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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封开血拆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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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封开血拆案”

张 颖

近日,“封开血拆案”引起网上热议。

然而,

何为“封开血拆案”?

其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下发生的,封开政府部分掌权者拆迁暴政,逼迫村民正当防卫,而司法人员却处心积虑,企图诋毁防卫事实,构陷犯罪的闹剧。

一、政府官员拆迁暴政

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龙湾村发生的当地政府官员使用暴力,违法征收征迁村民土地、住宅的恶行,是农村土地征收史上的血泪篇,是一出地方政府官员自导自演的法律悲剧。

当地政府部分执法人员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目无法纪,恣意妄为,包庇投资者华润水泥厂的非法扩建行为。地方公安机关不但违规参与拆迁等非警务性活动,而且组织、领导、操作社会带黑恶性质势力,参与征地拆迁:采取恐吓、砸烂门窗、暴力毒打、制造流血事件等手段迫使搬迁;对于久“劝”不听的村民,相关人员就采取炮制冤案的方式制造事端由公安机关将其立案,之后通过非法逮捕,将村民关押在看守所进行“教育”,直到村民同意在搬迁协议上签字,公安机关才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人。

在“封开血拆案”中,掌权者已经直接充当暴力强拆的打手,罗织各种罪名对上访和反抗的村民进行构陷。老百姓对政府的抗拒心理和对立意识日益加剧,早已呈官逼民反之势,一触即发。

小结:

土地问题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个举足轻重的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如何根据时代特征解决土地问题,是执政党在每一个时期的重大历史使命。

土地征收是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存的情形下, 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唯一途径。长期以来,土地征收为促进我国工业和经济发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方便城市扩张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土地征收也由于范围过宽、补偿偏低、程序不公等原因侵害农民土地权益,广受诟病。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屡屡超过其权力界限,导致政府行为失范,角色失衡,成为侵害农民权益的根源之一。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的命根。为了流血的土地不再流血,农村土地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农村不应成为演出血色闹剧的舞台,没有人应该以生命诠释集体土地上拆迁的罪恶。无论有多少保护伞,有多少遮羞布,魔鬼总是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二、村民防卫正当

封开村民深陷囹圄,人权惨失,枉受污蔑罪责,误遭犯罪指控,痛失土地家园;底层农民生存血雨腥风,动荡不安,最终导致血迁暴政下的群体性反抗自卫,矛盾激烈,损害法律权威和政治、社会稳定。

对于黄某林一家人的行为应界定为正当防卫:

(一)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且正在发生

血拆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林有敲诈勒索犯罪事实,黄某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甚至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封开县公安局对黄某林违法立案、违法拘留、违法逮捕、违法取保候审。封开县公安局传唤黄某林的行为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更不是出于侦查需要。血案中的死者梁某芳等人所谓“前往了解传唤不到的原因”其实是违法抓捕、打击黄某林信访、实现强迫拆迁的目的。

案发时:   

“执法人员”一伙人中已经有两个人拽住黄某林的两只胳膊,准备将黄某林掳走,并且与前来赶走这伙人的黄某兴、黄某来开始对骂,开始肢体接触;

“执法人员”一伙人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任何停止的迹象,其侵害行为是连续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并未消除。

黄某林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正在被毫无收敛的公权力侵犯。黄某兴并非蓄谋已久,早有犯意,而是临时处于激情状态之下的抗争,为的是制止梁某芳、刘某永等人一而再、再而三进行非法侵害,制止公安机关非法抓捕自己患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疾病的父亲。黄某兴、黄某来、黄某林等情急之中,在特定的紧急情形之下,不容他们再三思考,只能下意识地奋起反抗。

(二)防卫者利益正当、合法

正当防卫实乃人之本能反应,故法律明文规定之。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林有敲诈勒索犯罪事实,黄某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甚至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封开县长岗政府、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某些工作人员以莫须有的罪名对黄某林一家进行近一年多的迫害,并且蛮不讲地打压他们的上访。此后,面对权力者非法抓捕,在合法住宅、私有财产和人身面临危害之时,黄某林等人对擅闯者自当防卫。

