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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最伟大的刑辩律师在中国 ——重温雷庭案:一场惊心动魄的无罪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28

二十一世纪最伟大的刑辩律师在中国

——重温雷庭案:一场惊心动魄的无罪辩护

杨天意: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时间回到2012年5月15日,备受瞩目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防暴队原主任科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在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雷庭在接受指令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法槌落下,雷庭无罪!

全场响起雷鸣般的掌声,为迟到的公正而欢呼,为正义的胜利而鼓掌。

然而此时,坐在辩护人席位上的王思鲁律师,却陷入了深深的沉默。

沉默,是王律师在历尽艰辛,取得无罪胜诉后的习惯。他的内心并非没有欣喜,因为,这也是属于他的胜利;他的内心也并非没有激动,因为此时,他的眼角已泛起泪光。

多年后,当我们再次重温雷庭案,王律师对于当年办案过程的每一个细节依旧记忆犹新。

冤案起,临危受命赴海南

2011年6月,雷庭的家属找到以“刑事大要案辩护”为专长的王思鲁律师,希望其能够担任雷庭的辩护人。在简单了解案情后,王律师认为,这不过是一次正常的人民警察执法行动,无论从事实或法律的角度都不应认定为犯罪,很可能是一起冤案。

2011年前后,国内媒体曝光了许多人民警察执法不规范甚至暴力执法的新闻。据家属介绍,雷庭的案子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在海南当地受到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了省级领导的注意。这样的案件,律师辩护的难度是相当大的,自身面临的压力及执业风险也相对较高。其实,在找到王律师之前,雷庭的父母、战友已经为其在当地找到了一名曾经在政法系统任职的律师,但该律师因承受不住各方压力,最终选择退出。犹豫再三之后,王律师还是决定接受雷庭家属的委托,怀着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决心,飞赴海南。

“当时真的是做好了坐牢的心理准备的。”

每当回忆起当时的心境,王律师总是如是说。面对可以预见的压力及不可预测的风险,任何人都很难真正做到义无反顾、一往无前。抉择,往往是内心复杂斗争的结果,而这样的结果,最终是对法律的信仰战胜了对风险的畏惧。

于是,带着信念和勇气,王律师踏上了这段充满了艰辛与激荡的旅程。

定策略,三管齐下见真相

甫一到海南,王律师便在第一时间查阅了案卷并会见当事人。经过详细的阅卷及沟通,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逐渐清晰起来:

2010年8月6日23时,因发现两伙持刀的年轻人可能要持械斗殴,雷庭所在的防暴大队接到公安局领导的指令,要求防暴队出警协助新英湾派出所到当地加勒比KTV娱乐会所执行盘查任务。因在场被盘查醉酒人员不配合,甚至冲击警戒线,雷庭和防暴队依法对阻挠民警执行公务的人员陈某华等四人进行制服并带回派出所配合调查,派出所民警对陈某华等四人分别进行调查后,将四人放走。

8月7日凌晨30分钟许,陈某华带领十几人围堵防暴队大院。凌晨2时许,经劝导工作无效后警方下令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处理,防暴队迅速处置,制服了现场闹事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现场带头闹事的首要分子依法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但是,当陈某华等拘留期满被释放后,因为对处罚不服,随即向海南省公安厅、洋浦检察院等多个单位写信,控告洋浦公安局防暴大队及雷庭滥用职权致其受伤等问题。案件反映到海南省政法委和省检察院,经省级领导批示,由省检牵头成立专案组来“专办”这起案件。

2011年3月7日,洋浦公安局接到海南省公安厅指示,作出《关于吴某勇等人控告我局防暴队滥用职权的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吴某勇、陈某华的控告并不成立,理由有三:一是该局新英湾派出所和防暴队在“加勒比”娱乐城对陈某东、陈某华等人进行盘查,是执行公务行为;二是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围堵该局防暴队大门两个多小时之久,经多次劝说拒不撤离,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将其带离审查是依法进行的。陈某华等人采取暴力对抗,民警依法将其制服,是正常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对陈某华、吴某勇两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

然而,就在洋浦公安局作出《关于吴某勇等人控告我局防暴队滥用职权的调查报告》后的第二天,即3月8日,雷庭及时任洋浦县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的陈焕鹏被洋浦县检察院传唤并带走调查。3月12日,雷庭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后改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提起公诉),陈焕鹏则因涉嫌非法拘禁被监视居住;3月14日,由海南省检察院牵头的“三一一”专案组成立;3月25日,雷庭被逮捕;6月22日,雷庭被移送审查起诉。

