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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谷怀涉嫌诈骗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之一审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彭谷怀涉嫌诈骗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之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彭谷怀委托与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彭谷怀涉嫌诈骗一案中担任彭谷怀的辩护人,现出庭为其提供辩护。

本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该案的。而在案件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本着依法办案的原则,控方曾经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对于如此认真、审慎的办案态度,我们无不表示由衷的感谢与敬佩。但是,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控方最终还是就本案提起公诉。这种做法无疑有违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保障无罪公民免受错误刑事追究的原则,对此,我们深表遗憾。

由于控方已经批准逮捕彭谷怀等人,因此,其就本案提起公诉多少有些迫不得已。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数人共同参与“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为何只将彭谷怀与董德华两人移送审查起诉?而且,饶有意味的是,对于本案的真正“主犯”人雷震子(又名雷浩),侦查机关竟对其另案处理。一方面将受雇于雷震子的彭谷怀作为主犯移送审查起诉,另一方面却对卷款潜逃的雷震子另案处理。侦查机关此举究竟是为了追究犯罪,还是为了包庇犯罪,难免令人心生疑问。除此之外,根据彭谷怀反映,在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即

当然,本案或许另有内情,但是,无论如何,根据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认定彭谷怀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骗局或隐瞒真相使他人误解从而交付数额较大的行为。彭谷怀表面上虽是所谓东方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际)的“董事长”,但是,雷震子才是实际从事招生办学的东方理工学院(以下简称东方理工)的总负责人。彭谷怀仅仅是受雇于雷震子的一名员工。其注册成立公司与学院是基于雷震子的授意,而非基于诈骗的主观故意。事实上,其并未实际参与开设校区、招聘学院工作人员,其代表东方理工学院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也是为了执行雷震子的意旨,而非如控方所说是伙同雷震子进行诈骗。而且,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即便彭谷怀确有诈骗行为,也无法认定其诈骗数额。基于此,法庭亦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对此,针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穗海检诉[2008]0089号起诉书”,结合现有证据,本人将分四点阐述以下的辩护意见:

一、彭谷怀表面上虽然是东方国际的董事长,但雷震子才是实际从事招生办学的东方理工的总负责人。彭谷怀仅仅是受雇与雷震子的一名工作人员。控方将彭谷怀作为主犯提起公诉,此举不妥。

当雷震子被侦查人员问及为何要找彭谷怀盖章时,其答道:“因为彭谷怀才是东方理工学院的院长,所有的文件、印章均在他处,所以我在签合同时要报告给他,经其同意后再盖章追认。”(见雷震子讯问笔录第3页)

由此看来,似乎彭谷怀是东方理工的总负责人,而雷震子仅仅是其助手。但是,事实真相恰好相反。虽然东方理工是由东方国际设立的,而且,彭谷怀表面上是东方国际的董事长,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也有雷震子、彭谷怀以及谭四美三人。但是,真正从事招生办学的是东方理工,而东方理工实际上的总负责任只有雷震子一人。

办学的主意最初是由雷震子提出的,其一开始选定的合作对象是东方工商大学。“但由于东方工商大学的林XX校长来广州考察后认为我们的软件和硬件均达不到办学的要求,就没有与我们合作”。( 见彭谷怀第3次讯问笔录,第1页)

合作失败并没有打消雷震子办学的念头。雷震子便想效仿东方工商学院在香港注册、内地办学。于是,其便让彭谷怀想办法在香港注册成立一学校。恰巧某天彭谷怀在报纸上找到了一间香港注册教育公司,便想以此为依托来注册学校。

注册的费用虽然当时是由彭谷怀支付的,但其仅仅是替雷震子垫支。其之所成为所谓的董事长,这是因为雷震子曾经许诺为其支付工资。彭谷怀实际上只是雷震子聘请的“负责日常招待”的员工。

雷震子才是东方国际与东方理工的实际上总负责人。这一点董德华的口供也可证实。

董德华指出:“2007年7月份,雷浩打电话给我邀请我到其开办的东方工商大学广东分校做教务工作。”(见董德华第1次讯问笔录第2页)