   (三)防卫之必要

面对封开县长岗政府、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某些工作人员的持续的、极端不堪的欺人太甚、“莫须有”的持续一年多的以“司法”名义进行的骚忧和对上访的蛮不讲理的打压,黄某林一家人精神处于极度紧张和惶恐状态,不可能像正常时期一样,十分冷静地把握自己正当防卫行为的精确程度。

事实上,假如被告人在当时果真有冷静思考的条件,等想好了对策之后再去反击,甚至于可以去选择一个与侵害者对等的武器、相同的次数和人员,判断好打击的部位、强度后再去反击,那才真正是缺乏防卫必要性的表现。

(四)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

纵观本案,案发当日梁某芳在镇干部罗某杰的陪同下,带副所长刘某永和三名民警携带摄像机、手铐、枪支等前往黄某林家“了解传唤不到的原因”,实为抓捕黄某林。假权力之手行非法逮捕目的的“执法人员”系梁某芳等六人,而黄某林一家所进行的防卫也只针对该六人进行。

罗某杰等所纠集起来的长岗派出所的梁某芳、刘某永、叶某勇、黎某恒、林某升等一伙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葬送了梁某芳自己的生命。

(五)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着眼点:(1)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对象是根据行为人的正常理智判断,或者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社会人的判断,而不是根据受害人的判断或者法律专业人员依据专业知识进行事后判断;(2)判断的时点是实施行为的当时,而不是案后根据伤情的变化进行上溯或追究既往。  

本案中,梁某芳的死亡对黄某兴、黄某来、黄某林等来讲,完全在自己的意料之外。黄某兴、黄某来等对梁某芳的伤害后果,虽在意料之外,但在正当防卫所允许的伤害限度之内,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黄某兴、黄某来等主观上只是想将梁某芳等人从自己家中赶走,客观上也只是将梁某芳等人从自己家中赶走即停止了攻击。公诉方的证据亦没能证明梁某芳的死与被告人黄某兴、黄某来、黄某林、黄丘林等的正当防卫行为有明显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小结:

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保障充满良心和正义的正当防卫。

法律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意义,就在于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奋起同不法侵害行为展开积极而有效的斗争,这是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发动群众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和合法财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法律赋予公民以正当防卫权的宗旨所在。如果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过分苛求,限制公民行使防卫权,不仅违背了立法精神,客观上也会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其意义绝不仅仅限于个案本身,而是涉及到法治教育与法治建设的基本导向与价值取向的问题。

三、司法机关构陷犯罪

“封开血拆案”中,梁某芳因不明原因入院八十余天死亡后,县公安局未经法院审判,在侦查阶段即宣称被告人是“杀人犯”,追悼死者为“烈士”,声明严惩罪魁祸首,维护公道,以正法纪。此为行政长官个人定罪,违反罪刑法定的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基本精神。

封开血案中:

司法人员不但违反回避规则,还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只注重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罪重证据,不依法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没有依法履行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

侦查人员选择性记录证人证言,只记录对侦查的有利证词,不记录对被告人的有利证词,直接影响案件审判,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司法机关违反鉴定规则,自行组织内部缺乏法定鉴定主体资格的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导致鉴定意见无效,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的证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官隐匿关键证据,拒绝向辩护律师提供证据,公然藐视法律;

……

纵观血拆,侦查、公诉人员伪造事实,虚构证据,指使他人诬告陷害,涉嫌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其借诬告陷害之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其非执行公务,恐吓威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使用暴力,殴打、伤害他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涉嫌渎职罪……

小结:

血拆,是法治庇护下的征收暴政,是迁拆暴政推崇的法治梦魇。血拆之下,暴政步步违法,涉嫌犯罪;受害村民,日夜步步惊心,饱受牢狱之灾。

司法人员本应成为法律的守护者,解人民之疾苦。然而,本案司法人员以法之名,大行犯罪;村民敬拜法律,遭“法”迫害。

四、结语

农村土地征收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建设,影响到国家的城镇化推行方针,决定着亿万农民的生存状态和命运前途。国家机关应规范、完善执法司法建设,依法惩处执法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农民、农村、农业的正当利益,推进社会稳定。

法乃公器,需要胸怀美德的人来执行和适用。否则,法只能沦为当权者草菅人命的凶器。

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光荣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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