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
申请东方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申请人:王思鲁 周峰剑 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
联系电话:13802736027(王) 13602460068(周)
我们依法接受被告人雷庭及其父亲雷家喜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雷庭的辩护人。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雷庭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事项:
申请向海南省公安厅或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调取海南省公安厅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组对
申请事实和理由:
海南省公安厅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组曾经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机关侦查人员是否采用刑讯逼供、逼证等违法行为取证做过调查并已形成报告。
上述报告关系到本案证据的合法性且是有关国家机关掌握的,我们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等规定,我们依法申请贵院调取上述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周峰剑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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