当董德华获知东方工商大学是一所假学校之后,其“就和东方工商大学广东分校的另一位负责人彭木真提意见”。同时,据董德华交待:“不久,彭木真就说要到香港重新注册一个东方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用这个经营范围是办学校的公司名义成立东方理工大学,并在中国国内办学。”(见董德华第1次讯问笔录第4页)

对此,董德华接着指出:“我知道其实东方理工学院和东方工商大学的性质是一样的,想在中国国内办学,必须要先到广东省高教厅和国家教委备案,但彭木真和雷浩都没有这样做……”(见董德华第1次讯问笔录第4页)

而且,当被问及东方理工学院的人员配备时,董德华的回答是:“雷浩任院长,徐X伟做副院长,韦X生做办公室主任兼院长助理,唐X强负责招生,还有一个叫欧X玲的也是负责招生,江X是负责总务处长,邱某负责教务,主要是安排上课时间,配备相应教师的工作。”(见董德华第1次讯问笔录第5页)

纵观同案被告董德华的整份《讯问笔录》,其竟对彭谷怀只字未提。试想,若彭谷怀确实是东方理工的总负责人,是本案的主犯,那么作为从犯的董德华不可能对其连片语也未言及。相反,董德华多次提到雷浩,即雷震子。并且,其明确指出雷震子是东方理工大学广东分校的负责人之一。

由此可见,若本案确实是一诈骗的犯罪案件,那么,主犯也不应该是受雇于雷震子的彭谷怀,而应该是具体实施招生的东方理工的总负责人雷震子。

///

二、彭谷怀注册成立东方国际与东方理工,并非为了实施起诉书所指的“诈骗行为”,其仅仅是执行雷震子的意旨,其并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起诉书指称:“被告人彭谷怀伙同同案人雷震子为非法牟利……在香港注册成立东方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和东方理工学院……在明知道东方理工学院未经广东省教育厅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不能在境内独立办学和与境内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的情况下,仍以东方理工学院的名义……”对此,控方仅因东方理工未获广东省教育厅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便认定彭谷怀成立公司与学院是出于诈骗之主观故意,过于武断。

首先,彭谷怀之所以通过兴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商务)在香港注册成立东方国际和东方理工,并非如起诉书所称,是“伙同同案人雷震子为非法牟利”。

如前所述,彭谷怀仅仅是雷震子手下的一名员工,其通过兴旺商务在香港注册成立东方国际和东方理工完全是出于雷震子的授意。因此,伙同一说并不成立。

彭谷怀当时并不知道在香港有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在内地招生。由于其先前获知东方工商大学是“在香港注册内地办学”的,因此,没有任何招生办学经验的彭谷怀便想当然的认为他们“也可以这样做”。

彭谷怀作为受雇于雷震子的一名员工,其只是负责执行雷震子的意旨,而且,当时其完全不知在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香港注册内地办学是违法的。在此种情况下,控方所谓“伙同雷震子为非法牟利”的说法根本无法成立。

其次,当彭谷怀被告知东方理工在香港地区以外的地方从事教育经营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曾将此事明确转告雷震子。

根据彭谷怀的口供,其指出:“我在荣华路那里拿到东方国际教育联盟有限公司和东方理工学院的注册登记、钢印等东西之后,彩印了一套给雷浩,让他到教育部门询问备案等事项”,雷浩到省教育厅外事办询问过之后回来告诉我,我们登记的学院备不了案,并且告诉我三条。第一,办学校不能收了钱就跑;第二,学校不能死人;第三,要保证教学质量。并称办学不办怎么学。”(见彭谷怀第3次讯问笔录,第3页)

