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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峰律师:律师看律师——“扔鞋门”的背后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俊峰
据《南方日报》
依照刑诉法,辩护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也很寻常,属法定的权利,但启动申请的条件必须符合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本案辩护人正是以这个作为抗辩的先声,理由却像是卡夫卡《变形记》中的甲虫,颠覆着我们所知道的常识。
辩护人称其当事人(本案第一被告人)胡伟星的国籍为美国,不适用普通程序,要求启动所谓涉外程序,没有得到法庭准许,居然成为辩护人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着实令人吃惊。本人从事律师职业若干年,还第一次听说刑事诉讼当中有所谓“涉外程序”,且不说胡伟星是否美国籍,假定“是”,也不能成为审判程序的例外条件,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为外国人特别开辟其它的审判程序,不知道辩护人是将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有意或无意做了置换,抑或想象空间足够的广袤,认为外国人的确应该享有法外的权利。
因为坚持这个主张,辩护人几次打断审判员的问话,以至于法官只能说:“能不能尊重一下我?”其后,辩护人又提出大学的法学生也不会讨论的常识,诸如上级法院有没有权力指定管辖等问题,以此为由多次申请回避。
关于辩护人要求为胡伟星去除戒具的请求被驳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从胡伟星案管辖的一审法院即为中级人民法院,符合刑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至于说近期有个别法院为可能判处重刑的被告人解除戒具,必须强调的是,中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法官在审判当中没有释法的权能,只有适用法律(包括司法解释)的职责。
庭审当中,法官一再向辩护人指出不要向被告人“施加情绪压力”,即使辩护人明知被告人的罪名之一就是指使他人向法官泼硫酸,一些旁听人员还是终于被鼓动起来,并以激烈的方式扰乱法庭。
最终庭审从上午9时30分开庭,下午4时30分才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官也表现出极强的克制,尽管此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即便是被告人自诩的美国也会因为“不听从法庭的指令,即使指令存在明显的错误”受到刑事指控,扔鞋的当事者仅仅被带离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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