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抓奸?可能没用!
或因手段不合法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不能得到法庭采纳
雇佣私人侦探跟踪偷拍、自己闯到酒店拍摄……当婚外情发生后,无过错的一方总是想方设法想拍到配偶偷情的图片、视频。但律师提醒,并不是有视频或图片就能证明配偶出轨,因为偷拍的证据可能因手段不合法,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不能得到法庭采纳。
文/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陈卿媛
(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案例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1
度假村老板娘拍到老公与服务员偷情
梁女士与陈先生结婚11年,他们夫妇俩在广东省某县承包了一处依山傍水的竹林,将其打造成了一个小型的私人度假村。平时,梁女士与陈先生都居住在这个度假村中。
2012年,梁女士发现老公与度假村的服务员阿梅存在性关系。在一次收拾房间的过程中,梁女士撞见老公与阿梅赤身裸体在床上,惊吓愤怒之下,陈女士打开手机拍摄,并叫来自己的兄弟抓奸。陈先生逃离了现场。
后来,梁女士起诉离婚,并向法庭出示了该段视频,以图证明陈先生有婚外情。
法院:调解结案 两人离婚
陈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陈先生在度假村对外经营的别墅房间中,该房间属于临时性私密空间,原告梁女士未经被告同意,非法闯入该私密空间,已经侵犯了被告的隐私,她所拍摄的视频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梁女士的代理律师反驳说,梁女士是度假村的管理者,有权对度假村的房间和设施进行管理。当日,梁女士进入这间房时,房间尚没有客人入住,进入房间属于正当的管理行为。原告梁女士在管理度假村房间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陈先生与其他女子发生性关系,进而对证据进行固定,属于正当的取证行为,并未侵犯被告的隐私。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调解结案,梁女士和陈先生离婚,梁女士获得度假村的经营权,但要补贴部分钱给陈先生。
案例2
老公与人开房 妻子提交酒店监控视频
2013年起,曾女士发现老公经常以出差、加班为由早出晚归。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老公的车上有拆过包装的避孕套,而自己最近与老公没有性生活。于是,曾女士多次尾随老公,发现老公与一名女子到某酒店开房。曾女士与家人在酒店门口将李先生拦住并带回家中。在家人的质问之下,李先生承认那名女子是他的同事,他们之间有不正当关系,李先生还写下了保证书。然而,不久之后,曾女士发现,丈夫仍偷偷与那名女同事来往。
曾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交了在酒店调取的录像视频,以证明李先生与异性到该酒店开房。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曾女士提供的酒店视频侵犯了被告的个人隐私,属于非法证据,要求法院予以排除。曾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该酒店的监控视频是酒店根据法律规定在大堂、走廊等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所拍摄的,根据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原则,并没有侵犯被告的隐私。
法院:该视频列为有效证据
法院审理后,将该视频列为有效证据,并结合保证书认定被告李先生存在婚外情行为,最终判决曾女士获得孩子抚养权,并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六成分割给了曾女士。
律师说法
对于跟踪偷拍视频,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吴杰臻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该规定和跟踪偷拍的行为特征,吴杰臻律师认为,判断跟踪偷拍的证据是否有效,还要分多种情况。
1.公共场所拍摄没有侵犯隐私
吴杰臻律师说,根据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原则,在公共场所拍摄所得到的照片、视频并没有侵犯他人隐私,属于合法证据。比如,在案例2中,酒店对公共区域的监控视频,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例外
吴杰臻指出,公共场所无隐私也有例外。最高法院第99期《刑事审判参考》1009号指导案例,个人行踪也被列入公民个人信息范畴,认为长期跟踪偷拍他人行踪,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因此,一方亲自或委托他人跟踪偷拍配偶,有可能涉嫌犯罪,其在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录像也有可能被当做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私密空间拍摄侵犯隐私
当然,与公共场所无隐私原则相对应的,在他人私密空间里,未经他人同意拍摄的照片或视频就属于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吴杰臻律师举例说,如果一方跑到酒店客房内或第三者家里拍摄,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证据无效。
例外
吴杰臻说,私人空间侵犯隐私原则也有例外。这主要看配偶对该私人空间是否具有支配权。比如,配偶在家里安装摄像头或拍摄配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照片或视频,因该房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支配,在该空间里发生的行为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不属于隐私,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案例1中的抓奸视频,因为配偶一方对该空间具有支配权,所以取得的证据也是合法有效的。
吴杰臻还提醒,通过法律禁止使用的专用窃听、窃照器材而取得的照片、视频,属于无效证据。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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