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稿”之痛伤不起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邹旴旸
近日,“海南雷庭案”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这起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个别办案人员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打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优秀人民警察雷庭案件中,全国众多的人都在热议检察院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的罪恶行径。却少有人注意到这么一个情节:检察院在雷庭案件审理过程中邀请了十几家媒体旁听,并由一个代表其意志的记者“林玥”发出多篇通稿,且篇篇都有对雷庭进行有罪推定的事实认定。
泱泱华夏,民主之邦。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自恃山高皇帝远,以一纸“通稿”公然操纵媒体。这样的事情,实在令人震惊、激愤、悲痛!
“通稿”之痛,在于赫然干预司法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众所周知,在网络信息化的今天,中国网民已经成为一股非常强大的力量。检察院发布“通稿”,目的便是想制造一种公安乱执法的假象,让人民对其愤怒。从而也让法院看看,民意不可违,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法院还是乖乖“顺从”民意,作出有罪判决吧。检察院发布通稿,目的便是想控制舆论,企图占主导地位,蒙骗众多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从而干扰法院的判断,企图以舆论压力迫使法院对雷庭作出有罪判决。
我相信,这种卑鄙的伎俩不会影响媒体和公众对此事的判断,这种卑劣的行径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检察院越是制造舆论,越给法院施压,妄图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出现倾斜,越是不能得逞。
“通稿”之痛,在于公然进行有罪推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任何一个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被告人有罪无罪皆由法院定夺,检察院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在“通稿”中大肆谈论被告人雷庭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等行为,被告人雷庭是有罪的。其越俎代庖替人民法院乱下定论,严重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对被告人进行有罪推定的原则。检察院如此赤裸裸地发出雷庭有罪的“通稿”,自恃本案已经获得省政法委某领导的批示,难道是想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搞联谊,一家亲吗?反正你就是我,我就是你,我说的就是你说的。
“通稿”之痛,在于肆意践踏新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即包含于新闻自由。
媒体监督司法,本是法律赋予媒体人的权利。遗憾的是,海南省个别媒体竟欣然接受检察院的邀请,旁听法院审理雷庭案之后,发出由检察院提供的“通稿”。个别媒体放弃自己的新闻自由权,对公权力卑躬屈膝,可见其已经丧失独立性。何其悲哀!而检察院肆意践踏新闻媒体自由,影响新闻的客观公正,将媒体作为自己的后花园,随意指使任意操纵,则更是人神共愤。
18世纪美国政治家、哲学家杰斐逊曾经说过:“我们相信最终会证明,人是可以受理性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是新闻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舆论监督应该起着鞭挞社会丑恶、揭露社会腐败的作用,而不应该沦为公权力的代言人,奴颜婢膝言听计从。如果海南省个别媒体能够坚守职业道德,守住自己的底线,也不至于让检察院夺去自己的贞操。
我不禁想问:我们的检察院是怎么了?我们的国家是怎么了?
从全国众多的人对雷庭案的关注,折射出公众强烈渴望司法公正的心声。马克思说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我们失衡的内心需要正义的砝码来维持平衡,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尚需要很长时间来健全和发展。检察院做出此事不可怕,我们唯有痛定思痛,通过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监督,我国的法治进程才会不断推进。
相关文书链接: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反渎职侵权厅李文生厅长)
相关文章链接:
对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力代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质疑
更多资料请浏览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