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动态 >> 新闻追踪 >> 内容

吁请废除刑法“第306条”的理由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13

 

邓培启

来源:东方早报  

《刑法》“第306条”出台十几年来,不少律师因该条法律受害,刑事案件年年递增,而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却逐年减少,为何?律师的心都凉了。而律师退出刑辩,势必使冤假错案更加层出不穷。这种局面是立法机关乐意看到的吗?刑法“第306条”必须废除,理由如下:

一、“第306条”破坏控辩双方的平衡。

控辩式诉讼的设计,其本意是要在对等的条件下,使控辩双方处于平衡状态,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处理。“第306条”使律师不敢调查取证,只能从控方的证据中找出瑕疵和漏洞。如果律师参与调查,被告人改变了口供,或证人改变了证言,控方就可以依据“第306条”拘捕辩方律师。控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完全破坏了控辩双方的对等原则。

二、“第306条”打击了律师刑辩的积极性。

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律师只要还有一碗饭吃,都不愿意去触碰“第306条”这个地雷。“第306条”出台后,刑案辩护逐年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恐怕是立法者当初始料不及的。刑案本来收费就低,再加上随时有坐牢的危险,精明如律师者,谁愿意做这费力不讨好的事情?

三、“第306条”是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律师可能是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唯一的救星,“第306条”使律师望而却步,致使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律师的帮助和辩护。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形同虚设,实际上是间接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而没有律师的辩护,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只有交给道德和良心。而现实告诉我们,道德和良心根本靠不住,为了追求破案率,为了追求办案成绩,各种各样的刑讯逼供已超过了国人的想像力。

四、“第306条”是制约律师制度发展的障碍。

中国的律师制度刚刚起步,像一棵幼苗在风雨中飘摇。“第306条”对律师制度的破坏,这么多年来有目共睹。据全国律协的不完全统计表明,从1997年到2011年共有140多位律师被套上了“第306条”的罪名进行追诉,有30多位律师被判刑。

五、“第306条”给报复律师开了方便之门。

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都还没有侦破,案件事实均还未水落石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都还未被法院认定,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连犯罪嫌疑人都还不能定罪,但公安机关却先把参与辩护的律师抓起来,荒唐至极。案件都没判,怎么就断定律师错了?说不定最终证明是公安机关弄错了呢?

六、“第306条”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受到公权力追诉时享有辩护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公民的法律知识有限,在失去自由之后更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尚没有沉默权的规定,而法律赋予他委托律师辩护的基本权利,也因律师不敢或不愿参与辩护而失去。

七、“第306条”是对法治文明的破坏。

我的一位朋友说:“可以没有民主,不能没有法治。”法治是每天在新闻里、报纸上以及官员们的嘴里叫得最响的词汇,而“第306条”恰恰是给法治文明抹黑的条款,是暴力条款。

八、“第306条”是对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冒犯。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的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第17条规定:“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调查取证是律师办案的基本权利,但现在调查取证却成了我国律师执业的危险地带,稍有不慎就会因为触犯“第306条”而被刑拘。所以,“第306条”事实上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剥夺了。

九、“第306条”让新刑法蒙羞。

新刑法为展现法治开明,为了与国际接轨,让律师提前介入,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这貌似进步。但接着又出台“第306条”套上一条锁链,“第306条”出台前没听说有律师因为参与刑事辩护而被追诉,“第306条”出台后却一个又一个律师因为参与刑事辩护而锒铛入狱。如果真有律师胆敢以身试法,教唆证人作伪证,那么用刑法第307条足可以定罪处罚,为什么一定要单列一条专门针对律师的伪证罪?

十、“第306条”是传统思维的延续。

按照“第306条”的思维,凡是被公安机关刑拘的人,都是有罪的,必须做出有罪的供述,不招供自然有无数的办法让你认罪。认罪后律师介入,如果翻供喊冤,那必定是律师作怪,引诱嫌疑人翻供或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妨害公安破案。故再想方设法让嫌疑人、证人指控律师诱供,然后把律师收监,公安大获全胜。如此这般,是传统思维的延续。

呜呼哀哉!如此法条,留它何用?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注: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阅读量:1739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保健品诈骗案:一审主犯“辩”变从犯,获轻判
使用伪造文书是否构成犯罪?一案例带你深入解析
外汇犯罪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外汇与期货犯罪辩护研究第(一)讲
废品回收之法律红线:警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广强快讯:陈新潮律师办理的帮信罪案件,辩护成功
办案札记|未能获得缓刑量刑建议,就无法判缓刑吗?
单凭言辞证据定案应该特别慎重
“一”行为数罪——律师解读最高检、公安部发布骗税典型案例二
挂靠第十二讲:挂靠空壳公司开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擅自内销保税区内来料件的刑事责任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