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刑辩论坛】经侦部门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实务
主持人:大家好,时间来到了晚上8时整,中南刑辩论坛第17期公益讲座马上开始,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李靖梅律师在西安向大家致以春天的问候!
中南刑辩论坛是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合力支持下的微信平台,今晚的讲座面向8群直播,参与转播的群分别是:华辩中南经济犯罪辩护论坛群、华辩2015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群、金牙大状联盟(全国群)、金牙大状联盟(广东群)、中国律师大讲堂(刑辩群)、中国律师大讲堂民商类群、河南律师大讲堂。欢迎各位朋友百忙中相聚在今晚的黄金时段8。10分---9.10来聆听本群讲座。
下面我隆重介绍今晚的主讲老师郭朝辉律师,郭朝辉律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1995年至2009年分别在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局福田分局和深圳市经侦局工作,历任经侦局中队长、副大队长。2010年开始律师执业生涯,在短短的5、6年间,从一名经验丰富的经侦主舵华丽转身为律界精英,取得了不菲的成绩。现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助理、中国宝安独立董事、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副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校友会副秘书长,还被评为西南政法大学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校友”。
今晚的点评嘉宾是中南刑辩论坛群的老朋友,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登润疑难案件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客座教授、广东科技学院客座教授龙元富律师,龙律师具有二十多年法律教学与实践经验,多年来形成了独树一帜、激情四射、灵感顿现、极具魅力和震憾力风格的演讲模式,我们期待他今晚的精彩点评。
郭律师今晚为大家带来的讲座主题是:经侦部门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实务。主要法律规范文件《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次讲座郭律师将会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实务出发,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办案规定和技巧进行!梳理和介绍,内容丰富,信息量较大,请大家注意听讲!
为了保证讲座顺利进行,请大家在讲座过程中保持安静,不要语音、文字或图片等类似互动形式出现在讲座过程中,讲座后大家可以在群里集中互动、沟通,谢谢各位同仁的温馨支持,下面请郭律师为我们开讲!
郭朝辉:说到经济犯罪,我们要先对经济犯罪的概念有个认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里面对经济犯罪的解释,经济犯罪是一个学理概念而并非一个规范的立法概念,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范围,应理解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所有罪名;②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罪;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罪名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这些罪名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既然是经济犯罪案件,一定要好好学习《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我们今天晚上要讨论的经济犯罪都是在这个范畴里面。需要大家要注意一下的是,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这几大类,是不属于经侦管的。
实际上经侦部门办理的就是除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以及大部分走私类犯罪后剩下的这么几类,具体的过一下,首先这个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有16类,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虚假破产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大家看一下前面的两种,虚报注册资本案,虚报出资、抽逃出资案,现在公司法改了以后,这一类的案件几乎是没有的,公安局、经侦支队有内部的规定,这类的案子立案,包括侦查,控制都非常的严,后面的案件有些案件大家可以看看,实务上比较少的。商业贿赂会多一点,后面的规划经营同类,主要是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这些都很少。最后一个罪名,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我估计全国这种都不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这一块比较多,接下来有一个公安规定会讲到。这段时间大家可能比较关注的内部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件这个在当前竞争市场情况下发生的比较多。
有些案件在实务当中很少出现的,比如背信这些我们没有办过。像一些案件就比较多了,比如税案,侵犯知识产权的。实际上我有专门的课件,前三类的案件,假冒专利案件,我知道专家都比较清楚,假冒专利的案件我了解的情况在深圳市公安局还没有,在全国走私专利的案件我好像都没听说过。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这个我在后面会重点讲,扰乱市场秩序、合同诈骗案件也是比较多了,其它的有些案件,像最后一个案件几乎都没有碰到过。
