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喊冤警察案今日重审 当庭作出无罪判决
雷庭(中)庭审结束后和自己的律师王思鲁(左)、洋浦公安局领导合影
人民网海南视窗电(记者 宁远)东方市人民法院今天再次开庭重新审理备受关注的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详见本网报道《执行公务被指滥用职权洋浦一民警传书喊冤》),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雷庭无罪。
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庭将陈某某等4人带到防暴队大院后,勒令4人跪成一个圈对其进行殴打,因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人佐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雷庭在接受指令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雷庭无罪。
雷庭对法庭的公正判决表示感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则表示,在收到法院的正式判决书之后将认真研究,再决定是否提起抗诉。
“无罪判决,在我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已经历数次。无罪的宣判总是姗姗来迟,不过,每一次听到,我依然热泪盈眶,感慨良多。这让我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更加充满信心;因为,有很多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法官,仍在坚守法律的底线。”雷庭的辩护律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王思鲁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表示,尽管东方法院对本案某些事实的认定,仍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但是,最终认定雷庭没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这体现了中国法官在特殊国情背景下的勇气、良知与担当。
案情回放:
晚,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另案处理)进行盘查。后被检察机关指控在协助盘查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械具,擅自决定将未涉嫌违法犯罪的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带至防暴队,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队又对四人有侮辱、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雷庭和其辩护人王思鲁律师坚持认为,其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等行为。依法将阻挠执法的陈国华等人带回继续接受盘查是合情合理,有法有据。这恰恰也是公安干警依法打击暴力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责所在。他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检方对其的指控不能成立。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成立,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之后,雷庭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书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http://hi.people.com.cn/n/2012/0515/c231190-17042087.html
相关文书链接: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反映函(陈焕鹏致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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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发回重审阶段)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徐振华副院长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刘诚副院长)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林荣院长)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董治良院长)..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林明亮庭长)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
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反映函(致林荣院长)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反渎职侵权厅李文生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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