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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凶案现场被误抓误判坐牢?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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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报道王思鲁律师、黄春秀律师正在办理的

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围观凶案现场被误抓误判坐牢?

□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陈文杰   (图片翻拍自监控录像)

砍人事件发生后,柯某身穿白色短袖T出现在案发现场,手持矿泉水瓶,抽烟,有一瞬间转过脸面向摄像头。

柯某在现场站了一段时间,直到第一名伤者被推上救护车。

该路段另一侧的摄像头拍到了参与斗殴的嫌疑人,但并没有出现柯某的身影。

  一年半前,广州市东风东路东峻广场“荷李活东DISCO”门口发生了一桩凶案,当时六名以上男子围住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事后逃之夭夭。由于事发突然、场面混乱,且灯光昏暗,警方经过侦查仅抓获了一名来自雷州的18岁少年柯朝径。

  但柯朝径誓称未参与斗殴,仅仅在当晚送女友回家路过凶案现场“驻足围观”,未料会身陷囹圄,被越秀区法院一审判监1年半。

  还有20多天就“刑满释放”了,柯朝径仍上诉喊冤,上周四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二审庭上,事件发生了戏剧性变化,本来应该指控被告人的检察官却当庭提出该案证据不足,建议中院发回重审。

  事发:酒吧门口朋友被围殴 厨师帮忙两人都重伤

  时间回溯到2011年7月6日凌晨2点,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东峻广场“荷李活东DISCO”酒吧,直至深夜仍有众多十几二十岁的年轻人在里面喝酒、跳舞。

  被害人小陈是伟记潮州牛肉店的厨师。当晚,他和广州畅兴电子科技公司销售员林某某在“荷李活东”三楼大厅消费。

  按照小陈的说法,凌晨1点左右,他们结账后,在大门口的阶梯位置聊天,林某某喝高了想拉旁边一名女孩。该女孩不给他拉手,没过多久,林某某就与女孩旁边一名身穿黑色衣服、身高约1.6米的男子打了起来。接着,六七名男子涌上来殴打林某某,并持刀将林某某捅伤倒地。小陈上前帮忙还没动手,就被对方用刀捅伤倒地。

  这伙男子行凶后便迅速逃离现场,东峻广场两名保安员罗某、吴某报警并通知救护车。小陈被刺致心脏破裂,小肠、胰腺破裂,林某某多处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经鉴定,两人均属重伤。

  缉凶:快餐店员工被指认打厨师 虽然自己喊冤仍然被逮捕

  事发当晚,公安机关将保安员罗某、吴某发、女孩陈LL和阿凤等人带回梅花村派出所调查。两名保安员未能第一时间指认谁参与了斗殴,女孩陈LL则提出,当晚有个男子要请她和阿凤到“荷李活东”卡1座喝酒,她们看到就是卡1座玩的男子打了人。

  接着,“荷李活东”酒吧工作人员称,当晚在卡1座的男子中有几名是大塘烧鹅送快餐的员工,其中一人是柯朝径。同月15日,两名保安员再次接受调查,指证柯朝径参与斗殴。

  此后,保安员罗某证言说,“柯朝径等两三人从对面士多店冲过来打这两名男子时,我就认出了他,当时他是用拳头打的。”“之前柯朝径等一群人在荷李活东也和人发生过争吵和纠纷,所以我对他的印象特别深刻”。吴某发也说,“因为柯朝径经常到荷李活东喝酒、跳舞,且动作夸张,所以认得他。”

  而18岁少年柯朝径却说自己很冤,当晚是女朋友廖某某的生日,他和女友妹妹、工友蔡某军等人一起玩到凌晨。他说当晚他们与一名“龅牙”男客人喝酒、跳舞,后来他和蔡某军先离开送女友回家,回宿舍路上才看到两被害人受伤躺在地上,出于好奇,他们停在那里围观,而蔡某军先行离开了。直到救护车送走了一个被害人,柯朝径才离开了现场回宿舍。

  蔡某军说,柯朝径回来告诉他,卡1座的“龅牙”男客人及其朋友与人打架,用刀将对方捅伤。柯朝径的女友、室友等证言都说柯朝径没有作案时间。

  同月19日,柯朝径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逮捕。

  一审 证人证言前后矛盾

  2012年5月15日,该案在越秀区法院第一次开庭。被害人小陈、林某某当庭指证柯朝径就是凶手之一。律师问小陈“柯朝径是如何打你的?”小陈说用刀。律师又问林某某,“按小陈的说法,你想拉一女孩的手,旁边的男的不让你拉,这名男的就是柯朝径吗?”林某某答是。

  然而,林某某在此前的每次一次证言中都不曾认出柯朝径。法官问林某某怎么回事?林某某又说他误解了律师的问题,但印象中柯朝径有参与打自己。

  此外,在6月13日和7月3日两次开庭,两名保安员和柯朝径的女友廖某某、工友蔡某军先后出庭作证。保安罗某看完打斗录像,说在2时23时许出现在监控上方穿白色上衣(看起来像无袖)、黑色中裤的男子就是柯朝径。

  廖某某则说,监控录像中2时18分06秒出现的穿白色上衣(有袖)、黑色中裤拿矿泉水瓶的男子才是柯朝径。到底哪个是柯朝径,由于灯光昏暗,录像中人物的细节特征难以辨认。但黄春秀律师指出,监控录像是她在开庭前一天才在法院拷贝了录像,柯朝径第一次看监控录像也是在第一次开庭临结束前,但他此前的供述和辩解却能与录像内容相印证,足以证明他没有撒谎。

  一审判决 无罪辩解无效判监1年半

  2012年12月14日,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监控录像画面不清晰,无法确认打斗人员的身份,而蔡某军为柯朝径的朋友,两人均曾在卡1座消费,其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廖某某亦无法证明柯朝径没有作案时间,两人具有男女朋友关系,两人证言证明力不足。

  而目击证人罗某、吴某发、陈LL与本案均无利害关系,且在案发前均对柯朝径熟悉。据此,一审认定柯朝径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8.9万余元。

  二审峰回路转 检察官称证据不足 请求重审

  日前,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柯朝径已获得取保候审,他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律师指出,一审认定柯朝径构成犯罪的证据主要是保安员和陈LL的证言,但律师发现,保安员第一次“能认出作案人员”是在案发十天之后,而按照常理,如此重要、如此有价值的信息,必然会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告。

  同时,陈LL在案发当天两次笔录和案发20天后的说法,从“没见过他们”、“不认识”、“看不清他们的特征”,变成“见过多次”、“经常见到”,“起码能认出四个”,前后说法截然相反,不符合印象当时清晰深刻、时间越长越模糊的常理。

  相比之下,律师认为,柯朝径并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而柯朝径的无罪供述始终是稳定的,特别是与录像完全一致,已充分证明了柯朝径无罪。

  对此,公诉人当庭提出,“监控录像画面不清晰,无法确认打斗人员的细部特征,请求法院予以辨认”。同时,“本案存在证据不足,建议发回重审”。

该案待进一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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