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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少女跳楼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凤凰少女跳楼案

王思鲁: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案情介绍

二、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林义首先提起犯意,要求韩晓东和王凯寻找毒品“K粉”,直接带被害人侯某到犯罪地点,在明知邱某某意识与反抗能力受“K粉”削弱的情况下,在邱某某拒绝与龚丞发生性关系时,采取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邱某某;被告人龚丞知法犯法,积极联系并找到毒品“K粉”,积极联系酒店房间提供犯罪场所,在明知被害人邱某某意识与反抗能力受“K粉”削弱的情况下,在林义暴力威逼被害人邱某某后,仍企图与邱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韩晓东积极参与犯罪共谋,邀约他人参加作案,积极寻找并往啤酒杯中投放毒品“K粉”,明知被害人意识与反抗能力受“K粉”削弱的情况下,仍违背妇女意志企图强行与被害人侯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徐磊积极提供作案工具毒品“K粉”,与他人一起利用“K粉”实施犯罪,在宾馆房间内伙同林义强迫被害人邱某某与龚丞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被告人王凯积极参与犯罪共谋,与他人一起利用毒品“K粉”实施犯罪,将已吸食毒品“K粉”的被害人邱某某背到犯罪地点,意图在被害人意识与反抗能力受“K粉”削弱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此,这5人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5名被告人以暴力、胁迫及投放毒品“K粉”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两名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共同强奸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强奸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三、媒体曝光的影响:

媒体的报道使得案件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央视《今日说法》栏目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曲新久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案件,案情当中涉及到当地的一名警察和一名协警,当地公安机关应该回避,应该让政府更高的权威部门对案件本身的来龙去脉作出调查,给大众一个交代。另一个问题,尸检报告里面没有显示出邱某的体内有他人的生物成分、生理成分,教授认为这不能够排除她生前曾经被人强奸的可能性。我们只能说没有发生过生物学意义上的性行为,但也可能发生了,只是没有遗留在被害人的体内,它并不能够排除说有性行为存在,或者其它的性暴力威胁行为的存在。

不少网友在网上表示,他们对凤凰的印象大打折扣,暂时不会去凤凰旅游,“古城竟然这样不安全,还有哪个敢去啊?” 凤凰县“9·4”案件启动行政问责,凤凰县公安局政委王承虎被免职,给予凤凰县公安局局长郑军行政记过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分。,湖北媒体《楚天都市报》以《湖北16 岁烈女殒命凤凰古城》为题刊发详细报道。报道称该县政法委一负责人向死者家属提出赔偿6万元,并且要先火化再谈赔偿。“官方拟有条件赔偿6 万”再度点燃了媒体和网民的怒火,舆论转向对赔偿金额的不满和“先火化再谈赔偿”背后隐情的追问上。《山东商报》刊发评论称,“先火化后赔偿是不是一种带有阴谋的要挟?”凤凰网湖南省怀化市网友“冰山393”留言称:“人的命真贱,就值6 万?”凤凰网广东省江门市网友“zy3187”质问道:“为何急匆匆地要求火化?见不得光!”在当地,案件的发生,媒体的报道引发了一轮新的质疑,为何凤凰县公安局在长达16天后才发出的“9·4案件事实真相”通报中,对事件表述及定性语为“韩某等人多次猥亵邱某并欲与其发生关系”?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协警的龚某和徐某,与当地修车的林某、开公交车的韩某等人到底什么关系,是不是相互勾结的流氓涉黑团伙?为何直到8日,当地警方才应其要求送检?人们将矛头指向了当地政府、公安的形象以及治安管理的疏漏。

另外,本案的被告中有两名是有特殊身份的,一个是龚某(男,32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另一个是徐某(男,32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协警)。两人都是当地公安交警大队的,若是事件没有被媒体发觉是不是会存在“背后的交易”,这个案件会不会因为调查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时候并没有回避,如果出现“幕后交易”,对于“幕后黑手”企图混淆视听的行为,我们又该如何防范?媒体的密切关注,渗透到案件发生的每一个阶段,更让公众跟进案件的发展,在提高办案透明度的同时,不留可能“被黑”的死角。

     此外,媒体曝光的背后,我们更应该关注女性权益的保护,本案的被害人只是一个16岁的未成年少女!一个少女生命的逝去,启示我们对整个女性权益的保护。案件的发生并没有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我们看到案件发生后,另一个受害人侯某,在案发后竟被凤凰警方扣留达一周之久,并且还是在被迫向警方交纳了2000元的“死者安葬费”后才得以回家。这是对女性权利的极大的藐视,也是对法治的践踏,虽然由于侯某的反抗,被告人强奸的目的没有得逞,但是少女心中的伤痕已经无法抹去,同伴的离去,自己遭受的凌辱,换来的竟不是温暖的安慰而是冷冰冰的墙壁!这是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无法容忍的。

王思鲁律师联系方式:

邮箱:slwang@jy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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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020—8980 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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