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教授的三个观点
来源:网络 作者:不知名字的网民
全国特大地沟油案
法盲教授的观点之一:从情理上讲,我们社会不能接受,所以该判有罪。
好个从情理上讲!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断完善法制,讲究法大于情,依法办案,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才可以依法定罪,推崇法律无情、执法如山。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既然刑法都这样说了,为什么法盲教授会说从情理上讲呢?难道情理大过法律?一个知名大学的知名法学教授,难道连这个最基本的法理都不懂?按教授的理论,是否构成犯罪,依“情理”定罪处刑即可,法律靠一边去吧。看来,教授好像是以一个情理教授、伦理教授,而不是法学教授的身份在跟我们谈法律。他这个法学教授是怎么当的,大概是想跳槽了吧。
法盲教授的观点之二:从法律上讲,只要有危险就可以,不需要验证即可入罪,而且无法验证。
不论是我国法律还是其它国家法律,都讲究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授作为刑事司法学院的知名教授,恐怕不会不懂得我国刑事司法的这个基本原则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造成的事实,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这种犯罪事实不是凭感觉、凭想象,而是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的。对该地沟油案来说,就是要拿出有多少吨进入了食用渠道、有多少人吃了得病了、又有多少人提出控告等等证据,而且其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拿卖给老百姓吃的油来化验是否有毒有害。如果这些证据都没有,或不充分,根本没有拿老百姓吃的油来化验,只拿半成品之类的来化验就说明有毒有害,那这就太荒唐了。就像人们喜欢吃河豚鱼一样,你化验它肯定有毒,又比如,霉变的豆子榨出来的油中含有大量的黄曲霉是致癌的,你化验它肯定也有毒,人们关心的是摆在餐桌上的终端产品是否有毒,即做好的河豚、精炼后的油是否有毒。该案也一样,中间产品或半成品有点毒素不要紧,关键是走上老百姓餐桌的终端产品有毒吗,显然宁海公安拿不出证据,因为加工后的成品油根本就没有进入食用油市场。
再说,无论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两个罪是否构成都是要以结果论。如果按照教授的观点,不需要验证,也无法验证,可以直接按照危险犯处理,不知道教授怎么教学生刑法学的?我们可爱的法盲教授居然违反法律规定说只要有危险就可以,让全国人民笑话你吧。
法盲教授的观点之三:有权威的文件规定,可以依据定罪。
法盲教授的这个观点指的是两高一部针对地沟油事件出的《通知》,首先告诉你吧,对照一下《通知》的内容,你可以看出来,该《通知》与本案的情形根本就不相符,我们是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两部一高的《通知》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解释”、“规定”、“规则”,“意见”、“批复”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宁波检察院、法院都曲解了通知的真正意义,还要闹出个依通知定罪的大笑话,这会让全国人民笑话,会让世界人民笑话。从立法主体、法律效力层级、法的溯及力等法律基本要素看,该《通知》也是严重违反立法法的,一句话,这个《通知》根本不能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如果教授连这个基本的法学理论都不懂的话还是请教授先向他的学生请教一遍。真搞不懂我们政法大学的名教授,怎么也说起糊涂话来了,你这样让以后的年经人怎么还敢进政法大学呀,政法大学的教授谈情理,不谈法律;谈危险,不要证据;谈依《通知》定罪,不谈依法治国,这是对全国人民的一种误导,也是对中央精神的一种曲解,真的快要成为千古罪人了。
思考:《通知》的真正意义是什么,其真正意义是要求我们查清事实,宁海公检法曲解上级意图,办了假案错案,又联合媒体搞得全国哗然,还打着依《通知》办案的旗号,对本案进行违法公诉,这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民众的欺骗,是对国家的侮辱。依法治国是不可动摇的基础原则,不可能因为地沟油这点小事而改变,我们就睁大眼睛看着他们如何收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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