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律师一评北海案件
昨日上午,由于北海警察自摆乌龙,使北海市中级法院形象受到影响。故杨金柱第一篇评点北海案件的文章就从陕西房立刚律师被“中止会见”谈起。
昨日上午11时许,杨金柱获知陕西房立刚律师被三名警察强行“中止会见”的情况后,即打通房立刚律师电话。房立刚律师此时已被三名警察从律师会见室带到看守所政委办公室。杨金柱根据和房立刚律师的通话情况,在博客上发表了《北海市中级法院执行哪国的《刑事诉讼法》》一文。全文如下:
北海最新消息:房立刚律师今天上午会见被告人裴日红被中止会见。现已随三名警察去北海中院确认律师身份。
今天上午9时40分,陕西房立刚律师在北海看守所经过核查律师执业证和会见手续以后,开始会见故意伤害案的第五被告人裴日红。会见到10时55分,北海看守所通知中止会见。其理由是:接到北海中院电话,房立刚律师没有首先去北海中院核对律师身份,直接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违反了北海市的规定。
随后,三名身穿便衣自称是北海市公安局的警察来到看守所,房立刚律师和他们一起来到看守所政委办公室,房立刚律师拒绝作笔录,并且严正指出:该案已经起诉,律师会见根本不需要首先去法院核对律师身份,只需要看守所核对律师身份和会见手续后即可会见。
因为临近12点钟,房立刚律师和三名警察分手,下午首先去北海中院确认律师身份,然后再回看守所继续会见第五被告人裴日红。
@伍雷也在新浪发了一条微博:关于北海律师团的紧急情况:刚才接到在北海看守所会见裴日红的房立刚律师电话,称在会见过程中,北海看守所声称接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中止会见。随后,北海市公安局三名警察留置房立刚律师进行询问。房立刚律师以律师正常会见,警方违法为由,拒绝接受询问。
昨日下午,房立刚律师在北海中院和我通了电话,讲清了情况。所述情况与周泽律师的以下两条微博一致。
@周泽谈案说法 :刚与@房立刚律师 通了电话。房律师称下午去北海市中院提交委托手续,得知上午在北海市看守所会见被三名警察中止,并非法院要求查验其委托人身份。是北海公安得知房律师会见裴日红后,打电话问法院是否收到其委托手续,得知还未提交,便以为律师违规而如获至宝,没想是自己无知,误解了法律,摆了乌龙。
@周泽谈案说法:房立刚律师称,下午在法院复制了全套卷宗材料。法院对律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配合。
杨金柱今天要说的是:北海警察为什么会在全国人民面前自摆乌龙?为什么要故意抹黑北海中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杨金柱仍然记得前几天北海公安局局宣传科徐警官对人民网记者所说的话:“公安局不会知法犯法,违法的事情,我们不做。”
北海公安局宣传科徐警官的话言犹在耳,就让我们来看看北海警察会不会知法犯法?去不去做违法的事?
一、北海警察强行在审判阶段将房立刚律师“中止会见”,明显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房立刚律师的会见权。
二、三名北海警察昨天上午既没有身穿警服也没有出示警察证件,即将房立刚律师强行带离律师会见室,明显违反了我国《警察法》第23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的规定!
三、三名北海警察昨天上午将房立刚律师带到看守所政委办公室以后,不仅强行核查了房立刚律师的身份证,还要强行对房立刚律师做笔录,明显违反了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侵犯了房立刚律师的人身权利!
特别说明:三名北海警察昨天上午冒用北海中院的名义,以北海中院要核查律师身份为由强行中止房立刚律师会见被告人,杨金柱当时在没有核实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即发表博文《北海市中级法院执行哪国的《刑事诉讼法》》,在此,杨金柱诚恳地向北海中院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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