至王思鲁律师介入时,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当时事态的发展,对于辩护工作的开展已经非常不利。在过去的几个月时间里,因该案引发国内媒体的高度关注,以“防暴副队长对群众施暴”“洋浦‘喊冤’民警遭起诉”等字眼为标题的报道裹挟着不明真相的群众,已形成排山倒海的声讨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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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案发后媒体对雷庭案的报道

面对此种情形,王思鲁律师认为,单纯依靠法庭上的辩护想要昭示真相、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显然是困难重重,也过于被动。想要于困境中突破,必须主动出击,多管齐下。为此,王律师制定了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强有力的媒体监督、强有力的官方反映,进行全方位辩护的策略。

首先,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王律师先后撰写了多篇法律意见书,分别寄送至洋浦公安局、洋浦人民检察院、东方市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这些法律意见书,一方面,基于在案证据和客观事实,深入浅出地分析了雷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以法律手段对《海南洋浦公安局防暴队主任科员雷庭涉嫌非法拘禁(通稿)》中对雷庭的行为进行的不客观评价予以逐条反驳,并对雷庭的行为进行了客观的法律分析。

其次,强有力的媒体监督。王律师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了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的信息,揭示雷庭案的事实真相,以此对抗充斥网络的、充满“有罪推定”色彩的不实报道,以正视听。媒体对于真相的关注,有助于将案件暴露在阳光之下,更有利于发挥媒体对司法公正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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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媒体报道中大量引用未经查实的事实描述,对雷庭进行“有罪推定”

最后,强有力的官方反映,王律师及洋浦公安局先后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东方市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相关领导致函,一方面,请求保障雷庭的各项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请求相关领导关注本案中个别司法人员涉嫌刑讯逼供、假造证据、施压法院、恐吓律师、干预司法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外,雷庭案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公安系统民警履行公务被指控非法拘禁的第一案,案件的判决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到新中国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也对今后民警的执法工作形成一道无形的枷锁。因此,全国公安干警(代表)联名上书中央领导,请求为雷庭主持公道。

经过不懈努力,三种策略均在各自的战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律上的客观分析为雷庭案的无罪辩护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媒体上的“拨乱反正”,对于被误导的舆论走向渐渐形成了逆转之势,事实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对于冤情的不断反映,中央政法领导及省级领导都予以了高度关注。最终,海南省公安厅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组针对个别司法人员是否在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存在刑讯逼供、逼证等违法办案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联合调查报告。

上公堂,不惧重压对检方

三条战线全面铺开的同时,为雷庭争取不诉的努力也从未间断。为了争取让检方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王思鲁律师除了通过法律意见书书面请求外,也多次争取与检察官就雷庭案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当面沟通,但均被检方拒绝。

8月25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就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提起公诉。

收到检方提起公诉的消息时,王律师正透过宾馆的窗户,看窗外风云变幻。

海南的夏季,天气总是莫测多变。正午的阳光炙烤万物,热浪将人们从热闹的街市中驱散。午后的宁静不过数小时,到了黄昏时分,伴随着海陆风的交替,携带者大量降水的灰色雨云,便又气势汹汹地从海上倾城而来。

风起天际,暴雨将至。

没过几日,王律师便收到了消息,说是已经有人在调查他,甚至已经向广州司法局进行举报了。而就在今天,一名协助办案的助理向他辞行,因为压力太大,已经承受不起了。

这是某些人为了阻挠律师办案而惯用的伎俩,用这种外来的压力逼迫律师主动放弃,但这其中暗含的风险是很多律师承受不起的。退一步,或许就能海阔天空,全身而退。但是,退一步,就输了。诸般努力,付水东流。雷庭,也再无还其清白之可能。受人之托,终人之事。既然此间未了,便唯有负重前行了。

9月14日,雷庭案在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前,为了确保公诉万无一失,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调来其公诉一处副处长——曾荣获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的检察员周某,代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并为此推延了开庭时间。

然而,控方的这一精心准备,却成了辩方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王思鲁律师当庭指出:“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公诉人周某主体资格违法,不具备代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资格。单凭这点,足以导致整个庭审无效。”根据《检察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检察官从检察院调出的,应当提请免去其检察官职务。这也就意味着,检察官不可能存在双重任职的情形。而周某既在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察官,又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任助理检查员,明显违反了《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

不难看出,王律师为庭审制定的是“主动出击”的策略。采用这一辩护策略的目的在于,不仅要证明当事人无罪,还要证明检方个别司法人员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以彼之道还治彼身”,借此打乱控方节奏,让控方陷入被动。

