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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政血拆下的正当防卫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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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政血拆下的正当防卫

—评广东封开黄某兴等被控故意杀人罪或妨害公务罪一案

王冲

一、防卫之诱因

黄某兴、黄某来、黄锐某及黄秋某的行为到底是妨害公务、故意杀人,还是面对暴力拆迁的正当防卫,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事关每一个中国人的底线人权。

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地方政府为了扩建当地重污染的水泥项目,在事前没有与村民充分沟通、协商、论证,事中采取暴力手段强征、强拆龙湾新村房屋和土地,事后没有依法对村民给予补偿和安置,对村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强取豪夺,这意味着对村民们赶尽杀绝,让他们无路可退。但是,这些善良的村民还是在用他们力所能及方法,依法地垂死抗争。在政府、司法、国企、舆论四位一体武装起来的暴力机器前面,上访是一个个无奈、无力、无望了的村民所能做的一切。当这唯一的道路被彻底堵死的时候,他们还能做什么?

黄锐某和他的两个儿子黄某兴、黄某来就是这样的上访大军里的一员,他们本来可以在属于他们的乡村里过着平凡但却安逸的生活。在被抢走了土地、强拆了房屋、没有了补偿、留下了污染的现实下,他们与其他村民的唯一的上访路也被扼杀在地方暴力机器的截访、打压下。当地政府甚至罗织各种罪名,对上访者采取非法拘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村民们在失去了土地、房屋之后,黄锐某和他的两个儿子面对随时可能被剥夺的自由,奋起反抗,防卫血拆,却又被司法机关冠以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的罪名,实在令人扼腕!

二、防卫之无奈

这起强拆、强征血案的发生,与中国一切暴力拆迁案例相同,背后都有一个根本问题存在:在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无法得到根本保障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公权力能与政府行政权力相抗衡。其中,司法不独立难辞其咎。公民土地权利缺乏包括私有制在内的立法保护,固然是拆迁血案屡屡发生的权利性根源之一,但还有一个更加迫在眉睫的权力性原因,即行政权缺乏独立司法权的制衡。

在恶法林立、司法不作为且沦为血拆保护伞的情况下,行政权力犹如肆无忌惮的怪兽,在浑身沾满了利益毒汁后将无所不在的触角伸向了孱弱的公民,吞噬着他们财产和土地。零星报道的血拆和千千万万沉默的拆迁案中,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悲哀地应和了那句 “无救济则无权利。”的法谚。

三、防卫之正当

人有面对暴政威胁而采取防卫的天然权利,即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通过上述条文,我国刑法确立了“正当防卫权”,除了第三款的“行凶”容易引发司法解释上的的歧义外,权利内容符合世界文明通则。因此,它毫无疑问适用于血拆,同时血拆中的公民正当防卫也适用上述法条第三款的无限防卫情形。

在封开血拆案中,司法力量已经直接充当暴力强拆、强征的打手,罗织各种罪名对上访和反抗的村民进行构陷。要是拆迁征地过程中,村民不合作、不配合,司法机关就以“传唤”为名,闯入民宅,进行对其非法拘押。住宅权是人权的最后壁垒,在没有良法授权和未经主人同意情况下不得擅自闯入,这是文明世界的一项基本准则。封开县长岗政府、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某些工作人员以莫须有的罪名对黄锐某一家进行近一年多的迫害,并且蛮不讲地打压他们的上访。此后,面对当地镇政府和派出所领导率领的六人非法抓捕,在住宅、财产、人身面临灭顶之灾之际,黄锐某、黄某兴、黄某来等人对擅闯者自当有权无限防卫。当公权力无力保护处于危难境遇之公民,甚至充当帮凶加害于民时,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人身、财产法益面临公权力即时侵害而无一援手之时,采取无限防卫不仅不能被定罪,而且需要大力弘扬。

四、不要跪习惯而站不起来-——正当防卫暴力血拆

2013!没有经历2012最后的审判,人类文明来到一个崭新的纪元。但是我们悲哀的看到,在一个拥有“合法迫害权”的国家里,人民没有言论以及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土地、住宅以及其他人身财产法益随时可能被没有牢笼束缚的权力巨兽吞噬而无法救济。

封开血拆案与中国大陆上千千万万的强拆血拆案例一样,没有经过良法的正当程序下的公开辩论与公正裁决,没有符合市场公平规则的对价交换性质的充分补偿与赔偿,没有事后的妥善性安置和生活水准不降低之保障,这样的暴政血拆没有任何正义性可言。跪久了而不习惯站起来的人看不到的是,“钉子户”黄锐某和他的两个儿子黄某兴、黄某来在暴政血拆下的正当防卫,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一个现代公民理应具备的理性和勇毅精神,做“钉子户”是天赋人权,争取他们的自由,就是争取每个国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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