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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刘恒故意杀人案(减轻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之一审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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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刘恒故意杀人案(减轻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之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被告人刘恒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刘恒涉嫌故意杀人案中担任被告人刘恒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

我们作为刘恒的辩护律师,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首先对审判长针对本案被告人为未成年人而采取十分人道化的庭审方式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对刘恒的鲁莽行为给“康家”带来的灾难深表理解和同情。现本着辩护人的职责,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从本案犯罪主体角度考虑。

刘恒出生于

二、从本案犯罪客观特征角度考虑。

在犯罪客观方面,我们不能用看成年犯的眼光看待刘恒,而应该与其他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相比较。我们认为,本案明显有别于常见的未成年人犯抢劫杀人案、杀人碎尸案、寻衅滋事杀人案,从而,在客观方面,本案情节并非“特别恶劣”。

三、从本案适用法律角度考虑。

处理本案必须正确适用《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根据此条规定,未成年犯绝对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而《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下,未成年犯应该在无期徒刑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而,针对未成年犯,不管犯何种罪,不管性质如何恶劣,均只能适用有期徒刑或以下的刑种。

上述并非一家之言,我们查询了大量权威资料,均对上述两法条作出同义解读。

四、从刘恒作案背景角度考虑。

刘恒酿成大错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不到位有关,特别是家庭教育。刘恒父母文化低,均以三轮车搭客为生,又有三个处于食钱阶段的“学生哥”,经济十分拮据。家长自身文化欠缺又疏于管教,与悲剧的发生有密切的关系。刘恒酿成大错与社会不良风气也有密切的关系。

五、刘恒犯后态度角度考虑。

从刘恒在看守所里写给家人的信件和庭审情况看,刘恒已深感内疚、真诚悔罪。.

还有两点顺便强调,恳请合议庭注意:

其一、指控无视刘恒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在《起诉书》上没有反映刘恒为未成年人,更没有依法“建议或减轻处罚”,甚至在整个庭审活动中,公诉人连“未成年人”四个字都未提过!公诉也没有涉及刘恒的经历、性格、所处的环境及其家庭、学校教育等根据法律规定应重点查清的情况。侦查、起诉部门将此案等同了成年犯故意杀人案,从而在公诉活动中明显对刘恒存在偏见。在庭审中,我们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讲得很清楚,不再重复。

其二、现在看守所刘恒与未年人混同关押,尽管从看守所软硬件角度考虑,这可能是万不得以之举,但确实违法。这种清况十分不利对于刘恒的教育、改造。

最后,我们再一次表示,对此案给“康家”带来的不幸表示深切的慰问!同时,我们热切期待:合议庭能本着对未成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刘恒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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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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