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思考与感悟
主持人李靖梅:大家好,这里是中南刑辩论坛第二十四期公益讲座时间,我是今晚的主持人李靖梅律师,欢迎各位同仁在百忙之中相聚在微信群,分享本期讲座,感谢各位老师在百忙之中无私地为大家分享他们的知识,今晚的讲座,仍然进行多群同步直播。
本次讲座的主讲老师是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行主任王常青律师,今晚的主题是“刑事辩护的思考与感悟”。同时,今晚的点评嘉宾阵容相当强大,他们分别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的黄坚明律师、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的余安平律师、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的董玉琴律师和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的袁立杰律师。
好的,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律师为我们分享讲座!
主讲人王常清:大家好,我是北京泽永所的律师王常清。受登润张元龙主任的邀请,很高兴今天能和大家在这里交流。
简单介绍下我本人,我2007年开始执业,2012年年底,进入了王永杰律师的专业团队,成为了一名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在这几年中,也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特别是王主任的悉心指导,我自我感觉在业务上有了一些进步,对刑事辩护这个领域也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算是初窥门径吧。
在接到张主任分派任务后,我用了很长时间考虑和大家交流些什么,最后还是决定选择这样一个比较宽泛、随意的主题。上次听了周涌大律师的讲课,非常的严谨专业,受益匪浅,不愧是资深刑辩律师。我这次讲得呢,更多的是针对刚接触刑辩业务的年轻律师,主观的、不成熟的东西比较多,也算是年轻律师之间一种的探讨和交流吧。如果说周律师的讲座是论文,我这个只能算是随笔。
言归正传,这次讲座大概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会穿插着讲一些我们办理的案件,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有错误,也希望大家不吝赐教。
一、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给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这可能是刚开始办理刑事案件的年轻律师很纠结的一个问题。每个律师的操作也不太一样。有些律师无论案情如何,一律作无罪辩护,也不管辩护观点是不是强词夺理,能不能自圆其说。还有一些律师呢,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愿意作无罪辩护。前段和一位前辈聊天,他说有一个案子,他觉得是无罪,也准备按无罪来辩。但是呢,他和检察长很熟,后来检察长给他做工作,不让他作无罪辩护。这样的事情在实践中其实还是挺多的,比如我去年在南京六合区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当地律师准备辩无罪,结果检察院找到司法局,要求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最后这个律师还算负责任,和家属商量了一下退出了。其实这样的情况大家也能够理解,毕竟律师的酸甜苦辣,我们自己都很清楚。但是不管怎么样,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的利益确实受损。
我个人对是否作无罪辩护这个问题是这么看的:
1、如果有无罪的辩护空间,要坚持进行无罪辩护。我们办理刑事案件,要阅卷、会见,还可能调查取证。如果通过这些工作,发现案件中确实有无罪辩护的空间,那么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进行无罪辩护。当然这里说的无罪辩护的空间,有些是有争议的问题。比如,在诈骗、合同诈骗这一类案件中,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行为人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立法上本身就含糊,实践中的争议也比较大。我今年在廊坊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签协议时约定了担保物,后来由于被告人预料之外的原因,担保物被其他案件给执行了。结果导致履约不能。在这个案件中,我就提出了无罪辩护的观点,认为被告人不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案件中只有违约的问题,不存在合同诈骗。另外在洛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为筹到钱确实说了假话,但拿到钱不是为了挥霍或转移,而是为了暂时渡过困难,他也确实在不遗余力的想办法还钱,这类拆东墙补西墙的案件在实务中相当多见。那么,能不能认为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我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如果从被告人认知的角度,借钱或筹钱时他将来是可以还钱的,对还款资金进行了安排,就不能认定诈骗。当然为了论证当事人有还钱的安排,还应当对案件所涉及到的投资项目、资金安排等作相应地调查取证。总之,只要无罪辩护的理由能够自圆其说,不牵强附会,我认为刑辩律师还是应当作提出无罪的意见。
2、部分案件在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应当进行罪轻辩护,也就是所谓的“骑墙式辩护“。这个问题确实要分情况,有些案件检方指控的基本事实是不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没必要做罪轻辩护了,否则可能会影响无罪辩护的效果。但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但在法律评价上控辩双方有罪与非罪的分歧,在这些案件中,可以在无罪辩护的同时阐明罪轻的理由。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会将定罪和量刑来分别组织辩论,但更多的是不加区分。我们办案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会使用“假设合议庭不采信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观点,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辩护人也认为如何如何减轻或从轻处理,理由1、2、3,这样的措辞。比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比如他不是犯意的提出者,比如案件情节轻微,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真诚悔罪应当适用缓刑等等。总之,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应当选择这种骑墙式辩护,否则,一旦判有罪,罪轻的理由无法得到阐述。
3、如果案件确实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就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到罪轻辩护上,不能为了无罪辩护而无罪辩护。比如有些案件,犯罪事实很清楚,当事人也认罪。这类案件进行无罪辩护基本没有意义,谈不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样的案子就应当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导向,把工作重点放到罪名辩护和量刑辩护上。比如我们在内蒙古赤峰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收购、宰杀病死残的驴、马等大牲畜,把生肉贩卖到肉贩手里,最终流入市场。基本事实没有争议,辩护的重点就放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者三个罪名的适用问题,当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罪名进行辩护。在我们代理的另外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检方指控贩卖冰毒七公斤,我们的当事人被列为第一被告。基本事实清楚,人脏并获,两名被告人也都认罪。根据案情,我们把工作重点放到了被告人犯罪中地位的辩护上。我们认为两名被告人从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我们的当事人要明显次于另外一名被告,因此应当认定为属于从犯。一审法院虽然没有采纳从犯的意见,但把我们的当事人从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二被告,当然一审判了两个死刑。二审我们继续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我们的当事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略次于另外一名被告,将死刑改成了死缓。当事人最终保住了命。