如果说,对于公诉人不具备出庭资格的质疑仅算是就其违法行为的“牛刀小试”,那么接下来,辩方对于检方个别司法人员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取得言词证据的犯罪行为所提出的控诉,则更为惊心动魄。

实际上,在庭审伊始,王律师便一针见血地指出检方办理雷庭案的思路和动机,即“将案件强行分割为两个阶段,仅就第一阶段的事实进行起诉以实现以下目的:

1、回避陈某华等人在第二阶段围堵防暴队,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

2、可以第二阶段的证据材料与第一阶段的案件事实无关来防止在法庭上出示第二阶段的证据,既可保护自己,也可靠大量的书面的、传来的、不符合证据要求的‘言词证据’来强行入雷庭的罪;

3、防止媒体将检察院有关人员针对参与第二阶段的警察刑讯逼供、逼证的行为暴露于阳光之下,避免自已受到追究;

4、一旦雷庭入罪,控方极有可能启动后续追诉……”

揭开这层面纱,接下来的庭审将紧紧围绕着刑讯逼供,激烈展开。

“不一样”!刑讯逼供酿恶果

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可谓是刑事证据中的“毒树之果”。美国早在1920年“西尔索弗恩.伦巴木材公司诉合众国一案”中便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应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至1939年的“纳登诉合众国一案”,“毒树之果”被正式命名。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便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可见,我国刑事立法早已对“刑讯逼供”进行了否定,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但遗憾的是,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始终是一个屡禁不止的难题,而对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难度又超乎寻常。“毒树之果”对我国刑事司法的荼毒不可谓不深!然而不幸的是,雷庭案中,当事人雷庭及陈焕鹏均遭受了刑讯逼供。

法庭上,根据在案证据及雷庭的供述,王思鲁律师分四个阶段详细说明了雷庭遭受刑讯逼供的过程。

第一阶段,雷庭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带至昌江县人民检察院的询问阶段。2011年3月8日,雷庭被洋浦人民检察院传唤,但随后被检方带至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带离时洋浦人民检察院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从雷庭到达检察院,到本次询问结束,雷庭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48小时(已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24小时)。不仅如此,洋浦人民检察院还存在诱供、变相刑讯雷庭的行为。例如,2至3人一组轮流看守审讯;不让睡觉休息;故意拖延吃饭时间;选择凌晨进行询问等。

第二阶段,雷庭继续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带至昌江县人民检察院的讯问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洋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雷庭所在的市、县或他的住处对其进行讯问,而实际上雷庭已被非法带离所在市、县,他不是在法律所规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此外,洋浦人民检察院虽然出具了传唤通知书,且通知书上雷庭签字确认的时间未超过十二小时,但实质上洋浦人民检察院始终未释放雷庭,继续对其变相拘禁,不间断地对其进行讯问,一直持续到晚上。此外,期间省检反渎职侵权局某副局长对雷庭进行讯问时,还存在以换取缓刑或取保来要求雷庭按照检察院虚构的事实进行供述等诱供的行为。

第三阶段,雷庭仍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带至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讯问阶段。被带至东方市人民检察院,雷庭被要求不得坐下和睡觉。下半夜就不断有人对其进行讯问,讯问始终不间断,直至第二日下午18时才向雷庭出示刑事拘留证。但出示拘留证后雷庭未被立即执行拘留送至东方市看守所羁押,而是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讯问室继续接受讯问,一直到下午4时多才结束。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连续3天多的时间不让雷庭睡觉休息,并对雷庭进行了多次讯问,但只记录了两次,尤其是对雷庭有利的供述大部分都不予记录。在此期间,雷庭多次要求聘请律师,检察院始终不予理会。

第四阶段,经过前述六天将近150小时的询问及讯问后,雷庭才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送往东方市看守所进行羁押。

实际上,检察院个别司法人员在这个过程已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存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

有鉴于此,王思鲁律师在法庭上严正指出:“检察院有关人员非法剥夺雷庭人身自由将近150个小时,已远远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并采用不让睡觉、轮番审讯的方式侮辱、虐待雷庭,进行刑讯逼供;明知雷庭不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却滥用职权对其非法拘禁。作为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他们知法犯法,严重侵害雷庭的合法权益,损害雷庭的身体健康,他们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打击依法履行公务的雷庭,虐待雷庭、逼取口供,存在严重的渎职侵权行为,他们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

除了对雷庭实施刑讯逼供外,检方相关人员对本案的另一当事人,也是本案的关键证人陈焕鹏进行了“逼证”。

陈焕鹏在作证时说:“自己被洋浦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带进检察院,后来又被带至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再被带至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在大概连续六、七天的时间里,办案人员几乎没有办任何手续,也没有出示证件,对我连番审讯,自己既没的吃也没的睡,几近崩溃。”

