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办案札记 >> 内容

刘某等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二审改判) 律师办案感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12-26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刘某等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二审改判)

律师办案感悟

 

 

    本案系一起因赌博纠纷而产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处以限制减刑。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我们在二审阶段为其辩护。经过律师的努力,2014年12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刘某的量刑部分判决,对刘某改判为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0日20时许,刘某与被害人李某于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278号逸丰酒店休闲中心5楼B83房赌博时产生矛盾,刘某与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人江某、王某持刀砍伤被害人。被害人头部、颈部、背部受多处伤害,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穗检公一刑诉【2013】280号起诉书指控刘某、江某、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等人向上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办案过程】

委托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曾找过许多律师,但大多认为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虽属重大、疑难案件,但在二审时仍存在改判的可能。在仔细研读案卷材料后,我们拟定了刘某仅存在伤害的故意与行为、本案被害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等辩护观点。同时,因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之间一直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我们也从此入手,促成了本案的赔偿事项,为被告人争取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对此类案件,因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辩护律师在办理时往往会感到棘手,司法实践中,相似案例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形亦占大多数。在二审介入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及时、完整地还原案件真相,是开展辩护工作的前提,通过这一过程,我们了解到刘某的真实想法系想教训被害人,而非将其杀害;同时,本次事件系因赌博纠纷引起的,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这应成为法院对刘某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更重要的是,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无法就赔偿协议达成一致时,律师在双方之间担任组织沟通的角色,及时反馈双方信息与意向,促成赔偿达成,并取得谅解,为被告人争取更轻的刑罚,本案我们便与被害人家属有十数次电话、面对面谈判并为双方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最终成功达到目的。

 


阅读量:115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依法公开公正审理是平息各界争议的关键
詹某涉嫌诈骗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X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从案件真相视角谈无罪辩护问题
从涉毒重案真伪视角谈贩卖毒品案的有效辩护问题
经销商私刻公章致企业涉诉:从钱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看企业刑事维权路径
“虚拟货币开设赌场案”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法律意见书
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有没有可能无罪—关于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把骗来的货物销售给下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Y某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