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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不起诉案例办案分享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11-17

时间:2021年11月6日上午

地点:广强会议厅

主讲人:李伟律师

主持人:曾杰律师

点评人:肖文彬律师、吴斌律师、金翰明律师。

其他参会者:杨天意律师、黄佳博律师、张春律师、何天云律师、卢捷培律师、韩武斌律师、毕伟成律师、任传昱、林永杰、陈丽敏、陈婵娟、李蒙。

一、开场

(主持人曾杰律师):

欢迎大家来到广强经济辩护中心的一个办案分享,这种新的模式是我们经辩中心每个月或者每两个月开展的业务研讨交流会推陈出新式的呈现。以往的研讨交流会中话题比较开放,虽然涉猎广泛,但是难以就一个话题形成持续、多元的剖析。为了进一步学习、传承和发扬广强所特具的专业的精神或者是专业的理念,我们别开生面地推出了此类专题分享活动。

本次主题是李伟律师主讲的“不起诉案例经验分享”,根据前期了解我们已经得知该案件属于合同诈骗犯罪领域,今日参与点评的肖文彬律师、吴斌律师、金翰明律师都属于该犯罪辩护领域的大咖。因此可以期待的是,对于李伟律师而言,这是一次难得的整理、输出并与诸位进行交流的机会,而对于我们而言,则是一次缤彩纷呈的知识与业务盛宴。

下面请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李伟律师为我们正式开启本次经验分享会。

二、开讲


(主讲人李伟律师):

承蒙各位厚爱,百忙之中参与本次交流会,尤其是肖文彬律师的到席让我更是受宠若惊。本次经验交流会,我认为不是一次结论性的“讲述”,更期望是一次有意义的探讨。

王思鲁律师曾经反复告诫我们:一事精致,足以动人。通过胡某合同诈骗50万元不起诉案的办理,我也深刻理解了所谓“心心在一艺,其艺必工;心心在一职,其职必举”就是对于一事精致,足以动人这句话的最好注脚。

在展开本案相关问题的讲述,请允许我介绍本案相关事实

(一)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本案事实

胡某为了获取不当得利,在某地经营多家美发店,通过充值获取客户充值款以及通过出让美发店股份骗取投资人钱财。2018年12 月份,被害人庄某经同事介绍认识了胡某,胡某在隐瞒自己的美发店亏损且自己欠债 200 万元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于2018 年12月23 日与被害人庄某签订一份投资入股协议书,庄某以 50 万元人民币入股胡某的美容院,在签订协议后1个月,胡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便潜逃外地,并与被害人切断一切联系。同时,胡某通过以出让股份的名义骗取其美发店员工方某35000元、梅某35000元。

该案件在我接手之前,已经有其他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但是未能有效狙击。在我介入后,本案的棘手也经由阅卷、会见等工作逐步显现。

(二)“证据确凿”,一筹莫展

相信各位,在初步接触到这些案件事实时,肯定内心犯了嘀咕:这不就是“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类型的合同诈骗罪吗?

不得不说,这种直觉是准确的。一般来说,诈骗案件的破局思路就是:让公安被被害人误导的诈骗犯罪转变成实际上的经济纠纷,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本案的既定事实是:胡某在和庄某签订借款协议时,他自己本身已经负债累累,实际上没有履约能力。此外,其所经营的美发店工商注册登记人不是胡某,而是胡某前女友的哥哥孟某。签订借款协议后,胡某没有履行合同,拿到钱后还了38万旧债,然后立马就跑路了,违约后的表现就是换手机卡失联。

以上事实有胡某的供述和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锁链予以证实,此时案件证据呈现出的事实封锁了借由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而能谋求无罪的路径,案件的辩护思路一度受阻。

雪上加霜的是,胡某业已认罪认罚,检察官托辞拒绝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案件办理陷入一筹莫展之境。

(三)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

苦苦思索本案过程中,我的脑海里时常会响起一句话:每一起案件拿到手的时候,必须相信这个案子是一定有很多问题的,一定是能够可以找到一个关键点。

反复琢磨之中,本案的蹊跷之处显露出来:被害人庄某与胡某认识不到3天,也没查明理发店的营业执照,庄某何以放心将50万人民币交由胡某?

