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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之致广东省公安厅请求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3-17

“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辩护实录之请求书

致:广东省公安厅

我是犯罪嫌疑人马学明(男,49岁,现由广州市公安局东山区公安分局经办并关押在东山区公安分局看守所311号仓)的妻子纳淑琼。

马学明涉嫌贩毒被东山区公安分局逮捕后,移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退回东山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现在,距第二次退查已近三个月,超期羁押近两个月,严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在超期羁押期间,我曾多次向东山区公安分局反映此事,但得不到任何答复。现特向贵单位反映此事,以期得到贵单位的重视与处理。

一、马学明案件经过简图:

日 期事 件

马学明被东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马学明经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东山区公安分局将本案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委托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王思鲁律师为马学明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至99/4/14委托律师先后13次与东山区公安分局此案经办人杨辉明联系,要求依法会见马学明,但杨辉明以下列种种理由拒不安排会见:①此案不适合会见(住:此案为毒品犯罪,并不涉及国家机密);②不知道有安排会见的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不安排会见;③纳淑琼须出示以前委托律师所在单位出具的不接受委托的公函;④手续已报批,上级无答复。

委托律师向东山区公安分局发出公函,要求依法予以安排会见马学明,但无得到答复。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东山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

99/ /东山区公安分局再次将本案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安排委托律师会见马学明。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第二次退回东山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

委托律师向东山区公安分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依法代马学明申请取保候审。

第二次退查到期,依法应解除马学明强制措施。

至今虽经我多次请求,东山区公安分局未解除马学明强制措施,也未作出任何说明。

委托律师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东山区公安分局递交《强制措施解除申请书》,依法代马学明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但未得到任何答复。

///

二、我对马学明涉嫌贩毒罪的看法

作为马学明的妻子,我与其共同生活了近30年,十分了解马学明的所作所为。无论是在单位工作中,还是退休后赋闲在家中,马学明的表现都是尽心尽则,在单位中是模范职工;在家中,是模范丈夫和父亲。说马学明涉嫌贩毒罪,这令我绝对无法相信。

1、 事实上,马学明在广州被捕时,是为了买汽车而来广州的,这一点我可以做证,云南证人关明、张志刚也可以做证(我可以找到关明、张志刚);

2、 同案被告中,马学明只见过马建国,马建国有无指控马学明我不知道,但是,即使马建国指控马学明,其亦属口供范畴,仅凭口供,无法定案;

3、 东山区公安分局掌握了马学明哪些证据我也不知道,但就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这一点上,也可以对马学明是否参与了贩毒作出一个基本的判断了;

4、 委托律师曾两次会见马学明,会见中马学明不承认曾贩毒,每次谈话时间都长达近三个小时。委托律师具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不轻易相信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无罪的所言,但在本案中,委托律师相信马学明很有可能没有参与贩卖毒品。

三、东山区公安分局为何迟迟不肯解除对马学明的强制措施。

在我与东山区公安分局多次交涉的过程中,我也对东山区公安分局的办案心态有了基本了解。所以,我认为东山区公安分局迟迟不肯解除对马学明的强制措施的原因主要是由于:

1、 虽然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拥有各种监督权,但无法具体落实;

2、 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思想严重;

3、 办案人员法律意识低下,独断专行;

4、 担心一旦释放马学明,会依《国家赔偿法》追究东山区公安分局的责任和直接影响个人前途。

四、我的请求

我现求助于贵单位实在出于无奈,恳请贵单位能够督促东山区公安分局认真审查本案,依法办事,尽早解除对马学明的强制措施。

不胜感激!

请求人:纳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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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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