上面是我讲的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下面我谈一下第二个方面的内容:
二、当事人的翻供和认罪
相比较刚才谈到的第一点,当事人翻供和认罪的问题更加敏感,对新手的刑辩律师来说,确实需要好好把握。
先说翻供。首先应当明确,在任何情况下刑辩律师都不能引诱、教唆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更不能帮助当事人编造谎言对付侦查、公诉、审判机关的讯问和庭审。这一点不仅有巨大的风险,而且有悖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但是,刑辩律师同样不能打压当事人如实翻供,不能说,当事人一翻供,律师就说你之前的笔录不是这样说的,不能翻供。这么做,同样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总之在这个问题上,一要尊重客观事实,二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那律师能做什么呢?我觉得律师应当客观的而不是诱导性的向当事人阐述各种法律后果。比如在当事人提出他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时,律师可以说,按照法律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你可以回忆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时向律师提供。律师可以代理你进行控告,也可以向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另外,律师还可以告诉当事人:如实供述是案件的重要量刑情节,如果你之前的有罪供述并不属实,要及时改变口供、说明原因。如果之前说的是真实的,后来又翻供,可能会影响到你的认罪态度,也可能会导致自首不能被认定。需要提醒新手律师的是,我们会见当事人时,一定要作笔录,要让他签字。这个非常重要。一来是出于办案的需要,另外也能有效避免执业风险。
与翻供向对应的,是认罪。对于当事人不认罪的案件,律师有没有必要引导当事人认罪呢?我个人的意见是没有必要,但是律师有义务把不认罪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如实告知。我们知道,在近年来被翻案的著名冤案中,普遍存在当时的辩护律师要求当事人认罪,自己作罪轻辩护的情形。结果错案被纠正后,律师成了千夫所指。其实从刑辩律师的角度,这些同行当时的作法也可以理解。毕竟无罪案件少之又少,如果认罪,争取个好态度,说不定可以保住命。但是,最终的后果很严重,案件的真相被湮灭,当事人最终冤沉海底。不得不说,冤案的发生,这些律师是有责任的。所以说,在是否认罪这个问题上,律师还是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志,毕竟当事人才是最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那个人。
下面我附带谈一下南京虐童案中当事人认罪态度的问题。对于这个案件,媒体广泛报道,律界同仁也很关注。在养母一审被判实刑后,一些同行对我们的辩护方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应当把无罪辩护的工作由律师来做,当事人本人应当当庭认罪。这样即使无罪辩护的意见不能被采纳,养母也不至于被判处实刑。事实上,这样的方案我们也考虑过,也与当事人进行了交流。我记得我们当时说,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真诚悔罪,如果你当庭不认罪,一旦法院判决有罪,很可能判实刑。养母很明确地说,我不认罪,我是冤枉的。不管法院最后怎么判我,我都不认罪。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我绝对不向他们屈服。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律师在已经阐明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就不应当给当事人作工作了。否则,这与律师的法律职责和定位相悖。
在这里我多说几句,其实这个案件法院判处养母缓刑根本没有法律障碍。我们知道,刑法上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一条是真诚悔罪。有人说,悔罪的前提是认罪,你都不认罪,根本谈不上悔罪。其实不然,养母在一审、二审中多次表示后悔,而且她虽然一直坚持不认罪,但她所不认可的只是检方指控的罪名也就是对打孩子这件事的法律评价,至于起诉书指控的打孩子这件事本身,养母自始至终都是承认的。因此,这个案件中,养母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上面是我讲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即当事人的翻供和认罪。下面,我谈一下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三、如何通过阅卷寻找辩点
阅卷是办案之本。上次周律师也讲到了办理刑事案件要下笨功夫,我深有同感。一切精妙的辩护思路都是建立在认真阅卷、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对年轻律师来说,更应当在阅卷上下功夫,你可以没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可以没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但是下笨功夫一遍一遍看卷,只要想,还是能做得到的。电影霸王别姬里有句话,叫不疯魔、不成活。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确实要有一种近乎偏执的认真精神。
那么,如何通过阅卷找到辩点呢?可能大家都有自己的心得。我简单谈谈我的一些体会。案卷中的材料,大体上可以分为这么几类:书证、程序性材料、言词证据包括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先说书证。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书证是相对容易被忽视的。有些同行,在阅卷时对一些财务报表、转账凭证、工商信息之类的书证并不复制。其实这并不妥。有些案件的辩点,就藏在这些繁杂的书证中。特别是一些财产性犯罪的资金往来证明,一定要一笔一笔的对。拿我们之前办理过的一起非法经营的案件作个例子,检方指控当事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资金往来有几百笔,我们一笔一笔的对,再结合财务人员的证言,结果发现这些并不都是经营期货业务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合法的业务。结果检方全部计入案件的涉案金额。所以,对于书证,千万不能忽视。
第二、程序性材料。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都知道,司法机关特别的侦查机关的程序性材料经常会有各种错误。对于一些普通的瑕疵,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与实体关系不大的,我个人认为我们可以不把辩护重点放在这里。但是对于一些关键的程序性错误,可能影响实体认定的,就有必要较真了。比如鉴定程序违法,程序上的错误直接导致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的证据,直接与实体挂钩。再比如毒品案件中毒品的起获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场,拘留证签发时间晚于第一次讯问时间等等,这些关键的程序上的错误会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效力,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存在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作为辩护的重点。
第三,言词证据。大多数案件中言词证据都是案卷材料中最重要的内容。对于言词证据,我们建议大家最好要列表。就是把每一次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的重点内容进行抄录、列到表中,相互比对。通过比对言词证据,我们经常能够发现案件中的疑点,继而形成辩护思路。比如:被告人在进入看守所之前认罪,进入看守所之后随即翻供,这有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比如讯问笔录时间超长,或者在凌晨进行,或者几次讯问笔录的时间间隔很短,这就可能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再比如几个控方证人或者被害人对案件关键细节的描述存在重大矛盾,这说明有人作伪证。或者几个人的笔录完全一致,一字不差,这就说明事先有通谋或者侦查机关在做笔录时舞弊,等等。
下面我举个针对被害人虚假陈述的辩护实例。我今年在深圳办理了一起诈骗案。案卷中被害人有五次笔录,均称某年某月某日,他面对面给了被告人五百万元现金。后来我们经过调查发现,发现在被害人说的那日的前一天,被告人从深圳飞到了北京,在北京住了一宿后,在当日下午五点坐飞机从北京飞回了深圳。我们也取得了相关的证据。但是,这里面还存在问题,即在被害人陈述中,并非说明是那一天的哪个时间点把钱给了被告人。所以一旦被害人知道了我们手中的证据,很可能将时间说到九点甚至十点以后。因为北京到深圳大概飞三个小时,从机场到深圳市区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如果被害人明确的时间点很晚,我们这份证据就丧失了作为不在场证据的证明力。为避免意外,我在庭前并未向法庭提交这份证据,在庭审中也坚持先向被害人发问再出示辩方证据。法官同意了我的要求,我随即向被害人发问,要求他明确那一天的给被告人现金的时间点。被害人说是中午。为了把这个证言做扎实,我又问:时间过去很久了,你能记得清这个时间点吗?答曰:能。之后,我们向法庭出示了这份不在场的证据,取得了很好地辩护效果。
