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政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再飞浙江绍兴,继续办理杨某被控诈骗、寻衅滋事罪一案。本律师于2018年8月份接受杨某家属委托,提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即赴绍兴,经会见当事人,了解基本案情后,感觉本案辩护空间不大,便给当事人实事求是地讲明了我对案件的看法。向当事人提出,案件辩护空间不大,当地律师完全可以胜任,他们没有必要花费大价钱请。我提出我退出案件辩护,他们已缴纳的律师费全额返还,请他们在当地聘请律师,我还可以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指导工作。但是当事人家属坚决不同意退出,坚持要我为杨某提供辩护,他们明确表示,一定要请我作杨某的辩护人,案件成功与否都没关系,绝不埋怨。看着当事人信任的眼光,我感受到了莫大的责任和压力,我别无选择,只能从命。
到法院向法官递交委托代理手续、交涉阅卷事宜时,法官告诉我,案件将于十天后开庭,本案是绍兴市第一起套路贷案件,各级领导都很关注,办案机关专门到外地学习兄弟部门的先进经验,欲把此案办成经典案例。办案机关还表示,开庭时他们将组织全体民警(办案民警除外)旁听此案。法院还将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旁听此案,欲组织观摩庭。而本案涉及五个当事人,五本卷宗,在不到十天的时间内,要完成阅卷时间写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作有效辩护是难以想象的。我向法官陈述了我的困难,得到了法官的体谅与宽容,最后法官决定案件延期开庭。
经过仔细阅卷,深入分析案情,我发现案件并非铁板一块,还是有一定的辩护空间的:
起诉书指控的杨某涉嫌诈骗被害人章某20万一事,起诉书认定章某向杨某借款10万元,实际只给了6万,却要求章某打20万元的借条,后章某没有按期还款,就持章某所打2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章某偿还20万元。起诉书据此认为杨某虚构债权,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诈骗章某20万元。这样的指控逻辑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诈骗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骗,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而本案中,章某对于向杨某借款10万打20万元的借条实际得到6万是明知的,有章某本人的笔录和其新笔所打借条(借条上借款的数额20万是章某亲笔填的,还按指印确认)为证,他在明知借款10万要打20万元的借条且只能得到6万元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借款,主动给杨某打了涉案20万元的借条。既如此,杨某诈骗之事从何谈起?章某又怎么可能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
起诉书指控杨某指控任某采用欺骗手段借款给章某15万元(实际得到4.2万),打30万元的借条,然后指使任某催帐,逼章某将其价值85万元的房产过户给杨某名下,要求章某打85万元的收到条,据此认定杨某诈骗章某85万元。这个事情比较复杂,辩护难度比较大。本律师认真翻阅了卷宗,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从卷宗载明的事实看,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房管机关登记备案,从卷宗材料看,没有证据证实章某和杨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就是说这个合同是有效的。而且合同签订后,杨某代章某偿还了前期房贷近34万,加上其他章某所欠杨某借款的本金,累计支付章某款项40余万,占总房款85万元的一半左右。既然杨某已经支付了近一半的房款,就不能认定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认定杨某是在诈骗。至于说余款是否支付,双方尚存在争议,也是民事争议,当事人杨某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杨某即使有不妥当的行为也是民事争议的范筹,怎么可能是诈骗呢?
起诉书指控杨某的第二个罪名是寻衅滋事罪,起诉书认定杨某指使屠某采用打巴掌的手段,逼迫杨某在前述房屋买卖合同上添加了车位条款,后杨某到物业部门将所属车位变更到了自已名下,起诉书据此认定杨某采用强拿硬要的方式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法院判处其1-3年的有期徒刑。在这个事件中,杨某的行为确有不妥,但是本律师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首先,从卷宗记载的事实看,在前述房屋买卖中是否包括车位双方存在争议,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章某将所涉车位的购买发票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也交给了杨某,这说明杨某所说的车位一并转让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不是空穴来风,杨某要求章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添加车位条款并非毫无道理,绝非无事生非,也不是出于逞强耍横、寻找刺激、发泄情绪的动机,其行为不是无事生非。其次,有证据证实,杨某在过户车位时,物业部门仅要求杨某出示了房产证,根本没看那个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添加车位条款与车位的变更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所谓的强拿硬要不能成立?其三,最要命的是杨某根本没有实际得到车位,他直到现在也不知道涉案的那个车位在哪里。起诉书认定的所谓的强拿硬要得到的车位的主要事实就是物业在电脑系统上把车位的名字由章某改成了杨某,进入车位必需的停车卡杨某也没得到,即使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也没有得逞啊!其四,起诉书认定的杨某指使打章培强巴掌的屠某居然被公安发机关以随意殴打他人给行政处罚了事。屠某和杨某为同案人,他们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要么同为强拿硬要,要么同为随意殴打他人。但本案中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同样一起事件的当事人,一个被定随意殴打他人,行政处罚了事;另一个却被定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提起公诉 ,要求判处一至三年徒刑。如此区别对待,选择性执法,何以服人?
2018年9月19日,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本律师向法官递交了庭前辩护词,详述辩护观点。后审判长亲自打电话肯定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并通知本律师案件将定于2018年1月11日开庭。辩护观点能得到法官的肯定是本律师莫大的荣幸,也增加了必胜的信心和决心。本律师即将登机飞赴浙江,后天将出庭征战,定将以法庭为战场,作坚决的无罪辩护,全面颠覆控方指控逻辑,杀他个人仰马翻,片甲不留,杀出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的威风。
2019年1月9日于广州白云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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