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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亮涉嫌滥伐林木被送劳教及受刑事追诉双重处罚案(从轻处罚)之
二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作为曾先亮的辩护律师,我已向贵院呈交了二审辩护词,为了充分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现补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失去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对曾先亮解除劳教之后,处以刑罚,并以劳教日期折抵刑期的法律依据。
《批复》是最高院于
二、从程序上看,一审法院因同一事由,在曾先亮被解除劳教后又追究其刑事责任,明显违法。控方和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还表现在:一审庭审时,公诉人在庭上一口气连续举出控方全部证据后,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没有给辩护人回旋和思考余地,这种“一锅端”举证的做法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7条规定的公诉人在庭审中“一举一证”规定。一审对曾先亮作出有罪判决,其判决书主观、武断、片面,不具有说理性。一审判决作出后,一审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的规定,未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家属,并宣称:上诉与否是曾先亮自己的事,与家属无关,本案办案人员如此低下的业务素质,使人难以相信其处理本案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三、从实体上看,曾先亮的行为是代表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职务行为,尽管有一定过错,但曾先亮主观上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且曾先亮的行为不具有刑法评判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端州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以生效判决的形式确认了曾先亮不构成犯罪,对曾先亮作出有罪判决,无异于违反法定程序改变法院的生效判决,蔑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
总之,无论从程序上看,还是从实体上看,一审判决于法无据,根本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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