最后谈一下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对于职务犯罪和可能判处无期以上的案件,法律规定需要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在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不法行为,或者通过与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提出讯问笔录与当时所说严重不符的,律师一定要认真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比如我们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中,录像中当事人明显嘴角流血,这就是刑讯逼供的铁证。另外,实践中普遍存在讯问录像的内容与笔录存在较大的出入,甚至一些关键的供述在录像中并没有。比如我们在兰州办理的一起贪污案,笔录中有详尽的认罪供述。但录像中当事人根本就是一言不发,一直是侦查人员在说,只因为当事人没有反驳,于是这些内容就被记录成当事人自己的供述。大多数公诉方对此有一个统一的口径,就是同步录音录像并不是证明当事人供述的证据,讯问笔录才是。只要当事人签字了,笔录内容就是属实的。录像只是为了证明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这个观点显然站不住脚。当事人签过字只是推定当事人所说与笔录一致。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笔录与所说并不一致的,当然可以推翻笔录。总之,对于上面所说的这两种情况,同步录音录像应当重点观看,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
上面我谈了通过阅卷寻找辩点,下面是第四个问题:
四、律师取证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往往会用很大精力取证,但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对调查取证积极性并不高。为什么?因为有风险。但是对于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来说,该取的证还是应当取。但是取证过程,一定要谨慎、规范。只有这样,才能自我保护、规避风险。下面我按照证据的种类,简单谈一下如何取证。
先说客观证据。首先必须明确,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伪造证据或指使家属伪造证据。这一点无须赘言。事实上,只要律师取证程序规范,相对于主观证据,客观证据的取证风险并不大。当然,一定要规范。如果是律师自行取证,尽可能要求出示证据的单位加盖公章。如果是家属提供证据,由律师组织交给法庭的,一定要做笔录。让家属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向辩方证人取证。这些证人之前没有做过笔录。如果有可能,律师尽可能安排这些证人出庭。需要注意的是,律师除了给辩方证人做笔录,尽可能减少与证人的接触,特别是尽量不要与证人私下里谈案情。
最后说说控方证人,也就是已经在侦查阶段做过笔录的证人。向一些关键证人、被害人取证,比如受贿案件中的行贿人,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风险还是相当大的,应当特别谨慎。案件事实争议比较大的,可以坚持要求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尽可能在庭上发问。这类案件,大部分法院还是会安排关键证人出庭的。法庭实在不配合,律师必须自行取证的,首先,一定要安排其他律师进行见证。其次,尽可能安排在律师事务所中取证。最后,一定要全程录像。即从证人与律师见面,直至证人离开。全程。当然,律师在取证时措辞一定要客观中立,不使用任何诱导性、威胁性的言词,确保取证合法。
总之,律师取证在实践中是有风险的。但对付风险的办法不是逃之夭夭,而是要想办法,通过规范的操作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面谈了律师取证的问题,我最后谈一下第五个方面的内容:
五、与公诉人之间的沟通与辩论
首先,我想与大家探讨一下在审查起诉阶段究竟要不要向公诉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有一些案件我们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通过会见、阅卷、取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辩护思路。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不要向公诉人阐明辩护的观点和思路呢?新律师比较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对公诉人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把自己的辩护意见和盘托出、毫无保留。结果,案件起诉了,公诉人对律师的辩护思路了如指掌,庭审效果可想而知,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通过庭审得到维护。那么,如果不与公诉人做任何沟通呢?这也不妥。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案件处理的一道重要程序,不起诉的案件虽然不多,当相对于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比例还是要高一些。我们办理过多起通过向公诉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阐明无罪辩护的意见,最终公诉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比如浙江东阳吴英父亲吴永正诬告陷害案,办理案件中,我们向东阳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指控罪名并不成立。检方最终决定不起诉。所以,辩护律师绝不应该因为怕泄密就放弃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辩护。那么,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到底该怎么办呢?这个问题确实两难,我说说个人的意见,也不一定周全。
首先,我觉得法律意见书一定要递交。但话说到什么份儿上,这个确实要精心考量。既要切中要害,引起公诉人的充分重视,又要点到为止、不能毫无保留。当然,原则是这个原则,具体怎么操作,确实还得根据案情具体决断。其次,无罪案件还是尽可能与公诉人面谈或者电话沟通。如果有这样的机会,辩护律师一定要做足功课,因为双方会对案件交换看法,这也是控辩双方的初次交锋。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简短的话说服公诉人,对于无罪案件,这个非常关键。
上面说的是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是在审判阶段,因为公诉机关已经起诉,除非公诉人有明显的撤诉意向,否则这个阶段不能轻易的向公诉人泄露辩护思路。当然,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在庭前提交法律意见书。因为很多法官在开庭前会阅卷,了解案情,这个时候递交法律意见书,会让法官更了解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助于律师意见被采纳。
最后,我谈一下律师在庭审中与公诉人的辩论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的辩论不仅发生在法庭的辩论阶段,在质证阶段本方举证,对方提出质证意见,本方进行答辩,对方可能再回应,同样存在辩论。辩护人应当抓住一切辩论的机会阐述本方观点、影响法庭。另外,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如果存在诱导性发问或讯问与案件无关的的情况,辩护人应当及时提醒法官制止公诉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同样也是一种辩论。有些律师不愿意与公诉人针锋相对,总是愿意自说自话,你发表你的观点,我说我的。我认为这么做不妥,所谓真理越辩越明,只有有针对性的发言,双方观点激烈交锋、激烈对抗,才能最大限度的还原事实,还原法律,使法官居中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我们都看到”快播“案中辩护律师精彩表现,确实,这才是法治的精华。当然,一切激烈地辩论,一切精彩交锋都应当紧紧围绕事实与法律,所谓发乎于事实,止乎于法律。如果脱离了这一点,搞人身攻击,那都是无益和无趣的。特别是极个别案件中公诉人水平不高,不谈案子,却对律师的执业操守和执业水准指手画脚,夸夸其谈。有些律师会愤而反击,于是乎,庭审变成了口水仗。我虽然理解,但不赞同这些律师的作法。毕竟,律师参与庭审的职责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不能充分辩论,辩护观点不能充分展开,受伤害的最终还是当事人。所以,首先律师不应脱离案情对公诉人搞人身攻击,其次在公诉人率先发难的情况下,要及时提醒法官制止公诉人而不是与公诉人吵架。
好,以上就是我这次与大家交流的全部内容。都是一些粗浅的观点,也是一个新手的妄言,谬误在所难免,希望大家能够包容。最后,特别感谢张主任的邀请,感谢各位点评老师。感谢李靖梅律师,谢谢大家!