同时,彭谷怀还在其口供中指出,在东方理工注册成功但无法备案的情况下,雷震子仍想“争取以东方理工学院的名义办学”。但是,正如彭谷怀所说:“因为我们既没有学校场地、教学设备,也没有老师等软硬件,想利用其他正在开办的学校的剩余下来的闲置教学场所、资源办学。这样既可以方便今后在招生中的时候推介我们学校的实力,也可以给学生和学生家长一个东方理工学院是有实力的办学机构的雏形。”(见彭谷怀第3次讯问笔录,第4页)

而且,雷震子也在其口供中指出:“我和彭谷怀、董德华认为既然东方工商大学在香港注册可以办学,东方理工学院也可以办学。虽然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但参照其他民办学校的办学历史是可以的,等办起来之后再慢慢到教育部门备案。”(见雷震子讯问笔录,第5页)

彭谷怀在成功注册东方国际与东方理工之后,其理所当然地需要向雷震子“复命”。如果此时彭谷怀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那么其根本不可能还让雷震子“到教育部门询问备案等事项”。

而且,根据上述口供,在无法备案的情况下,是雷震子坚持要以东方理工的名义在境内招生办学。既然有过招生办学经验的老板认为可以“等办起来之后再慢慢到教育部门备案”,那么,作为一名员工,由于自身资历的欠缺,彭谷怀此时根本无法预料到此举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在此种情况下认定彭谷怀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难免过于严苛。

///

三、彭谷怀并未实际参与开设校区、招聘学院工作人员,其代表东方理工学院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也是为了执行雷震子的意旨,而非如控方所说是伙同雷震子进行诈骗。而且,其并未实际收取学费,由此也可看出其并无诈骗的主观故意。

起诉书指称:“……(彭谷怀伙同雷震子)以东方理工学院的名义与中大校外第一学生公寓、广州现代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与广州市华强科技技工学校签订〈租赁校区协议〉,开办位于本市海珠区赤岗的南方医科大学南校区东方理工学院校本部、位于本市海珠区新凤凰16巷的东方理工学院中大教学区、位于本市东圃的广州市华强科技技工学校的天河教学区,并聘请多名工作人员在学院任职,以虚假的信息通过网络及中介招生,诈骗被害人财物……”

其中,与广州市华强科技技工学校签订《租赁校区协议》的是雷震子,彭谷怀对此并不十分了解。至于与广州现代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彭谷怀在其口供指出:“(当时)雷浩对我说只有教学区还不行,得有校本部才行,由他出面与南方医科大学南校区的古伟华签订合同。因为雷浩签合同是以东方工商大学广东校区的名义签合同的,我们现在搞的是东方理工学院,所以就由我出面与古伟华重新签订过一份合同。”(见彭谷怀第3次讯问笔录第5页)

由此可见,无论是《联合办学协议》,还是《租赁校区协议》,一开始都是由雷震子出面签订的。彭谷怀代表东方理工与广州现代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另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仅仅是履行其工作职责,而并非是基于诈骗的主观故意。

东方理工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便在境内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如前所述,这种行为确属违法。彭谷怀作为受雇于东方理工实际负责人雷震子的一名员工,其是在明知东方理工香港注册内地办学系属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代表东方理工签订《联合办学协议》,该行为确实不妥。但是,该行为至多是一违法行为。彭谷怀实际上是作为受雇于雷震子的一名员工与对方签订协议的,因此,控方称此是彭谷怀为日后办学诈骗钱财的说法并不成立。

至于开办校区以及招聘工作人员,从东方理工成立伊始便是由雷震子负责的,对此,彭谷怀更是不甚了解。

而且,彭谷怀也指出:“收取学费的事情由合作办学的中大校区、南方医科大学南校区的合作方收取学费,我没有收到学费,东圃那边是否收到学生以及有无收到学费,情况我就不清楚了。”(见彭谷怀第3次讯问笔录,第9页)

虽然,由彭谷怀所招收的20个学生,他们所交的60000余元,彭谷怀是使用自己的账户保存的,但是,其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出于安全的考虑,而且该学费实际上也不是其亲自收取的。除此之外,其余款项彭谷怀从未经手。

试问,若如控方所说,彭谷怀是伙同雷震子进行诈骗,那么,其为何要将收费事项交由合作方办理?若彭谷怀有意实施诈骗,其大可以在收取学费之后便如雷震子一样逃之夭夭,其又为何仍旧坚守工作岗位,以致“坐以待毙”呢?

