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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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从轻处罚)之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作为被告人陈晓华的辩护律师,出席今天的法庭,我首先对控方认真、依法办案表示由衷的敬佩,我完全同意控方对陈晓华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有自首情节的指控。今天的庭审主持也是相当成功的,在此,我从辩方的角度,继续占用法官二分钟的时间,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其量刑依据的数额标准是虚开的税额。至于"虚开的税额"是按照最高院1996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来操作。本案中,虚开税额为81792.61元,尚未达到"10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的标准,应适用《刑法》第205条第一款最低档的量刑幅度,处刑在三年以下。
陈晓华有自首情节,从投案到今天的庭审都一直表现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忏悔;陈晓华给国家所造成的税收损失已追回,犯罪情节轻微;陈晓华系法制观念淡薄,一时失足的初犯;陈晓华还患有严重的传染性肝病。希望贵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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