主持人李靖梅:好的,感谢王常青律师以实力的模式,为大家深层次,从不同的阶段,分享他的办案经验和技巧。下面我们有请黄坚明律师为今晚王律师的讲座进行点评。
点评人黄坚明:大家晚上好,今晚首先我也就对王律师今晚讲座谈一下自己的感悟。
第一点就是我对今晚王律师讲课的感受,不得不承认,王律师的口才就是比较好,整个表达非常通畅,第二点就是废话少啊,基本就没什么废话,第三就是谈到的案例多,侧面反映出他确实做了很多刑事案件。而且是有效辩护的案例非常多。
另外就是对他今天晚上讲课的内容,内容比较多,我认为分析还是比较全面的,利用有效的空间,传授了非常多的内容。
我想对无罪辩护的问题就谈一些我自己的看法,对于刑事律师来说,大家清楚在现实国情下,无罪辩护是非常难的,我也做过很多关于律师辩护方面的一些分享,但是我仍然强调的第一点就是勇气问题,要敢于做无罪辩护。
有些地方确实当地律师是不敢做无罪辩护的,或者说他想做无罪辩护但是也没有办法就是跟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或者是不敢和当地的公检法给他施加压力,明知他本人认为案件是无罪的,但是迫使他不敢做无罪辩护或者迫使他退出无罪辩护的辩护工作。
以前主要是在广东本地做的案件,后来就是去了其他外省做一下的辩护工作,就发觉,以浙江为例吧,我们在浙江遇到过很多次,当地的律师不敢为案件做无罪辩护了,他们明知道案件是无罪的,就只能找一个轻一点的罪名叫他罪辩护,我当时听了觉得非常恐怖,为什么就不敢做无罪辩护呢,我们实在想不通。这个就是我们律师律师要用于追求,对于有条件的无罪辩护,律师应该勇于亮剑,用于追求最好的效果,这是关于无罪辩护这个勇气问题。
第二点就是我归纳为敢于对当事人说不,当时明知他有问题,但是他也要求为他做无罪辩护,或者是他们明知道他本人或者他家属这个案件是有罪的,你想做很轻是不行的,就比如可能要判无期或者死刑的毒品案件,他居然问我,能不能做缓刑,或者有没有很快出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达到这样的目的,我就明确告诉你,不可能,或者你找全国的律师都是不可能实现这一的结果。
为什么我要讲到这一点,我们为什么要对当事人说不,也是对当事人负责,律师遇到一些无罪的案子,我们确实要做无罪,但是那些有罪的案子,我们不能为了无罪而做无罪,就是为了其他目的或者炒作的目的或者是其他什么,违背了当事人利益情况下去做无罪辩护,我们这样做的话确实不负责任。
第三点就是我们也经常做无罪辩护,对那些确实无罪的案子,我们认为在庭上也好,在准备文书的时候也好,遇到这种案子,就是非常激动的事情,就觉得做无罪辩护是一件很爽的事情。
这里讲两个例子,第一个就是前几天我们收到当事人发来的文书,就是最终解除了取保候审申请的决定书,涉及走私毒品的案子,就是毒品案件44.688公斤,将近45公斤这个案子上了中央电视台616,经过我们辩护,案子最终是无罪的案件,办案机关已经正式撤销了这个案子。这是个彻底成功的案例,我认为也是我办理这么多案件中最成功的案例,我为什么要提到这点,我认为如果自己在整个职业上没有办成一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的话应该是比较遗憾的。
另外讲的就是去年在佛山办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件,我讲的目的是在听上跟公诉人对抗,这个听上去像个悖论,在这整个过程中,这个很简单的案子,但是从两点开庭一直到晚上七点多,有三个当事人只有四个律师的,我一个人在庭上发言已经超过了百分之六十。
这个案件当时上百位村民在旁听,我也在整个庭上就自己是一种为当事人辩护的态度,全情投入的,庭审结束之后就充满自豪感,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帮到当事人的那么重感觉就是一个最大的荣誉之一。
这个案件10月2日开庭,当事人元旦前一天当事人就取保出来了,现在还没有做出判决,我认为这个案件我已经尽力了,如果一旦入罪,当事人也要三年以下,当事人事实上八个月就出来了。
刚才王律师也谈到一点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我要讲的第三点内容,我们是否要交法律意见书给检察院,这点我们一贯的做法是,我们每个阶段,我们都会出自己的文书。
哪怕在侦查阶段,我们认为结论不符的案子,那么我们也会建议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书的这个方面的文书,我们也会写书面申请,要求当面向经办的检察官反映我们的辩护意见,另外就是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他有退侦,每次退侦每次都会交出根据新的总结的,我们都会提交我们的律师意见。
当然要防范一点却是不能给检方留一点把柄,确实我们刚才王律师讲的,我们不能讲所以的思路,招数都透露给检方,肯定是要要留有余地的。
我讲一点关于庭上我们以往说的控辩能力的问题,一个律师专不专业,他在庭上表现,他说话有没有水平,他讲的内容专不专业,法官听得清楚,这个当事人或其家属也是清楚的。
就如我刚所讲的那个佛山的案件,我们在庭上就辩了几个小时,但法官没有没打断过我的话,检察官就当庭提出对我威胁的一些话,但是法官对我是容许的,那我建议我当时讲的话是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官也没有打断我,那我当然是有什么说什么。
确实对刑事律师来说最核心的问题是责任心的问题,另外就是专业的问题,你有专业能力了,自然在庭上放的开,自然就能够找到辩点,我的点评就到此结束了,谢谢!
