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二十)之
不讲理的判决如何形成
二审阶段,我们的辩护词达一万多字,字字珠玑,引经据典,并非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而哗众取宠,胡说八道,却换来审方不到三百字的回应:
“关于上诉人陈庆梅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和意见,经查,原判认定陈庆梅犯故意伤害罪有现场目击证人徐建强的证言和辩认笔录,证实陈庆梅在与被害人刘久锋发生争执后,陈庆梅持水果刀捅刘久锋颈部一刀,证人徐建强对陈庆梅作案所用刀具及被害人刘久锋进行了辨认;原判认定陈庆梅作案的证据还有现场提供陈庆梅的血足印、作案所用水果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证人沈周燕、尚慧智、刘久长的证言等证实。现场目击证人徐建强的证言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属于孤证。陈庆梅与刘久锋发生争执打斗,后刘久锋被人拉开,陈庆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护自己。却乘机持刀捅刺刘久锋,不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陈庆梅用刀捅了刘久锋。这显属只有徐建强前后矛盾的证词,却被审方把只能证明陈庆梅与刘久锋之间有男女关系的其它证据偷换来印证陈庆梅用刀捅了刘久锋。(参看本案相关部分内容)
本案的焦点之二是即便陈庆梅用刀捅了刘久锋,是不是防卫,乃至正当防卫行为。从证据看,即便采纳徐建强前后矛盾的证词,陈庆梅也是在徐建强并非完全控制刘久锋施暴情况下,愤起反击,怎么不是正当防卫而成了“乘机持刀捅刘久锋”?
我只能说这是无视人权,无视法律的王八蛋判决;这是靠食强权之饭,丧尽天良的禽兽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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