第一是律师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时候,绝对少不了跟经侦部门打交道。
所以律师对于是否熟悉经侦内设机构跟职能分工,直接影响到你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后续效果。这里我会跟大家讲一下经侦部门的内设机构跟职能分工,让大家有一个感性的认识,主要是以深圳经侦为例。首先公安部里面有经侦局,部里面到省,省到市。大家可以看一看这是公安局部经侦局的分工。
接下来是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实际上我了解的情况像省一级的经侦总队,基本上不办案件的,只是指导协调的作用,但是有一些会办。
这是深圳市公安局的分工,我要重点提一提,深圳经侦大概有13个部门,综合处;案审大队;情报大队,然后是一大队到九大队。一大队主要负责银行卡、假币和保险犯罪;二大队主要负责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犯罪;三大队主要负责的是地税移交的案件;四大队主要负责知识产权;五大队负责传销、损害商业信誉、串通投标等公司犯罪;六大队主要负责国税移交的案件;七大队负责合同诈骗;八大队负责职务侵占,资金挪用;九大队负责商业贿赂等。当然经侦内部每年都会做相应调整,但变化不会太大。 这里在坐有很多律师、前辈、专家做刑事的,特别是做经济犯罪的就比较清楚。经济犯罪的定义要好好学一下,我觉得这个很重要,它给律师在接触经济犯罪案件的初期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主要从五个层面去阐述,第一是管辖方面,大家要注意一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我们做律师的要好好关注一下,因为与接下来办案有关系。(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个是新的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它经过修改以后细化了一些,可以说比较完善了。
第二是关于立案与撤案制度,这里有一些创新。
这个层面大家一定要了解一下,经济犯罪的案件,不比普通案件。不是马上受理、议案的,它有一个受理的过程,3天、7天最长30天。这个大家也要注意一下,实务当中因为经济犯罪的案件比较复杂,以前叫案前调查,现在统一叫立案审查。实际上没有立为一个刑事案件的时候,它都规定了要采取哪些措施,可以采取哪些必要的措施。
这里有一点,值得大家探究。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的规定,我相信做律师的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客户说这个案件打官司了,现在发现对方涉嫌经济犯罪,要找经侦办案,如果按照这个规定肯定经侦不受理。因为按照这个规定它是什么意思呢?在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这个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要移交给经侦部门,经侦部门说法院没有移交你说这是经济犯罪案件,他说这个案件法院受理了,审理了,在深圳走刑事是走不通的。它大概是这么个意思,但是实务当中有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移交给经侦的。所以,按照它上面的规定,解除强制措施以后,如果你不能移送或者依法做其它处理的,你应该撤案,但是实务当中公安部门要撤案,很难。因为按照当时部里面的精神是说,经济犯罪的案件比较复杂,要大胆的立,如果立了以后,发现立错了,要大胆的撤。还有一个就是说你撤了以后有新的证据你可以重新办案,重新立案,它当时的精神是这样的。
这个我要具体讲一下,大家注意看一下这个立案决定书,我相信很多人会遇到。这是公安部的文件,2012年版的,我们做律师的会经常遇到这个问题。你看一个立案决定书它最后给了谁?没有给你办案人的,所以我们做律师的,我在深圳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很尴尬的情况,这个案件说白了,客户希望我办案,希望法院把案立下来。但是立下来了,但是你拿不到什么东西,因为按照这个法律文书的规定他没有说是给你办案人的,也没有说给你所谓的嫌疑人的。这种情况我也遇到过。我再把这个不能立案的给大家讲一讲,你看这个不能立案的通知书,就是说一个案件假如说嫌疑人客户是嫌疑人或者嫌疑人的单位,找到我律师了,我律师摆平了,最后这个案子不能立案,客户说可以,你拿一个复印的立案文书给我,我给你付费,但是按照这个法律文书,没有给你所谓的嫌疑人这一方的,我们公安部法治局的,可以说设计这个文书的人没有考虑到这些。我们经常交涉,我说,我的客户你们去调查,如果我的客户涉嫌合同诈骗,搞的沸沸扬扬的,最后你们做了一个结论说,他没有构成合同诈骗。你总得要给个东西给我,我的客户才能给他的客户有个交代。但是经侦的同时说“按照公安部的法律文书的格式没有给你的”。所以有时候我们很尴尬,我们碰到有的时候民警会复印一份给你,我说能不能叫我的客户看一看,问一问,然后拿个手机拍一下。有的民警都说不行,所以你们看,我以前是做公安的,现在做律师,要这么一个东西也很困难。
第三个层面是关于适用强制性措施制度。
具有下面情形之一的可以办取保,特别是第二条,以财产为犯罪迹象的案件能够提供与案件标题相关的保证金的,反正在深圳就是很难。深圳办取保给人的感觉就是什么?就是人情案,就是关系案。除非你这个人派出所不收,有严重疾病,或者法定的哺乳期的,小孩不到一周岁的,其它的都很难办。如果是上海,你合同诈骗200万,压200万在这儿,马上给你做取保。如果后面通知你不到的话,我们再采取强制措施。实务中几乎很难办到,我们一般对客户还是很负责任的。有些律师说,为了显示工作量我加一个取保,有些作为嫌疑人的家属又不懂,以为律师做了很大的工作。实际上我们建议他,一般如果你没有沟通好,经侦部门同意办取保,我们建议不要交,7天之内会给你一个回复,不符合取保获审的条件,给你不办取保。你后面去找领导,领导会说“你不早点找我,都已经讨论完了,不给办取保。”所以,实际上是增强难度。所以我们会沟通好了才会做,因为取保谈论比较多,我这里我找了当年的一个取保报告,这是深圳的,这是我们当时搞调研规定的。
按照这个规定是可以办的,但是实际很少办,我们办取保要上会的,我们当时都会提出来,因为这个当时是我提出来的,我们当时觉得这些犯罪行为比较轻,采取拘留,把人关在派出所里面,太严厉了,但实务当中的绩效考核,公安部门内部的逮捕的数量以批捕率这些来体现。
第四个层面是关于办案协作制度
