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相关问题的汇总整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江
一、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26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第1款,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上述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二、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6条及《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63条、第264条、第271条、第272条、第2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自诉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条可能这样表达,但需要根据行文语境进行修改);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二)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四)和解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五)撤诉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四、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及《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77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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