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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货物后以空头支票付款的行为如何定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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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货物后以空头支票付款的行为如何定罪

【案情概要】

季某是A公司经理。20055月至7月,季某以A公司名义向B公司采用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购买电脑5套,价值人民币2.07万元。B公司将电脑送至A公司后,季某指使财务人员于2009729日向对方开具了出票日期为2009810日,金额为2.07万元的支票一张。后因A公司账户无存款,该支票遭银行退票。B公司当即派人至A公司办公地点,发现A公司已搬离,季某也下落不明。检察机关以票据诈骗罪对季某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由于签发空头支票前季某的诈骗行为已经完成,其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后搪塞对方,以拖延时间逃逸,而不是以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但应以诈骗罪惩处。

【康律观点】

    本律师认为,本案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1、法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票据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权;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行为人实施特定的诈骗犯罪行为既侵犯了特殊客体,也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票据诈骗罪(5年以下)的法定刑重于诈骗罪(3年以下),应以票据诈骗罪处罚。

   2、应以行为的整体性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整个犯罪行为是,前半部分购货,后半部分付款,前半部分行为尚不能独立构成犯罪,不能以此确定行为特征,签发空头支票之后,整个诈骗犯罪行为才完成。因此,签发空头支票是在骗取财物之前还是之后,不影响票据诈骗罪的成立。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务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一般包括三方面:第一,行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为,即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第二,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分为几种情况:一是没有存款的空头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二是超过存款的空头支票,即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三是提回存款的空头支票,即出票时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第三,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

票据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1.主体方面。票据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经济纠纷的主体必须是民事经济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且双方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民事经济关系。

2.客体方面。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前文已述),经济纠纷侵犯的客体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主观方面。票据诈骗罪必须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经济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这是界定票据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也是实务当中对票据诈骗罪的辩护重点。

︱康乐 律师  来源:乐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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