“办案人员一直要求我承认看到雷庭打人,并威胁我,要我签认不符合事实的讯问笔录。”

在法庭上,陈焕鹏作证时当庭出示了自己被讯问时趁审讯人员不注意藏起来的一份材料。陈焕鹏说:“我做了很多份材料,但是他们都不满意。大概在四月二十七、二十八号左右,检察院办案人员给我做了最后一份讯问笔录,我看完笔录后,在最后一页签上了‘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我故意把‘不’字写得很模糊,但仍可以仔细辨认出来。接着,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姓蒋的检察官就根据这份讯问笔录自己重新写了一份供述材料要我照着抄,照着念。这张材料原稿是我从这些材料中,趁着检察官不注意,藏了一张出来的。”

“和我说的‘不一样’!”

此语一出,立刻惊骇全场。

这是对刑讯逼供最荒谬的戏谑和讽刺。

这也是刑讯逼供酿下的“毒树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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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陈焕鹏供词中“和我说的不一样”笔迹展示及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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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陈焕鹏当庭出示的“铁证”

证据,是认定事实、对行为人进行法律评价的关键所在。没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事实与法律都是无稽之谈。检方的办案人员不可能不明白这样简单的道理。但是,他们却无视法律的庄严,用非法的手段进行威胁,用拟好的口供进行审讯,最后,再用签上“和我说的不一样”的所谓“口供”来证明雷庭有罪。

一幅办案人员采取非法手段,以威胁逼证、以刑讯逼供的图景跃然于法庭之上。陈焕鹏,以他的智慧和勇气,终于让控方所谓“正义”背后的丑恶,大白于天下。

拒妥协,为证清白再重审

虽然,这场充满戏谑与讽刺的公诉让世人认清了雷庭案的真相,也让世人看清了个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证的卑劣行径。但,庭审的胜利却未能为雷庭赢得一份公正的判决。东方市人民法院最终拒绝了辩护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判处雷庭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一份妥协的判决,判处有罪,但免予处罚。但这并不是雷庭应得的判决,因为,雷庭是无罪的。

为证清白,雷庭拒绝妥协。

2011年12月16日,雷庭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辩护人王思律师同样不接受这份妥协的判决书,支持雷庭上诉,并为其代书了《刑事上诉状》。

在上诉状中,王律师首先慷慨激昂地指出“一审判决是平衡各方利益,‘协调’的结果。这样‘协调’的结果如果成为最终定局,那么在司法实务中类似执法行为都将被定罪,公安系统干警们将惶惶不安,人人自危,害怕成为第二个雷庭。”。

王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有公正认定的地方,同时也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回避证据事实的问题。

在事实认定方面,王律师指出,一审判决对于“雷庭打陈某华的耳光”等事实的认定是无视证据事实的。此外,对于一审中关键证人陈焕鹏对个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指控及庭审过程中出示的相关证据,一审判决均予以回避。

在适用法律方面,王律师指出一审判决无视了治安法规赋予公安执法人员对违法人员作出盘查的权力,亦无视了治安法规赋予公安执法人员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及使用一定强制措施之权力。一审判决认定,雷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而在王律师看来,上诉人的行为恰恰符合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法律规定与客观事实,对雷庭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

在程序方面,王律师提出,一审判决忽略了辩方大部分辩护意见,无视了辩方出具的大量证据和所有的申请,程序严重违法。

王思鲁律师代书的有理有据的《刑事上诉状》为二审法院所接受。2012年3月2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终无罪,人间正道是沧桑

2012年5月15日,雷庭案发回重审后,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适用一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王思鲁律师再次坐在了辩护人的席位上,再次回到了属于自己的战场。这一次,他将卸下所有的压力,用自己专业功底及万丈豪情为雷庭赢得彻底的无罪。

庭审伊始,王律师便再次提出个别办案人员违法调查取证、暴力取证的问题,并再次请求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随后,王律师着重从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分析了雷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法律依据。

客观方面,王律师认为,行为的“非法性”是本案的关键词。被告人雷庭依法行事,客观上其行为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完全的合法性,与非法拘禁罪最本质的特征——“非法性”格格不入。

主观方面,王律师指出,雷庭根本不具备非法拘禁罪的主观必要构成要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在论证雷庭根本不具备“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主观动机时,王律师慷慨激昂地四问公诉人:

“我们一问公诉人:如果说,雷庭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行为目的,那么,他基于什么动机?