正如一张照片的不同部分展现了不同的故事,事实的不同侧面将会给我们提供不同的办案思路。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开始重新梳理本案相关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有利事实、不利事实。

很快,在审查涉案资金的流水时,我发现这笔钱取之于张某,也用之于张某,而张某正是介绍庄某与胡某认识的同事,更是胡某的债主,其中的38万在一短时间内由张某的左手换到了右手。

此时“套路贷”这一概念在我脑海中迸现,遍身绮罗者,不是养蚕人!

(四)柳暗花明又一村

这个案子的突破口就是在“套路贷”!胡某看似是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事实上其属于套路贷的被害人!

被害人庄某只是假装被骗的白手套,轻信他人的表现以及未查明营业执照的疏漏只是为了“引诱”胡某举债的表演!

而本案的幕后黑手,正是介绍二人认识、交易的张某。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胡某看似是老练的猎人,殊不知早是张某选定的被害人。

有鉴于此,我迅速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形成补充法律意见书、控告信与证据清单交由检察机关。经过反复的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胡某属于套路贷行为被害人的意见,作出了对于胡某不起诉的决定。

(五)才下眉头,却上心头

诚然,本案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当事人重获自由,我也如释重负。转念之后,便有数个疑问涌上了心头,苦思难解,因此抛给诸君希冀能为我释疑。

(一)在第一次会见时,当事人便明言:请你转告我的家人,我的案件不用请律师。该如何处理?

(二)这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关联,在办案办理过程中,我曾经本案的控告信与证据清单交予胡某署名,其拒绝了我们,坦言无用。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当然,当事人无罪释放以后,对我确实是万分感激,一直在说:李律师,您是我见过的最专业的律师。

我也相信,这个案件的办理结果改变了他对律师的看法。

以上便是我办理胡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所做的经验分享与些许疑问,期望能给在座各位提供一些有益帮助,也盼望诸位能为我释疑。

三、点评


主持人曾杰律师:感谢李伟律师的精彩讲述,下边有请肖文彬律师进行“抛玉引砖”式的点评。

(一)肖文彬律师

针对李律师提到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的出现,首先是刑事辩护的作用整体还没有为社会所熟知和接受,这导致很多当事人会产生律师无用论。其次,不得不说只有广强刑辩律师这样的辩护服务才能使当事人打消疑虑。

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展现自己的专业性,其次陈明利害,再者引导其客观认识当前处境——使其抛弃不现实的幻想,最终将是否延请律师这一问题抛给当事人自己。


(二)吴斌律师

甫一接触案件事实,我的感觉是:如果单凭本案证据材料所呈现的事实出发,这个案件不太可能拿到不起诉的结果。

从本案的案件基本情况以及证据材料来看,结合我们合同诈骗罪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规范内容,无论是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还是履约能力、躲避债务等客观事实,本案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都毋庸置疑。

可见,李律师能在这个案件中发现套路贷这一情况是难能可贵的,这不仅需要为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更需要扎实、严谨的阅卷工作与高强度的思考。不无遗憾的说,也正是这样的无法外显的工作导致了普罗大众加强了“律师无用论”。

对于李律师提到的两个问题,我想大家都会经常遇到,经常会有当事人说:公安说不用请律师,关30天就好了。

我一般对于这个问题会反问一个问题:公安抓你,这个时候你觉得他的话能信吗?

这是一个基本立场问题,你一旦点出来当事人或者家属心里自然就有底了。

对于当事人不认可律师工作,或者认为无用的,我认为首要的就是固定、展现自己的工作成果。虽然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有很多,但是律师的工作一定是不可或缺的,这不仅是技术派律师的信条,也是应当展现给当事人乃至于社会公众的理念。

(三)金翰明律师

我接触到这个案件及结果后,脑海中想到的是一个更抽象的问题:除却以往的文书辩护、开庭辩护及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外,我们刑辩律师有没有一个更有利的手段来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使其重视本案,乃至于产生对于有罪判决的合理怀疑。

比如调查取证权,以本案为例,这里能够从卷宗和会见中敏锐地获知到涉嫌套路贷的情况“难能可贵”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反问,如果经由这些基本辩护手段无法获取这一情况时,我们应当如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需要寻求一些稳妥、合适的辩护手段的突破。 