主持人李靖梅:谢谢黄律师,谢谢他以自己所办案件为大家分享的精彩点评。下面我们欢迎第二位点评律师余安平律师为我们做点评。
点评人余安平:各位群友:大家好,刚听了王常青律师与黄坚明律师关于“刑事辩护的思考与感悟”发言,让人受益匪浅。两位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谈了如何进行无罪辩护,尤其是如何质证、如何同办案机关交流沟通,下面我来谈谈我的看法。我的点评分为四个部分,即侦查阶段无罪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审判阶段无罪辩护与律师调查取证。
一、侦查阶段无罪辩护
刑事辩护的难点与重点是无罪辩护,律师对一个案件判断出是否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最为重要。在侦查阶段特别是批准逮捕之前,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是争取无罪辩护的最佳时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侦查机关询问了什么,犯罪嫌疑人回答了什么,律师判断出侦查机关掌握了什么。律师通过自己的问话技巧与“反侦查能力”去发现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是否存在硬伤,从而判断出是否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我曾代理过一桩贩卖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接触的两名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人员不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现,没有发现毒品,犯罪嫌疑人坚决否认贩卖毒品只承认有过一起吸毒,犯罪嫌疑人尿检系阴性。我会见嫌疑人后,立即判断出该犯罪嫌疑人周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两名证人的指控都是孤证。我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了我的意见,没有批准逮捕也没有附加条件,周某被直接释放。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却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本人的口供与侦查机关的问话,甚至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查对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律师需要帮助犯罪嫌疑人去查看侦查机关要求其签名的各种书证手续是否完整,从而律师不能直接查阅的证据都可以借助犯罪嫌疑人来查阅。
我曾代理过一桩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某购买了他人废旧摩托车,他认为是收“废品”,公安机关认为是收“赃物”。公安机关提交的关键证据是物价部门的鉴定书,犯罪嫌疑人有律师的提醒也就很注意鉴定书的关键内容。律师发现物价鉴定书存在巨大漏洞,即涉案摩托车已经达到法定报废年限,显然不能按照正常使用的摩托车进行价格评估。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也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本案最终以达不到立案标准为由无罪释放。
二、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
律师在侦查阶段需要“隔空猜物”需要通过犯罪嫌疑人去“刺探军情”,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可以堂堂正正查对案件证据是否存在漏洞。律师与办案机关最好的交流方式是通过法律意见书,不过律师指出办案机关的证据漏洞也应该“有技巧”。凡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证据漏洞,律师尽量不要去“提醒”,毕竟律师关注的是“当事人利益”;凡是退回补充侦查都无法补正的证据或者办案机关已经用尽了退回补充侦查权力,律师可以作为请求不起诉的事由。作为辩护律师,我没有义务帮助办案机关确定嫌疑人“有罪”。
我曾办理过一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即犯罪嫌疑人叶某等人制作死猪肉两万斤销售到外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键证据有两个,第一个是鉴定为“有毒有害食品”的报告书,第二个是“两万斤”的称重笔录。第一个关键证据被我们在侦查阶段否定,办案机关把罪名改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个关键证据被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但担心侦查机关可以重新称重补正,直到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我们才提出意见——“两万斤”死猪肉没有称重是如何出来的?涉案死猪肉“两万斤”一斤不多一斤不少,显然是人为制造出来的。本案虽然在“三打”期间没有办成无罪案件,但一审法院仅仅做出一年半有期徒刑的判罚,当事人也较为满意。
三、审判阶段无罪辩护
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是“有效拦截”,如同“战区导弹防御系统”。在前两个阶段“拦截”失败,律师就要进入审判阶段,此时需要“破坏”公诉人的指控。在法院阅卷后,律师应该立即制作法律意见书提交给审判庭——许多法官直到开庭前才阅卷,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可以避免法官阅读了检察院起诉书后“先入为主”。
我今年年初代理过一桩2450万元的网络诈骗案。我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发现侦查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取证资质也违反公安部规定,那么建立在电子证据基础上的某会计公司的价格鉴定也就不合法。我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但检察院不予理会。开庭前我们向法院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诈骗罪诈骗金额无法查明,建议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或退卷。庭审的焦点就是2450万元的是如何计算的、取证程序是否完整。庭审结束后我向法院提交辩护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应该作出无罪判决。后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避开诈骗数额,直接以被告人张某账户中被转入16万元(我们认为是正常劳动报酬)为由,很模糊的做出一年半有期徒刑判决。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一年,对判决很满意,不愿意上诉。
