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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执行公务被控非法拘禁 当事人“喊冤”获国家赔偿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7-30


民警执行公务被控非法拘禁 当事人“喊冤”获国家赔偿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电(记者 宁远)人民网海南视窗记者日前从有关渠道获悉,就社会广泛关注的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防暴民警雷庭被错拘错捕错诉错判一案,东方市人民法院日前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雷庭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雷庭被判无罪后,已回到原岗位上班。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愿意再去回想过去哪些不愉快的事情,只想回到之前的正常生活。”

民警执行公务被控非法拘禁

晚,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另案处理)进行盘查。后被检察机关指控在协助盘查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械具,擅自决定将未涉嫌违法犯罪的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带至防暴队,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队又对四人有侮辱、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雷庭和其辩护人王思鲁律师坚持认为,其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等行为。依法将阻挠执法的陈国华等人带回继续接受盘查是合情合理,有法有据。这恰恰也是公安干警依法打击暴力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责所在。他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检方对其的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重审宣判无罪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成立,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之后,雷庭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该院经书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东方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雷庭无罪。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庭将陈某某等4人带到防暴队大院后,勒令4人跪成一个圈对其进行殴打,因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人佐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雷庭在接受指令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雷庭无罪。

在法定期限内,法院方面未收到上诉或抗诉书,无罪判决生效。

洋浦“喊冤警察”获国家赔偿

今年6月18日,雷庭和其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其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错拘错捕错诉错判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他们认为,相关司法机关的错拘错捕错诉错判致使请求人肉体上受尽折磨、人格上受尽屈辱、心灵上受尽摧残、精神上受尽迫害,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受到严重侵犯;请求人因此案仕途受挫、升职无望、名声受损,名誉权受到严重侵犯;而且请求人整个家庭因此陷入痛苦的深渊、背负沉重的精神包袱、精神上受到重创。申请依法支付赔偿请求人雷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45054.05元;依法支付赔偿请求人雷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东方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二审发回重审后做无罪处理的,做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东方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雷庭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雷霆因无罪被羁押277天,2011年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42452元,日平均工资标准为162.65元,故雷庭应获得赔偿金为45054.05元。另该院确定赔偿雷庭抚慰金10000元。两项共计55054.05元。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2)东赔字第1号】送达至雷庭手中。这意味着这桩曾引发各界高度关注的因警察执行公务引发当事人控告进而发展成为刑事案件的事件,终于尘埃落定。29日下午,已经回到原岗位上班的雷庭接受本网记者采访称,“我不愿意再去回想过去哪些不愉快的事情,只想尽快回到之前的正常生活。”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7/30/16392860_0.shtml

相关文书链接:

律师应如何“帮”法官写判词?

关于雷庭重审被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意见书

雷庭被以非法拘禁罪错拘错捕错诉错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重审辩护词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反映函(陈焕鹏致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反映函(陈焕鹏致东方市人民法院)

就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重审开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发回重审阶段)的法律意见书

海南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裁定发回重审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二审辩护词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徐振华副院长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刘诚副院长)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林荣院长)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董治良院长)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林明亮庭长)

控告函(陈焕鹏)

控告函(雷庭)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

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反映函(致林荣院长)

雷庭刑事上诉状

海南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开庭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辩护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护词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护词(二)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法律意见书

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

就雷庭事件全国公安干警致孟部长书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国家副主席近习平)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长曹建明)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反渎职侵权厅李文生厅长)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公安部长孟建柱)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周永康书记)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曹建明检察长)

雷庭父亲的反映函(致王为璐书记)

雷霆父亲的反映函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对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被告人雷庭的取保候审申请

证人陈焕鹏当庭出示遭受刑讯逼供的铁证

海南警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相关文书披露

2010年8月6日晚加勒比娱乐城现场监控

混淆视听、干扰审判的鉴定结论

陈焕鹏的控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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