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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属扯蛋
──本次刑诉法修改有感
邹旴旸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时隔十六年之久,我国刑事诉讼法终于喜迎“第二春”。期待已久的、举国关注的、振奋人心的刑诉法修改草案于北京时间公元2012年3月8日9时揭开面纱。
一时间,引起海内外舆论的强烈反响。称赞者有之,唾骂、喷粪者有之,摇旗呐喊者有之。各路砖家、叫兽、噱者围绕这草案展开激烈的争论,面红耳赤过后,细细观之,寻出三两意见相同之战友,纷纷撰文记之,以壮声势。
看了好久,找了好久。无聊之下,谈点扯蛋的感想。
“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成为最大的亮点。
如果这也算是最大的亮点,那么,就只能说明一点:近年来一些刑事案件的错判、误判,凸显出现行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存在巨大的问题。就是说以前都不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前弄出了很多问题,所以这次特别加了七个字,安抚一下情绪。这都要激动地跳起来奔走相告,这都要呐喊法治时代终于到来,这都要高呼进步的一大标杆,人咋都这么喜欢自淫呢。
修正案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可见,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但是,本次修改草案恰恰反应出其注重的是打击犯罪,而非保障人权。
1.死刑复核案件,将“应当”讯问被告人改为“可以”讯问被告人。也就是说法官想讯问被告人就讯问,不想讯问就走个过场,来个书面审。这样,在生死攸关的一刻,往往死在一个或几个素未谋面的人手上,即使化作厉鬼都找不到人报仇了。绝!
2.将秘密监视居住、秘密拘留、秘密窃听等合法化。估计也是眼看着人心不稳,派点人民警察为人民,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不了,好恶心,喷你丫一脸口水。呸!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想想一向遵纪守法的我说不定某一天就被弄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关押个几年,律师会见批不下来。怕!
4.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律师取证必须向公检机关主动汇报。我想起读小学的时候我同桌经常说“你掐我的时候要提前和我说一下,不然就是耍赖”。好吧,以后,想搞律师的,就把不打招呼就取证的律师直接抓了,定为犯罪。赞!
5.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无法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可能”,什么也不说了。强!
……
众位看官看到这里,不禁恍然大悟:原来大力宣称的保障人权就是这么个玩法,TNND!
这本就是一次扯蛋的修改,一个扯蛋的草案。
何必配合上演,你要闹哪样?
曰:“研究出来”。
围绕着“可以”要改成“应该”,“应该”要改成“可以”,“应当”要改成“应该”。弄个十几万字,就不信讲不透。
——好吧,你赢了。然后呢?
曰:“普法啊,让大家明白嘛”。
——嗯,大家都明白了,想闹哪样?扛起锄头,带上小米加菜刀么?
曰:“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成果,不闹不行,那要怎样闹?”
——好吧,请说给申纪lan听吧,或者李小lin也行。给全国人大代表听,别在网上叫,这有个毛用。网上发公开信给人大代表,诅咒、威胁相关领导,微博写这意见那意见,求扩散求转发求评论各种求。就算人手一票,全都支持,又能怎样?吾等屁民讨论来讨论去,这个不好那个违法,到最后才发现,没人理,该表决的表决,该通过的通过。噫,好像有些蛋疼。
玩过家家似的,能真正让中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吗?能让人们对未来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抱有更大的信心吗?能推动整个社会向更加公正、更加文明的方向前进吗?
你说刑诉法如小宪法,是大树林中的小树,不能草草通过;
你说刑诉法草案是个恶法,且未提前一个月交代表审阅,程序违法;
但我要跟你说,在组织的安排下,3月14日上午,大会将表决这一草案,最终定会高票通过;
我还要和你说,看看你们这棵大树,它是什么水源、土质、空气养成的,你还想闹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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