律师有时不得不用无罪辩护来促成轻罪判决,这是律师的无奈,但也是律师尽量帮助被告人减轻羁押期或免于羁押的可行性选择。律师的理想需要理性地追求。在庭审中以无罪辩护的气势将公诉人的证据逐一推翻,事后提交辩护词时与报告人商量可以考虑认罪妥协。甚至有些法官直接与被告人家属或律师联系,只要被告人认罪可以几个月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我曾代理过一桩贪污案件,七名被告人庭审时集体翻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次翻供机会是在移送看守所后,此时翻供与在侦查机关不一致很容易解释,律师一般都会要求嫌疑人“实事求是”——是你做的就是你做的,不能隐瞒;不是你做的就不是你做的,不能强拉到自己身上。面对七名被告人集体翻供,律师就要“保护自己”,我们当时几名律师集体发表声明,“尊重被告人对事实部分陈述的权利,是否将被告人当庭翻供补充入起诉书有检察院决定,我们仅就检察院的指控证据进行质证”。该案件反贪部门过于大意,以为几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足矣,没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结果在庭审阶段陷入被动。检察院先是撤回起诉,第二次起诉后四次开庭,结果以被告人认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与缓刑结案。律师在庭审中需要“死磕”,但在判决中需要一定程度的妥协。
四、律师的调查取证
王律师、黄律师都提到律师调查取证的问题。我认为调查取证是必要的,律师应当积极调查取证。为了保障律师安全,律师向个人取证尽量在办案机关或其他律师事务所,由办案机关或其他律师事务所见证来确定证人证言的“安全可靠”。当然,如果是向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取证则不受这条限制,“法人”不同于“自然人”。我曾代理过某在东江非法采砂案件,侦查阶段就向水务部门调查取证,发现涉案公司有采砂资质,而且没有超出采砂范围,没有被责令停止开采,只是数量存在争议。先是申请取保候审成功,一年后以没有证据为由取消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刑事辩护是一个长期工作积淀的过程,律师面对的是公权力,其实也是“原告”,他们有责任论证自己做出刑事措施有充足的证据且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律师在庭审前需要“拦截”,在庭审中需要“破坏”,在庭审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妥协”。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观上是帮助当事人减轻罪责甚至免于冤屈,客观上是帮助办案机关提高办案能力,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辩护律师是刑事案件的“谏官”,避免办案机关“偏听偏信”,帮助其查明事实力求公平公正。
主持人李靖梅:谢谢余律师,谢谢无私的分享,接下来我们有请董玉琴律师为我们做点评。
点评人董玉琴:感谢主持人,感谢张元龙主任的邀请,我是董玉琴,前面王律师讲的非常好,黄律师和余律师的点评也非常精彩。
首先,我就今天的执业感悟,侧重讲一下我作为刑辩律师的成长之路,可能群里很多都是年轻律师,我们深圳这边很多人邀请我讲这个话题,我就第一个阶段先来以我为主旨来给大家讲一个成长过程简单的介绍下,我是甘肃人,在兰州一拿到执业证就来深圳整整十年了,我一个人也不认识谁,一点关系都没有,那么就在深圳老老实实地做了三年助理,给主任做助理,做内勤,做行政等等什么都做,虽然工资很低,但是我要在这里跟我们这个资深大律师老律师跟前学到一个为深圳做一个执业律师应当具备的必要的素养。
比如接案子,我们一定要签合同开发票,一定要小心谨慎,一定不能拿了当事人的原件,判决书要么我们自己领要么让当事人领完之后要签收,一定要在当事人面前维护律师的正面形象,不能让当事人抓住把柄等等。尽管工资低,但是我每当想起来在开庭的时候,师傅那慷慨激昂,振振有词非常强大的气场,远远压过对方的时候,我总是要下定决心,一定要好好学习,用师傅的话说,就是要耐得住寂寞,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更快的成长,这也就是我当助理将近三年的时间。
然后就是我的第二个阶段,两三年的时间都刚刚独立之后,在第一个月接到两个小按键,也就打破了师傅说这个小董你离开了我会饿死,但是我确实没有挨饿,有事做,心里就不急了,然后慢慢做一些小案件,案件虽然不多,但是要有良好的心态,要帮所里很多律师干一些活,你可以主动去找他们干干免费的活,可能现在有的年轻律师,有时心态不好,认为免费的我都不做,法援的我都不做,,但是谁都不傻,你长期下来,别人肯定不能让你白干,肯定看你各方面能力上来了,会给你费用,而且说不定这个费用比你自己还更多。
那时候我们经常参加深圳律协的活动,经常参加义工联的活动,在劳动局,信访办值班,大运会的时候,提供咨询服务,也精彩参加禁毒局要社区,收容所,看守所,福利院这些还要上街指挥交通的这样的义务性的活动,用这些非常丰富多彩的生活来提高自己各方面能力,在法律方面提供了咨询处理突发事件,增强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应急能力,又可以和各种各样的人接触,增强自己的生活阅历和经历。这是在做公益的方面,在做业务的方面,我前几年到现在也是一直在做市区两级的法援的案件,法援的领导也时间长了就觉得你这个处理应急能力,应急事件的能力增强了,也经常给他们义务干活,还经常把一些不好打交道的受援人处理问题比较耐心,所以经常拿案件给我做,我本人也做这些案件比较多,自己的一些弱势群体的,前几年劳动争议案子也经常拿到法援去做,仅2012年的时间,仅劳动争议我就做了55宗,这时候把我手下的一个小妹妹做劳动争议这个练出来的,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就不少于80宗,我大概前段时间内需要统计我统计了下,这几年我做法援的案件已经是两百宗以上了。
第三个阶段就是走上专业刑辩之路的四年,大概是四年的时间,是对一个人影响非常重的,我在兰州的第一位师傅他就是主要做刑辩的,所以我自己非常非常喜欢做刑辩,喜欢对抗喜欢,在庭上慷慨激昂,喜欢在茫茫的案件中找到种种蛛丝马迹,喜欢在公检法和看守所的地盘上找他们理论,因为在一般老百姓眼中,怕这个地方,但是我们刑辩就是不怕,所以我个人比较喜欢这种感觉。
我也确确实实是个地道的西北汉子,经常听我在庭审的同事说你平时说话是这样的,但是一到庭上说话一直就是马上提高八度,声音也变得更加中性,我想这就是可能多年练出来的,结果记得在最开始在做律师的时候也经常会紧张,看到同案律师马上写出一页的辩护词,马上交给法庭,我总是很羡慕他的才华。
