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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峰律师:律师是不是恶棍?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俊峰
律师是不是恶棍:一个律师的随笔 在我的执业生涯当中,总遇到两种说法:一、律师是恶棍,他们吃了原告吃被告;二,很好玩,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分野,即有人说律师是追求正义的,又有人说律师是追逐金钱的。 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没有长期的法哲学与司法实践的训练,很难了解它的使命与社会意义,以下试以我个人的经历,简约的回答一下以上的两个问题:
一、律师是不是恶棍?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岁月当中,没有律师这个职业,早在春秋期间就被宣告为非法,其时的郑国有个人叫邓晰,丫的很懂得逻辑,经常操两可之说,就是说,无论担任被告或原告的代理人,他都能找出道理。
这里举一个例子:郑国有个像潘石屹一样有钱佬淹死了,又有人打捞起尸体,这时候便形成一种对立,郑国潘石屹的家属想”少出血”,捞尸人想多得钱,我靠,恰巧的是,双方都找到了邓析,他就对郑国房地产商的家属说,别急,除了你们,谁会要这具尸体,这就一家的买买,回家等着吧。对捞尸人,他又说,放心,你独霸着这具尸体,就是国王都得向你买,回家等着吧,他们家的人会跪着求你卖。
不仅一单案子,邓析长期这样搞,惹得郑国的总理子产怒了(就是前些天广州公安某位副处长举例的”子产不毁乡校”的子产),心想,你丫的这样干,我怎么还搞大国崛起?怎么还搞和谐社会?一刀杀了,并形成了中国的文化传统。
所以,二千年以来,中国实际上是没有律师,不能代理他人与讼,甚至代笔,都是非法的,所谓的”讼棍”就是这样来的,像港台剧中的清代状师宋世杰、陈梦吉、方唐镜在庭都是文人杜撰。说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从古到今,律师其实不具备任何的公权力,他们唯一可以依赖的只有法律与逻辑,法律上又禁止双方代理,试问如何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大约是将公检法与律师作了置换,反正中国人不爱逻辑,只要在一起出现的,必定是同伙,有着两千年前的子产之怒,也是符合我们的国民性。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想这么回答,律师并不天然的追求正义,但他在履行职务当中恰恰实现了正义。怎么说呢?举两个外国的例子,一个是米兰达规则,就是当年有个叫米兰达的黑人,大概样子也比较猥琐,平时也不检点,属于美国版的二流子,有个女孩被强奸了,又指认了他,他也算是一条好汉,当场就认了,警方也觉得省事,说他像条汉子,但他的律师不愿意了,说尼玛的警方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谁晓得他当时是神经错乱,还是给你警方灌了辣椒水?他又不是黄继光,也不是江姐,他的口供不能呈堂。最终这个官司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院那九个老人平时闲的也没事(美国一年当中有近20万起案件向最高院上诉,受理的通常不超过10件),又一向喜欢与朝廷作对,就判米兰达得直,结果形成了判例,就是现在总出现在影视剧当中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要求在你律师的陪同下接受讯问,并让你的律师一直陪同你。”
还有一个案子是辛普森案,大概就是一黑人的橄榄球明星还爱着白人的前妻,又不爽西门庆的介入,结果血溅狮子楼。这个案子如果在”伟大、光荣、正确”的祖国,证据是钢钢的。但美国的律师很调皮,他们说啊,警方第一次的搜查超越了法官的授权、现场的血液采样中掺加了不该有的添加剂,简直像是一个粪坑,主办警官两年前有种族歧视的言论,总之等等一切,警方提交的证据多为非法证据。最终,法官依据”面条原则”,就是说,一碗面条如果爬有一只臭虫,那整碗的面条都不能吃了,倒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同意以上所请,卧槽,辛普森回家了。
说到这里,英雄们估计都义愤填膺了,律师原来都是为坏人说话。其实,英雄们忘记了一点,无论美国还是祖国,国家的公权力都像是无法阻挡的巨石一样强大,数百万的警察、十数万的检控方与法庭,法律赋予的正义定义,一个渺小的个体——律师,如果仅仅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仅仅依赖于言辞的攻击,去对抗检方的指控,找到它的瑕疵,这到底是谁的错?进一步说,如果可以从个案当中,找到权力对公民的明示或潜在的侵害,继而修正法律,到底谁是受益者?公权力具有天然操纵个体命运的冲动,这不是我说的,亚当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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