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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律师:为赌博网站做广告推广按共犯论处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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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网站做广告推广按共犯论处

文︱康乐 律师

参考案例

2010年9月,在江苏淮安公安机关侦破的“777真人娱乐场”网络赌博案中,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王某某都供职于百度公司广州分公司。经查,王某某伙同卢某某在明知“777真人娱乐场”网站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将该网站从百度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业务变更为百度公司代理商的业务,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进行推广,并与代理商进行分成。截至案发,卢某某获利45万余元,王某某获利10余万元。目前,卢某某已被刑事拘留,王某某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二条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康律点评

本案中,百度公司两名员工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评述:

第一,两员工主观上是否明知“777真人娱乐场”网站是赌博网站。实践中一般通过服务费用的明显超常来认定主观上的明知。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一般高于提供同类服务的正常费用,但也有的犯罪分子为吸引赌博网站雇佣其提供服务,主动降低服务费数额。故收取服务费的明显异常包括高于正常数额和低于正常数额两种情形。

第二,对于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除了以收取服务费数额为标准确定起刑点外,还以赌博网站数量或广告数量为标准确定其起刑点。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构成开设赌场罪。

最后,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之间并非必须事前有通谋,在实行赌博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同样构成共犯。只是认定这种共犯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沟通故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是明知,认知内容是他人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二是行为人的上述帮助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犯罪的发生和进行来说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成为开设赌场顺利进行或赌博得逞的环节。

    康乐: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牙大状律师核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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