因为觉得自己是很草根,写作水吧和口才也都比较普通,但是多年之后,通过多少的案件积累,不知不觉中,自己也慢慢能做到这一点了,记得一位老律师说过进法庭要像回家家一样熟悉,我一直为此而努力着,记得这些年我一直到处跑的学习和参加刑辩和毒品辩护的相关业务知识,最初没能力上这些名校,现在北大清华,人大法华政武大这些都不止一次地上了,这个律协的课,牛律师的课,草原狼的课都一直在上,经常跟业内的大咖,聆听他们讲课,这些不敢泰斗级的任务还是我们最高院院长的,还是大律师的,我们都经常听他们的课。去感受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在律协我带了几个研修班,在青工委和刑委会也结交了一帮同学朋友,这时候他们就知道你是做刑辩的,知道你擅长做毒品的案件,市法援把这些重刑案件交给我和我的团队来做,所以是积累的大量的这种办案的能力,比如说有的法院案件离开庭只有几天,几十本卷宗等你来看,到有效的准备时间可能只有两三天,但是我们只能硬着头皮上啊,而且要责任心放在这里还要办好啊,随着全体团队的加班,有时候边开庭边了解情况。
等几天的庭审下来,你案件也熟悉了,也有较好的庭审,还有的时候是在来不及拿着之前案件的质证意见去开庭,因为世界很多东西是相同的,法条你自己都已经很熟悉了,信手拈来,所以也能开的差不多了,所以这种大量做这种重刑的法援案件,紧急的办这种法援案件,都能把我们的潜能激发出来,也能把我们慢慢的练出来,我现在很多案件都是法援的案件,这个同学的案件,和刑委会同事的案件,还有所里的案件,也有很多都是别人接的,我们的费用可能不好说,但是通过我们办理跟他们出去和其他人去做的案件,他们知道哪些方面值得别人去用更高的律师费去邀请你去做。
记得一个同事让我帮忙,第二次开庭一个五十多克的案件,因为是第二次开庭,只是一个最后的补充了,但是开庭的时候我们提出了几个重要的问题,法官就让所有程序又走了一遍,听说这个第一次庭审的时候女检察官嘴巴特别厉害,很拽,但是我们第二次提出所有的疑问,变动发问质证的时候她就没话可说了,刚开完庭之后,我们提交的辩护也是一件变动意见和法条汇总在一起,有三十多页的时候,我们这个同事看到我们的专业一件和工作量的时候很不好意思地说,就算是帮忙了,就算是做法援了。
这几年我自己比较多毒品的案件,去年做了二十一宗案件,所以现在也给自己贴了所谓的标签就是毒品辩护律师,也正在做深圳的四百公斤可卡因案件都广州台湾人,广州海警支队的三百多宗的,以上是我个人刑辩律师的成长之路。
第二个环节就是简单说一下我对执业的几个思考,第一点我认为有良心的心态,一个年轻的律师一定要耐得住寂寞,要练好基础,不要太计较,一定要多做案件,不管是金钱、经验还是知识、阅历,肯定会赚到一下。就好比我之前将的法援案件,说实话我们都是贴本在做,但是,本来法援的案件一个阶段只是会见一次,开庭可能只有一次,但是因为我们是重刑案件,我们面对的当事人可能就是掉脑袋的事情,我们不可能只会见一次,我们都是至少两次三次,开庭也都是两三次,但就是这些免费的顺着贴本的法援案件,同学同事给的这些案件,就能把你的本事练出来了,我们做的多了,所以的气场,也就是能镇得住杀人犯大毒枭,不然一个小女孩谁听你的,我们在自己的案件中练就这种本事我们也能收到几十万的律师费。
第二个是专业化的学习,我认为年轻律师在做了几年之后,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业务选定一个方向,多学习业务知识,多参加各类论坛活动,多走出去旁听优秀律师的开庭,因为这些活动对自己各方面的能力提升的非常非常快。
第三个就是责任心问题,当时我们是刑辩律师,当事人把生命或者自由交给我们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尽自己所能,将案件做到尽善尽美,才能赢得当事人和公检法的尊重,
比如去年我们的东莞的一个毒品和色情案件,我们这个群里好几个同事都是我们的同案律师的律师,有十九本卷宗不算多,但是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名律师才复印了全部卷宗,而且大多数的都只是复印了与自己有关的,当然这和排在后面的一些无关紧要的案件部分也是正常的,但是只有我们才有阅卷笔录发文提纲变动提炼举证提纲和各种各样的对比表格。
比如毒品数量的矛盾表格,比如见证人的表格,比如视频资料的对应表格,比如口供对应表格,而恰恰是在光盘当中有很多很多问题。这个案件只有十四名被告人,律师有二十几位,但是只有我们看了光盘,因为在检察院的时候,这个检察官坚持不让有三十七张光盘给我们看,我们很不服气,三个律师去找检察官,申请了三次就是不给,他说这个案子是领导照顾的,不能给你们光盘,我说为什么,那我写申请,写完申请递交过去,两位主办检察官拿了刑诉法过来和我们理论,但是我们也拿出了正好翻到了卷宗当中一些矛盾的地方,不合常理的地方,检察官不好意思,说本来不能给你们看,你们就看一下吧,所以只有我们才看到了光盘。
再说下中山一个责任心的问题,中山的一个枪支的案件,本来起诉的时候从侦查机关过来的时候案件时有五十六支枪,但是我们就翻阅的所有案件材料,把一千多分邮寄的快递单全部翻出来,我们怎么都核定不出来枪支有五十六支,散件有一千零一十件,就给检察官就写了我们的要求和建议,第二次又写了他有立功,提供立功材料,我们做的显示做一个调查笔录,交给检察官,有要求检察官去提审他。
现在这个起诉书已经出来了,我们五十六支枪支被改到三十九支,并且立功抓获了好几个人的线索和情况还有其他立功情况都已经体现到起诉书当中,我们又去走访了现场,因为他有好几个小的立功我们还没有核实到的,我们都是着了这些工作,检察官去见当事人的时候也大声说你们的律师还是很敬业的。
第四个问题就是我认为要老练的回答当事人的提问,为什么我想到这个问题呢,记得昨天我去见走私案件的当事人的时候他说等一下,我的数额已经出来了,是三百三十万吧,你告诉我吗,到底能判多久,我就这样回答他,请你不要问我具体能判多久,其实你心里清楚我心里清楚,我第一次会见你的时候,法条是怎么规定的,我非常明确的告诉你了,而你呢,在里面天天学习,你们在看守所关的的很多走私,你们经常看到他们的判决书,你心里可能比我更清楚,但是只有三百三十万的数额,我无法认定,你可能无法估计你判多久,为什么呢,每个案件都没有可比性,你不要认为三百三十万就定了,因为在走私案件当中,根据我们经验,不一定是这个数字,最后就是决定数字的,比如说有些案件根据海关没有抓到实物,他是根据双方,你准备要走私的一些邮件一些文件表格来认定你将要走的是多少,但是很多货物,或者临时改变,不进口这些货物,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有些想你的案件是12年案件,但是12年发生,但是极佳时间就是海关核定价格的时间又是2015年的,你想一下,12年发生的事情15年集合的时候肯定是要高一些的,因为物价都是涨的,这是第二,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计价标准,海关有三种,我记得是有山中价格什么内部价,参考价,还有什么价格的,这几种价格他每个价格都是不一定的,我们就不要考虑其他的一些从轻,减轻的情节,光这个三百三十万,数额都不一定能确定,你让我怎么跟你评估,将来具体的刑期了,我是不是就要回答他,你没法回答,你回答的好,他现在高兴,到判下来不好,他说你这个律师不专业,回答的不好,但是你不回答他,他也觉得不好,所以我们在这个回答当事人的一些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老练,不能让他们抓到把柄。
说下我去年年底办的一个枪支案件,大家可能都在网上看到了福建高院维持了一个走私仿真枪二十四支判了个无期,福建高院维持了,这个辩护律师也是非常有名的大律师,一直忙于热身热火朝天的吵,还要在两会上修改一点八角的标准,正常的热火朝天的时候,我的案件,深圳中院判下来的也是仿真枪二十四支判了八年,其他情节比福建的这个严重,我也是一时高兴,发了一条微信到朋友圈,一个网友就是来自上海的一个法官,他私信我六个字,偷着乐,悠着点。