这个层面主要明确了“谁办案,谁负责”原则:主办地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管辖、定性、证据认定及侦查措施负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由主办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出具《办案协作函》,通过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有关协作事宜。
第五个层面是关于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
对管辖,立案审查,立案、销案,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办案协作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规定了相应的纠正措施和责任,以解决不遵循《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比如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安部有规定,这类的案件只能由市一级的部门办理,你看深圳有一个规定600万,600万以上。还有平局以上的案件,还有分局办理的,因为各个地方不一样。
这里实际上有一个规定大家要注意,像职务侵占的案件、合同诈骗的案件,因为这类的案件比较复杂在实务当中,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还要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这类的案件,现在是不能随便办的。这个就不细讲了,由于时间关系,这个大概就是这样。大家现在有一个大概的概念哪些到市局,哪些到分局。还有合同挪用是有个限定的,如果是涉及股东企业高管的,派出所是不能随便办的。证券类的案件,需要引起大家注意,因为我们以前办证券的案子比较多。我以前办过南方证券的案子,实际上证券的案件都是会里面有稽查,稽查局它稽查犯罪涉嫌,内部交易,或者操纵以后他会报国务院,然后由国务院的领导批转给公安部,公安部再层层放下来。
我需要讲,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它专门有一个规定,因为深圳的高新技术企业比较多。我们零几年就办过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它大概的意思就是,你办案的话,首先要提供一些结论,我们实务当中就是说要做一个鉴定。你现在说我这个激光笔你说被人家侵犯商业秘密了,首先你要证明这个激光笔你是这种具有非公知的技术信息。实际上现在实务当中商业秘密是很少的,我们以前碰到过一个,很多年前广州有一个业务人员把他的客户名单直接拿出去卖了,我遇到过一起,其它的我后面碰到的,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是很少的,所以深圳市公安局,你要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首先你要证明你这个激光笔是非公布的信息秘密,然后你再说你的损失,当然损失超过50万,这个是很好认定的。因为你办案的时候,你说我这个本来两千万,公安机关不敢说你没有两千万,但是前面的鉴定,非公知的技术鉴定是必须要有的,我们到了后面立案的时候一般要做鉴定的,证明我这个麦克风跟我的激光笔具有同一性,还有因果关系。我的业务人员出去了以后,我这个激光笔厂家出去了,然后他生产了这个麦克风,而且我这个具有非公知的技术信息,但是现在二者之间具有同一性,那他就有因果关系,然后再做鉴定,在这个情况下我们一般才逮捕的。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基本流程是,先进行商业秘密性、同一性鉴定,接着是看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然后看对方是否签订并违反了《保密协议》,看当事人是利用了何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企业或当事人需提供被举报人的电邮、电脑等证据、最后再进行一个评估。基本上是这样入手。如果是没办过的,还真是不知道如何下手的。损害商业信誉,也有一个办案的工作流程,1、看损害(不正当竞争)手段;2、报案人提供其发布信息的网页、报刊等证据;3、评估损失;4、看损失与他人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5确定损害人的证据。大家要看到,实际上可以这么说,经济犯罪的案件,仅仅是受理内部这个审核把关都很严的。我们经常看到有些案件的受理要经过领导批示。
我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郭律师的分享,下面请龙元富律师点评。
龙元富:很高兴今晚在此跟大家欢聚一堂,分享实务话题。经济犯罪的辩护在所有辩护类型当中辩护的空间是最大的。首先就体现在刚才郭律师反复强调的,经济侦查的立案程序是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原因是, 第一,刑法本身就是一个二次法,一个社会关系,首先是别的法律来调整,调整不了才用刑法来调整。其次,经济活动有纠纷的时候不一定是犯罪,所以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本来就很难区分,适用经济犯罪的刑法规范要慎之又慎。这双重原因导致经济犯罪的立案会非常严格。我在做经济犯罪辩护的时候首先会非常严格的审查立案程序是否规范。
今天郭律师主要是跟我们分享他在经侦部门工作的经验,这是十分宝贵的,特别感谢郭律师。经济犯罪辩护是我们律师特别需要研究的领域,因为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是非常难以区分的,这对于律师也是一个机会,会有一个更多的辩护的空间,律师应该在此方面多加研究。
我的点评一向不喜欢长篇大论,就说到这吧。
主持人:感谢龙律师的点评,今晚的讲座内容到此结束了。再次感谢大家的聆听,主持人在这里代表中南刑辩论坛群主及各位同仁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本群的支持,希望大家以后在线上、线下多多沟通交流,相互提升,为心中的梦想完善自己!本次讲座就到这里,下次再见,祝各位周末愉快!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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