的被告人名字),虽然从总量上达到了十人的要求,但扣除相关的被告人后,并未达到十人的要求,也不能排除公安诱辨的情况。本案的辨认笔录的形式、内容、制作过程显然违法。
五、本案各被告人均反映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和疲劳审讯,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1、本案庭审过程中,胡耀德、欧旋、蔡文龙、李贺东等被告人均向法庭反映了在侦查阶段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经办人员可到阳江市看守所核实)。
2、蔡文龙、欧旋、胡耀德等人的讯问笔录的审讯时间、审讯人员等方面均已充分反映,本案存在严重的疲劳审讯现象。其中蔡文龙、欧旋、胡耀德刚被抓获时,几乎是全天候受审讯,有的甚至一天审讯六次,从而他们的口供深受质疑,他们把责任推卸给案外人李贺东也在常理之中。
六、在这里特别要提到是,公安机关违法扣押的李贺东的花冠小汽车、现金人民币24500元等财物应当依法返还李贺东家属。
办案机关对同案被告人的财产区别对待: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财产有的已经返还,而办案机关扣押李贺东的现金人民币24500元等合法财产,却没有依法返还李贺东家属。令人吃惊的是,公安机关基于吞掉李贺东的花冠小轿车的目的,不仅没有将该轿车返还李贺东家属,甚至连最起码的扣押清单都没有。公安机关知法犯法,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以经济作为“执法”的动力和标准,践踏司法公正,这是中国的悲哀。
情理上,本案勒索数额高达800万港币,受害人是阳江市的四大家族之一,背景深厚,关于被害人家属行贿的传闻不绝于耳(这里我们不便详细展开)。另外,李贺东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为什么要冒这么大的风险参与绑架呢?李贺东明显欠缺作案的动机。从欧旋、胡耀德等人被拘留到李贺东被拘留之间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李贺东有足够的时间逃跑,如果李贺东真的参与了绑架,他为什么不逃跑,这不合常理吧?
我们介入李贺东这个案件,没有考虑任何经济因素,基本上是倒贴钱办案,为什么我们还愿意这么做?坦白地讲,是因为我们看不惯,看不惯有钱人仗势欺人;看不惯无辜的人深受不白之冤;看不惯司法不公,法律被当作谋利的工具……
综上所述,敬请法院排除一切困难和非正常的干扰,依法宣判李贺东无罪。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实习律师: 侯宗方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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