这个案件是单人单案,很简单的卷宗很少开了一个小时,但是法官开完庭,马上把律师,请到办公室聊了四十分钟,法官就跟我们聊了这些情况,我们就一直和他说的一点八角标准的来龙去脉,还打印了一篇写得非常不错的专业文章,法官说也理解这个的标准,但是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恶法亦法,你们的的请求是不是都有法律依据,法官就催我们将所有依据交给他,提交给法官一直催,审判长庭长那里去申请,法官说我再怎么样都只能给你降一档不能降两档。
见证也是虚假的,数量多地方也有矛盾,搜查也不合格,因为我们让他们认定了一个问题,就是自首,可能不好认定,但是从犯他是决定了,所有在这里提醒一下,我们年轻的律师朋友,这个单人单案也有可能是从犯,不能因为没有抓到主犯,或者主犯不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就不能认定为从犯,所有我这个案件他是认定了从犯,就法官给我的只能降一档,我一听一档,无期一下就是七年到十五啊,我非常开心,之后他就不断和我们在电话沟通,最后就判了八年。
前天是7月四号,我自己的一个案件,判了下来,我发到网上咱们群里,比较开心,引起了一阵小骚动,我先大概陈述下这个案件,近三年来法援给我六个杀人案件,两个还没到法院,两个判死缓了,一个十五年,一个十三年,另外两个是死缓,都是家里穷的叮当响的,都是杀了两个人,我都怕的,四号判下来那个还是碎尸案,也就是恶性杀人碎尸抛石案件,律师看到我的结果是死缓,咱们群里的就是这样的人都该死枪毙十次都不足过,这样的案件都不死的话,那世上就没有公道可言了。
看到这里我有点弱弱的伤感,我就只回答了几个字,我们是刑辩律师,有的律师问我有什么高招啊,我说没什么高招,就是特别熟悉案情,就把所有的疑点都摆给法官看,判决书上,三十几页的,法官说律师的123456关键都不惨那,但是在量刑的时候他肯定会考虑这些,他肯定会留余地,所有我的案件就判了个死缓限制减刑,说到这里我们毒品案件也是无例外的,就是很多东西,比偶如说很多都是没有当场分量,没有当场取样。剪裁多次受到污染,鉴定有多项不合格,鉴定人也不合格,鉴定方法也不合格,也没有照片,我们不要认为法院对这些东西不理会,这些东西你看着办就算法官不采纳,你别忘了最后的判决结果他一定会给你留余地。
最后我再回忆一下我们今晚的主题,一个是无罪辩护,12年新刑诉法出来之前,当时有个案件,我做一辩,另外一个同事做二辩,法官觉得案情很简单,就拖到10点半才开庭,但是一听到我们要做无罪辩护,一听就恼火了,因为证据审查就要一天的时间,法官就花了一个多小时给我们辩护人和家属做了多次的工作,最后我们觉得火候也差不多了,就同意做了罪轻辩护。同时,前段时间在中院,我也是这样做的,公诉人听着听着就问,辩护人你是要做无罪辩护?他说无罪辩护你怎么将罪轻的意见拿出来了?我就拿出依据说,律师在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都是可以分开做的。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与公诉人交流问题,我认为在庭前多与其沟通,但是我们要拿着证据,拿着法律文书,不卑不亢地和他们沟通,两处观点,提出各类申请,提出法律依据,他们其实还是很喜欢的。庭审中我们也要注意跟公诉人交流,开庭的前一个阶段,如果你专业,敬业也会尊重你。
好的,今晚我的点评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主持人李靖梅:谢谢董律师,您从以上四个方面为我们进行了无论从心态还是执业过程中各个方面都给我们的年轻律师,做出了指引和要求,感谢您!下面有请袁律师为我们进行点评。
点评人袁立杰:好的,谢谢主持人的介绍,王律师今晚的讲座非常精彩,下面我就听完主讲人和点评人授课内容的感想吧。
第一,我认为我们做辩护人一定要做到有气魄,该出手的时候就出手,上个月我在陕西有个案件,侦查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威逼,但是当事人也没有很配合他,我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谈到他被威逼的过程,我回到酒店就写了一份控告的信,直接寄给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最后也是因为我书写的这份控告信吧,当地的侦查机关最后作出了让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最终办理了取保候审,这是我要说的第一点,作为律师一定要有胆魄,不要唯唯诺诺去和公检法沟通。
第二点就是谈一下刚刚王律师讲的阅卷,一定要仔细的阅卷,要找准辩点,我就属于王律师所说的对办理刑事案件下笨功夫,也有很偏执的很认真的办案的心情,所以对案件的阅读的次数都会有好几遍,比如我五月份办理的一个辽宁的案件,这个案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及客户的合同非常的多,但是我就是在阅卷的时候发现公安机关在收集的时候,非常粗糙,有些合同缺失了很多,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向法院提出一些证据应该排除,因为这些证据涉嫌办案人员作假,最终这样的观点也受到了法官的认可,最终导致法官认为案件的事实有不清的地方,在多个回合的法律沟通之下,给我的当事人判处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事人还是比较满意的。所以我说的第二点就是我们一定要仔细阅卷。
第三点我想谈谈沟通的问题,我认为沟通要有三个及时,首先我们办案的过程,一定要及时,我们作为律师不能被委托人对案情的描述来左右我们的四巷,因为委托人他们看不到卷宗,一定要及时的给委托人进行沟通,第二也是对案情的进展,我们一定要和当事人去沟通,第三点是我们要及时的跟进案情的进展,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对于案件的一些额外的律师方面之外的工作要及时给提前的考虑并且安排。比如我们上两个星期,辽宁另外一个案件,法院就给我们当地的洛阳的司法局邮寄了缓刑的相关的一些社会调查报告的一些材料。我们都知道缓刑的话,法院都需要在判决之前对被告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查,所以我当时就意识到以后有及时,打给委托人进行了说明,让他在家里面密切关注法院寄回来社会调查的文书。
我想给大家谈的还有就是,委托人谈的话太温吞的话,我们有时候不能全兴,但是也不能不信,他的近亲属是如何交代的,他对案情的描述,
最后,我们希望下次和大家再次讨论,谢谢大家,感谢张元龙主任,感谢各位兄弟姐妹。
主持人李靖梅:感谢各位群友,谢谢袁律师有一次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大家将今天的主体做了一个总结性的点评,袁律师强调我们做律师要有胆魄,敢于与公权力平等沟通,仔细阅读卷宗找准辩点,与公诉人沟通,与当事人沟通、与委托人沟通要及时,及时跟进案件。
今晚的每一位律师都从不同的角度为我们分享了我们在刑事辩护中应该吸取的教训和经验,今晚的讲座就到此结束了,谢谢大家,让我们期待下一期的中南刑辩论坛讲座的到来,祝大家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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