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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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律师:张春律师 案件状态:侦查阶段某C被取保候审 涉嫌罪名:敲诈勒索罪 案件过程:被害人报警,异地抓捕某C,公安内部成立“恶势力”专案组办理此案, 介入时间:被拘留后24小时内(37天黄金救援期内介入) 当事人的工作方式:某C(化名)是技术人员,在国内开发可读取他人个人信息(俗称【签名】)的APP(包含通讯录、地理位置等),再将APP售卖给境外团伙组织。 控方认为:境外团伙将某C开发的APP与录制/拍摄裸聊的软件结合使用,以向被害人的家人、朋友发送被害人的裸聊视频/照片为要挟,用于敲诈勒索被害人。 辩护过程: 某C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2020年12月份被刑事拘留,xx省xxx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某C采取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张春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根据辩护人反复会见某C,对某C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咨询,再根据某C向辩护人陈述的事实。团队对案件事实进一步的梳理,多次开会讨论后,确定了某C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方案。 紧接着,张春律师以:“1、某C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难以形成认定某C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锁链;2、某C没有实施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3、本案中,某C只是作为软件开发技术人员,其的工作只是负责软件开发,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4、从主观方面看,由某C开发的软件,需要在用户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获取用户信息,该信息也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无法推断出他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为主要观点提交辩护意见,并与承办人沟通某C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后,承办人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2021年1月20日(37天内取保),公安机关主动对某C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向某C送达《释放证明书》。 法律意见摘录: ...本案的事件经过是,20xx年某C与某W(化名)在xxx公司上班,两人认识,双方联系甚少。20xx年x月份左右,某W找到某C,需要开发一款可读取通讯录信息的软件,同时还要具备可以上传产品,并没有说该款软件用于何处。 由于这个技术市面上如微信、支付宝、QQ等社交软件有比较成熟的代码,只需要模仿写出源代码既可,同时,通过淘宝也可以购买到类似的源代码。故,开发不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两人又是朋友的情况下,某C答应免费为某W开发该软件。 后来某C利用自己工作业余时间、零零散散利用了差不多一个月的时间将该软件的前期工作完成。 该软件取名叫做“123”,该软件的短信签名(既收到注册短信验证码的提示)...另外可上传产品图片(用于介绍产品类型,至于上架什么产品,由对方自己决定),类似于某C利用代码搭建了一个框架,别人拿到这个框架就可以上架产品。 比如产品可以是开个网店上架服装、零食、课程等等供客户选择,至于上传什么东西,某C不可控制。这里我们可以举个通俗的生活案例,把某C比作是生产超市货架的厂商,开超市的人只需要买超市既可,而货架需要摆放什么产品,货架的厂商无法控制,厂商只是需要保障提供的货架质量没有问题既可,而这个货架可以摆放违法的管制刀具、也可以是合法的生活用品。 ...接着,并通过微信、QQ社交软件,以链接的方式将软件的源代码发送给某W,由于某W不懂技术,开发的软件也会出现一些bug(如:页面无法使用、乱码等)所以后期的维护还是请求某C帮助。 ...至于售卖给李四的情况...源代码只是一串代码,是可以随意更改的,故“李四”有无更改源代码某C不知道。在某C与“李四”及某W的交易过程中,其只是提供了源代码,而某C提供后的源代码,任何人都是可以对代码进行更改。交付既完成、至于用途,某C不需要进行过问。从以上的交易过程可知,某C与二人都是正常的市场交易,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注:“123”需要用户注册才可登录看到产品。注册的步骤是,1.用户下载“123”软件(可以通过百度搜索到该款软件);2.用户通过手机号码注册;3.“123”会将验证码(又称“签名”,需要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才能收到验证码)发送给用户,短信的大概内容:“【 】您的验证码(一串数字)...”;4.用户将收到的验证码填写到“123”软件;5.“123”软件会提示用户是否同意读取地理位置、同意读取通讯录;6.用户点击同意后,即可注册成功,看到产品页面。若用户不同意读取信息,则“123”软件不能读取用户信息。 本案中,某C只是作为软件开发技术人员,其的工作只是负责软件开发,故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方面看,由某C开发的软件,需要在用户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获取用户信息,该信息也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无法推断出他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在整个过程中,某C只收取了某W的XXX元感谢费、“李四”xxx元的报酬。以上费用只是正常的交易过程,并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之处,不能证明某C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某C与某W是朋友行为还是共同敲诈勒索没有证据证实,依据疑罪从无、没有排除其它可能性即不能定罪的原则,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某C构成敲诈勒索罪。 ... 办案心得: 取保候审是为后期做有利辩护的铺垫。而侦查阶段办案人员的警官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在37天的黄金救援期内每月过多的时间去细致的提取证据,一般是通过提审了解案情。这时候就需要辩护人及时介入、沟通,全面客观的陈述事实,这是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关键。本律师认为在侦查阶段更多的关注是案件事实本身是否构罪,而不是生硬地向办案人员陈述“法条”。 回到本案中,根据2019年10月21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的情形,某C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律师认为,罪与非罪的问题在侦查阶段分具体情况向承办人沟通,但不太适合在侦查阶段细致的作出分析。 最后,本律师坚信只有通过专业、负责的技术辩护,才能说服司法机关严守住法律底线,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写于2021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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