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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涉嫌挪用公款案(反败为胜判缓刑)之
二审辩护词
尊敬合议庭法官:
作为刘辉的一、二审辩护人,我们在一审中已充分、详尽地阐述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即:刘辉的行为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指控刘辉构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在此,不再展开论述。二审中,我们除坚持上述基本观点外,针对一审判决补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一审判决认为:“刑法并无规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人使用的须以‘牟利’及‘以行为人个人名义出借’为犯罪构成要件。”这一观点根本不能成立,理由是:首先,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牟利”及“以行为人个人名义出借”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刘辉出借公款不是“擅自”决定,罗哲都、彭永新仍然活在世上,法院完全可依职权及职责调查。况且,即使是“擅自”也不能凭此对刘辉定罪。
3、,刘辉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对其处刑的刑期期限,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81条:“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理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人民法院对判处的刑期期限的。”的规定,届时,恳请贵院对刘辉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4、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及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刘辉及其妻子林玉霞扣押了近10万元的人民币、手机等财产,但一审庭审根本未涉及这个问题,一审判决书中亦无任何反映。这可有刘辉及其妻子林玉霞分别手握扣押清单为证的呀!无论贵院二审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均请法官对此予以关注。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翁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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