回到李律师的问题上来,我个人对于当事人提出不需要请律师这个说法是极其排斥的,我的回复则是:如果你认为没有用,那你就可以不请。

当然,我会给他说明白,刑事案件是公安抓的你,在你被羁押期间,公安机关一直找证据证明你有罪的,他是最希望你配合他进行调查,你不进行反抗,不进行辩解,顺理成章的就是不请律师。然后做认罪认罚,这样的话一条路就顺下来了,最终他就可能就判有罪就很容易了。

所以我也是明确一个立场给他,然后至于要怎么样留给当事人自己思考。

此外,我会告诉当事人,如果你跟我们的立场是一致的话,你可以听一听我们对案件的分析,本案可能的结果是怎么样的,我们可以往哪个方向去争取。如果你觉得我们的专业意见是靠谱的,我就按照一个方向去争取。

对于当事人不认可我们工作,我觉得主要是展现不够,当然也有可能是“受过伤”。

以我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该案件的定性我认为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同案犯包括当事人都认罪认罚了,于是一审就判决有罪了。

二审时家属找到我,去会见时当事人否认了认罪认罚的情况,我找到相关证据核实时,他说他没看就签署了。他一审也是请了律师的,律师都没有指导如何他签署文书。怎么能期望经历了这些的当事人认可我们的工作呢?

所以,办案细致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将我们的工作内容展示出来,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将我们的专业知识转为了当事人切实可行的自我辩护手段,使得双方形成合力。

(四)杨天意律师

对于李伟律师的问题,我觉得可能涉及到一个和当事人沟通的情况。

我在此的做法是,会见当事人的时候,肯定是要先去跟他沟通公安的一个讯问情况。然后帮助他进行梳理,那些是有利的,那些是不利的。

一番分析下来,当事人讲述过程中自己就发现公安机关讯问时都是在偏向于有罪予以讯问的,自然也就不会产生律师无用论了。我认为这个沟通方式可以运用到这个问题的解答上,比如当事人说不用请律师了,那么我也不会去正面回应这个问题,就按照上边的思路帮助他梳理,他自然就明白了自己的处境。

另外,寻求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律师工作的认可方面,我觉得最重要的就是工作具象化,比如做事留痕、和家属及时反馈案件进展,在会见时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律文书的内容和逻辑。其实就是在展现我为当事人做了什么事,在这样一次次的沟通中我们加强了彼此的信任。

(五)曾杰律师

我和李伟律师差不多是同期入所,这么长时间的相处来看,他身上具有强烈的专业主义色彩,也正是因为他对于专业的自信,才会在面临当事人的律师无用论调时尤为不解。

我觉得当事人问出这样的问题,一定不是我们的问题。

在他们没有得到优质辩护律师服务时,是无法相信律师有用的;在他们没有借由专业法律服务获得真切的利益时,也无法说服他认可律师的工作。

我们广强所的律师是不怕被比较的,相反我们希望被提出更高要求。我们享受挑战,更享受通过自己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过程。

(六)韩武斌律师

李伟律师办理本案的思路与我们办理传销犯罪时的“重新认识当事人的角色”是不谋而合的。传销案件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现象:被侦查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普遍存在着自我投资的行为。

我们进一步考察这一现象可以发现,往往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是被害人的情况。具体来说,他在加入公司时,这个公司表面上呈现出来的事实,让他认识到投资这个项目是可以获利的,其认为投资项目是一个真实的项目的,而实际不然。所以说,他其实也是一个受害人的角色。

此时我们可以将自我投资与下线收入做一个对比的数据表格,形成法律文书的独立部分,用以提示办案人员关注这一特殊现象,用以谋求对于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李伟律师的这一办案思路,固然在诈骗犯罪辩护中具有釜底抽薪的功效,在其他刑事案件辩护中也足以攻玉。

三、结束语

曾杰律师:今天的“合同诈骗不起诉案例办案过程内部分享”会到此就告一段落,感谢李伟律师的精彩讲述,也感谢诸位律师发表的真知灼见。

期待大家参与下一次李泽民律师主讲的“侦查阶段法律意见的写作”的专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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