确实,彭谷怀在招生的过程中确有夸大东方理工师资力量的情况存在,但是,其充其量只是为了招揽生源,而非实施诈骗。而且,彭谷怀为了招揽生源所实施的一系列招生,恰恰证明了其没有拿钱逃跑的意图。对此,彭谷怀在侦查机关要求其协助调查时便告诉侦查人员将其经手的60000余元退还给学生。这正是彭谷怀没有诈骗主观故意的佐证。

而且,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指出:“案发后,海珠区新凤凰村中大校区的合作方王伟浩、翁文,潘伟祥已将收取的学费等费用共人民币61200元发还给被害人;其余赃款被雷浩携带潜逃。”

试问,在对于曾经卷款潜逃的雷震子相关行为不作任何定性的情况下,控方究竟凭什么认定受雇于雷震子的彭谷怀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呢?

///

四、诈骗犯作为数额犯,罪名成立与否以及量刑幅度的确定,均取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在本案中,在被害人尚未完全确定以及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所谓的诈骗数额并无法真正确定。在此种情况下,即便彭谷怀构成犯罪,法庭也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控方在起诉书中指出:“(彭谷怀)……诈骗被害人财物,其中在中大教学区共诈骗被害人黄某某、冯某某、戴某某、李某、胡某某人民币61200元,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校区东方理工学院校本部共诈骗被害人王某、高某某、肖某、侯某、于某、牛某、朱某某人民币60970元,在天河教学区共诈骗被害人陈某、李某某、刘某某、盘某、詹某某、曹琪、冯某某、杨某、张某某、胡某某、湛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人民币102380元。”

上述所谓诈骗数额并无有效的证据加以认定。根据司法惯例,在诈骗案件中,控方一般应当出具一份认定诈骗数额的鉴定结论。但是,在本案中,控方并没有这么一份鉴定结论。

由于东方理工是一合法成立的学院,其收取学费时肯定有开具发票。在本案中,即便彭谷怀确实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对其诈骗的数额也应根据发票等书证加以认定。但是,控方据以认定所谓诈骗数额的就只有收据,而且,该收据是否有效也有待商榷。

而且,即便在收取学费数额明确的情况下,即便彭谷怀确实有诈骗行为,那么,其诈骗的人到底有哪些?其到底瓜分了多少利益?对于这些问题,仅凭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实。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彭谷怀自己在主观上认为自己是犯罪的,如果缺少其他相关证据印证,尤其是在所谓诈骗数额尚未核实的情况下,控方不能就此认定彭谷怀构成诈骗罪。

而且,即便彭谷怀有诈骗的主观故意。那么,在诈骗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庭也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彭谷怀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其实,不仅仅是从案发之前彭谷怀的一系列行为,而且,从案发之后其积极配合调查,也不难看出其确实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所谓诈骗,便是包庇纵容,偷天换日,将首犯雷震子另案处理,将受雇于雷震子的彭谷怀与董德华屈打成招;

所谓诈骗,便是一纸空文,主观归罪,对诈骗数额随意认定,对孤证口供无限放大。

的确,鉴于本案存在某些特殊情况,而且,现有的证据可能也存在某些问题,因此,本案审理的难度势必不小。不过素闻诸位审判人员的专业,本人相信诸位定能就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毕竟,眼看一位身患高血压的老人在其晚年含冤入狱,这是任何一位有良知的审判人员所不忍的。

若本案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那么我们将会不惜一切提起上诉。而且,我们不排除对本案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涉嫌贪赃枉法的侦查人员提出控告。因为,这是一种司法不公的表现,这是一种自食其果的恶行!当然,我们不希望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因为,我们确信,诸位审判人员定能还彭谷怀一个清白!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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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证件号:1440119981070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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