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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等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案材料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

王华等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之

关于控方提交视听资料的专门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王华的委托和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王华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一案中担任被告人王华的辩护人。

我们首先对贵院公正主持本次庭审表示由衷感谢。在法庭调查阶段,控方向合议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以及视听资料。其中,视听资料作为反映案发当时实际情况的材料,本来应该是证明王华等五名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但是,控方提交的视听资料来源不清同时经过剪辑,其是否具有作为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存有疑义。而且,就算该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也无法反映王华等五被告人具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相反,其反映了拦路、拦车是长坪村村民上访受阻后自发所为。

一、视听资料来源不清同时经过剪辑,其是否合法、客观,能够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存有疑义。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第4款规定:“……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视听资料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否则将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单位提交的视听资料,需要侦查人员查证属实。对于侦查人员制作、收集的视听资料,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内容,包括审查它的来源、制作、收集得过程、技术因素(是否经过剪辑、编辑、消磁)、内容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经审查,如果某视听资料收集的主体合法、收集过程无违法、无经过剪辑、编辑、消磁等技术修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那么无论是辩护人收集的,或是司法人员收集的,或双方当事人制作的,都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控方提交法庭的视听资料虽然附有一份关于该视听资料的说明。但是,其中没有现场录像侦查人员的身份材料。关于该视听资料的来源、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存放何处等关键问题,控方提交的说明里也未提及。而且,刚才庭审当场播放的视听资料是由多个视频组成的,明显是经过剪辑的,里面没有任何时间记录,只是片段式的展现了案发当时的情形。来源不清同时又经过剪辑,该视听资料是否符合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存有疑义。在这种情况下,该视听资料在法律上能否作为证据,值得商酌。

二、即便其合法、客观,其也无法证明王芬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相反,其反映了拦路、拦车是长坪村村民上访受阻后自发所为。

///

来源不清且经过剪辑,在无法说明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存放何处的情况下,控方所提交的视听资料,其合法性与客观性均存在瑕疵,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而即便该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与客观性,其本身也仅能辨认图像,无法清楚辨认声音,根本不能证明王华等五被告人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在控方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中,并没有发现王华、王芬、祝一拧三位被告人的身影。至于王华华与陈明明两位被告人。尽管从播放的视听资料中可以辨识出他们,但从图像上看,其没有手拉手拦截车辆,也没有挡住过往车辆等行为,并不能反映其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而且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无法辨认声音,没有任何迹象显示王华等五被告人有参与、指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因此,即便该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从其内容来看,也不足以证明王华等五被告人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相反地,视听资料恰恰证明了五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

从视听资料反映的现场情况来看,现场一片混乱,四处人生嘈杂但无法辨认声音内容,民警没有进行有效及时的疏导。当时,完全没有人组织、指挥拦路堵车,也不可能有人能在如此混乱的情形下凭个人力量组织、指挥村民堵车。对于该视听资料反映的现场情况,控方牵强附会地认为村民拦路堵车是由五被告人组织、指挥的;相反,对于在场民警怠于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及时疏导交通的行为,则熟视无睹。仅凭五被告人就能组织、指挥村民拦路堵车造成交通混乱,而在场的民警却不能有效及时地疏导交通,这本身于情于理不合。对于当时混乱场面唯一合理的解释便是,交通堵塞完全是因长坪村村民上访受阻继而滞留土华收费站,无奈之下自发拦路堵车形成的。村民堵路、拦车没有任何组织者,因此,才会造成失控的混乱场面,这证明了五被告人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

关于本案的背景,我们已经多次强调。作为指控五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重要证据,控方所提交的视听资料来源不清而且经过剪辑,其是否能够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值得商榷。若从刚才控方所播放的视听资料来看,即便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也无法证明王华等五被告人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基于本案的敏感性,我们恳请合议庭从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官民矛盾的角度出发,秉持中立、审慎的态度就本案证据作出认定,并以此作出公正判决,还五被告人清白。

此致

高要市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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