我们二问公诉人:如果说,雷庭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行为目的,在很难找出他有任何动机的情况下,有没有必要仅剥夺他们十几分钟的人身自由吗?

我们三问公诉人:如果说,雷庭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行为目的,那么,为什么他很快就把‘人’移交给了派出所?难道仅仅在警车里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难道要派出所代替他‘剥夺人身自由’吗?

我们四问公诉人:如果说,雷庭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行为目的,那么,在当时的条件下,他完全可以擅自而为之,把陈某华等人随便关上几十个小时,难道还需要向寻某龙请示、与陈某鹏商量吗?如果寻某龙让他放人,他不是达不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吗?”

激情洋溢的法庭陈词,让控方无言以对,更是将庭审推向了高潮。

正如王思鲁律师在重审的辩护词中所引用的诗人雪莱的名句:“冬天已经过去,春天还会远吗?”雷庭案从案发至今,已过去了14个月之久。历经了一审、二审以及重审之后,正义的曙光终于拨开了云雾,照进法律的圣堂。

“被告人雷庭在接受指令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无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庭无罪。”

法院最终宣判,雷庭无罪!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雷庭终于向世人证明了自己的清白,也终于获得了彻底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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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雷庭(中)被宣判无罪后与王思鲁律师(左一)、洋浦公安局领导(右一)合影

一次再正常不过的出警,却给自己带来了一场牢狱之灾。或许,雷庭案从一个侧面,向我们证明了“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运不会缺席”。

但,我们不禁要问,正义真的不会缺席吗?

在雷庭案案发的前后,国内媒体曝光了多起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包括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石家庄聂树斌案、云南昆明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等等。这些无辜的“被告人”多数因刑讯逼供而被迫认罪,从无辜者变成了罪人。诚然,因各种机缘巧合,这些案件在含冤十多年后最终得以昭雪。但,我们不禁要问,冤假错案仅有这区区几起吗?

逝者难追,文过饰非。更多的冤案因得不到正义的眷顾与猛士的呐喊而被埋入了历史的尘埃。

回顾雷庭案,我们可以看到,这起案件的产生是在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个别司法人员未能坚持法律底线、未能恪守执业规范,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据,最终使无辜者含冤入狱。然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为了避免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需要付出怎样的心血。试想,如果没有雷庭坚持不认罪的刚毅与决绝,或许定罪早已是板上钉钉;如果没有陈焕鹏的机警智慧与翻供的勇气,或许真相永远不会大白于天下;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挺身而出与仗义执言,或许雷庭不得不背负罪名,在冤屈中等待命运回眸。

我们也可以看到,雷庭案中的许多工作,既是立足于法律,又是超脱于法律的。在雷庭案中,为了纠正媒体对案件事实的错误报道,辩护律师不得不通过互联网及媒体发声,以发布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信息的方式,将事实真相还予公众;不得不发函给相关领导,反映司法不公的情况。诚然,在雷庭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在案件审理期间尚无此类规定。诸如通过媒体发声等庭审之外的活动,虽然立足于法律又超脱于法律,但试想,如果没有媒体的“拨乱反正”,所有的舆论都对雷庭进行“有罪推定”,最终舆论的压力全部导向审判人员,这对雷庭来说,难道就公平了吗?可见,有时候,为了个案的公平与正义,律师的战场既立足于法庭之上,更超脱于法庭之外;律师的工作既立足于法律之下,又超脱于法律本身。

多年后,王思鲁律师在回顾雷庭案惊心动魄的辩护时,不禁感叹:“在极度成熟的法治国度,纸上的法律与现实的'法律'高度一致,法律具有极强的预测性。刑辩律师,只要娴熟法律及实务,极具工匠精神,即可最大程度上促成司法公正。转型时期的祖国,纸上的法律与现实中的'活法'还有距离。刑辩律师不仅要技艺精湛,还要敢抗争、有担当。唯有不惧重压、豪情万丈、极致专业,才能在被置之死地的无罪案件中力挽狂澜,使冤案得以昭雪。做了二十年刑辩律师,最大的感受是:二十一世纪最伟大的刑辩律师在中国。”


附:雷庭案案情时间表

2010年8月6日:警察陈焕鹏、雷庭出警

2011年3月12日:雷庭被刑事拘留

2011年3月14日:海南省检察院批示成立雷庭案专案组

2011年3月25日:雷庭被逮捕

2011年6月22日:雷庭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8月25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1年9月14日:东方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2011年12月9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

2011年12月16日:雷庭上诉

2012年3月2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2年5月15日: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宣判:雷庭无罪

2012年7月27日:雷庭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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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意
杨天意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19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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