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新: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黑恶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中心词:精细辩护,极致追求,临危受托,力挽狂澜
2012年12年29日,陈女士的丈夫梁X丞因涉嫌受贿罪已被逮捕,然而,为了替梁X丞洗清冤屈、不受牢狱之灾,梁X丞被羁押时,其家人试图动用各种社会关系捞人,却毫无效果,浪费钱财,并失去最佳辩护时机!于是,陈女士开始在网上筛选刑辩律师,经过一番查找、对比,最终,陈女士锁定了杨朝新律师。
杨律师通过对案情的初步了解,认为做无罪辩护的空间是存在的。
根据起诉意见书的指控:L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在工商局注册成立L市智汇人才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智汇公司),从事人才培训与派遣业务,出资人为人社局内部职工。人社局因涉嫌违纪被纪委查处,智汇公司被责令脱钩。在清理财产时,发现梁X丞收受智汇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梁X丞身为人社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罪。
然而,其家人反映,梁X丞曾在智汇公司讲课,智汇公司从人社局脱钩时,梁X丞并没有撤回股本,参加智汇公司的经营。同时,涉案的还有人社局领导韦X倩。
综合上述情况,杨律师与助理决定与陈女士进行沟通后会见梁X丞,而陈女士说,共同犯罪嫌疑人韦Ⅹ倩的家人已代韦Ⅹ倩退赃,争取从轻处罚。这情况对为梁X丞做无罪辩护极为不利。
次日,杨律师对梁X丞进行了会见,将受贿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告知,并提醒辨认公安的逼供、诱供、骗供、指供,让其防范,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与梁X丞仔细了解案件情况时,发现了本案的关键点。
一是,智汇公司是否真正从人社局脱钩,成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如果没有真正脱钩,从智汇公司取得数额巨大的财物,可能涉嫌贪污罪。
二是,智汇公司从人社局脱钩,成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其经营活动是否利用了梁X丞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即在培训环节,如果没有梁X丞利用公权力出面站台,别人就不到智汇公司培训;在派遣环节,如果没有梁X丞的公权力,学员就派遣不出去。
三是,梁X丞在智汇公司付出的劳动,与其取得数额巨大的财物是否对称。
四是,智汇公司从人社局脱勾时,梁X丞是否撤回股本;如果没有撤回股本,又和智汇公司其他股东约定参与经营,共担风险,即使收到智汇公司的巨额财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构成受贿罪。
基于上述,律师决定,要为梁X丞作无罪辩护。
内心成熟,淡定从容
与梁X丞会见完,律师紧急将早已草拟好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关于梁X丞依法不构成受贿罪请求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完善并修改,下午便携文书赶往X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面见主办检察官,虽然在此过程中出现小插曲,但在律师坚持不懈的耐心等待下,还是与主办检察官顺利见面,检察官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
法庭舌战,平和理性
反贪局移送材料至公诉科之前,律师又会见梁Ⅹ丞两次,分析案情,调整策略。材料移至公诉科后,律师及时阅卷、复制材料,带着怀疑的眼光审视侦查部门提交的每一份证据,然后三次会见梁X丞,根据质证的技巧,让其发表对每一份证据的看法,要求做到言简意赅,切中要害!通过庭前辅导,梁X丞对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了初步的了解。
一切准备充分后,梁X丞涉嫌受贿罪一案,2013 年12月5日于XX市XX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发问阶段,经过律师简洁而有效的发问,将梁X丞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智汇公司取得利益是其劳动报酬、经营收益的辩护思路,呈现于法官面前,这种把控能力可以影响法官在法庭调查、法庭举证、法庭辩论阶段的自由心证,使其产生有利于辩方的法律思维。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看似观点全面,实则内容空洞的公诉词。
面对内容空洞的公诉词,辩护律师坚定有力的提出如下辩点:梁X丞依法不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一是控方没有厘清梁Ⅹ丞的权力边界,把职务与职权简单地划等号,梁X丞的职务在表面上看,似乎与智汇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关联,但其职权不能影响智汇公司的业务,不能将梁X丞的权力任意扩大。二是梁X丞在智汇公司付出劳动,应取得报酬。三是智汇公司从人社局剥离时,梁X丞并没有将自己的股本撤回,而是将其留在新的智汇公司,作为股份投入,约定参与经营,分得红利,并不违法,更不犯罪。四是梁X丞没有利用职权为智汇公司招揽培训业务,其职权也不可能为智汇公司招揽业务,因为这是市场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五是派遣业务不在梁X丞的职权范围内,将人员培训合格后,再由培训机构将其派遣回原单位,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梁X丞无权左右派遣工作。六是控方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出现的经济现象,没有新的思维方式,对公司法吃不透。综上所述,梁X丞依法不构成受贿罪,请判处梁Ⅹ丞无罪。
控、辩双方经过几个回合的辩论,已经就各个辩点进行了充分的闸述,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我不构成受贿罪,请人民法院宣告我无罪!”梁X丞说。
一审无罪
庭审结束后,律师再次为梁X丞申请取保候审,得到法院的批准。2014年5月6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2013)兴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梁X丞无罪。
控方抗诉,意料之中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兴检刑抗(2014)2号刑事抗诉书,提起抗诉。
XX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来检公二支刑抗(2014)2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图七)。
终审无罪,洗清冤屈,梁X丞,无罪!
二审阶段,梁X丞继续委托杨律师为其辩护。
2014年8月7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梁X丞涉嫌受贿罪一案。
二审开庭时,律师主要根据抗诉书不服一审判决所涉及的证据,进行分析、解释,对相关法条、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论证一审判决的正确性,有的放矢,面面俱到,并将《关于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正确判决的辩护词》提交法庭。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2014年8月21日,Ⅹ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来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梁X丞,无罪!
附件一:逮捕通知书
附件二:梁X丞书信
附件三:起诉意见书
附件四:一审判决书
附件五: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附件六:市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
附件七: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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