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年5月21日上午
地点:广强会议厅
主讲人:李伟律师
主持人:吴斌律师
点评人:杨天意律师、张春律师
其他参会者:韩武斌律师、黄佳博律师、李泽民律师、金翰明律师、杨勋杰、李蒙、叶峻廷、杨琳琳、陈新潮、任传昱。
一、开场
主持人吴斌律师:
周讲作为律所内部的交流会,不仅要讲研究方法、办案技巧、类案解读、领域探索,也要进行针对性的知识分享,今天就是一次专门的知识分享,下边有请李伟律师为我们做“企业合规不起诉知识梳理”的专题分享。
二、开讲
主讲人李伟律师: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舶来品,也是新兴的刑事业务领域,经过两年的试点推行,社会效果很好。无论是检察院的业务部门,还是律师同行都在进行紧锣密鼓地学习、研讨,广强律师也应当力争上游。本次周讲通过介绍、讨论,希望大家能够了解、掌握并学会运用企业合规不起诉这一制度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的合法权益。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发展历程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类似,英国、法国等在推行强制性企业合规制度同时,也引入了暂缓起诉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化,建立健全企业合规体系是一种必然要求。近两年来,我国逐步推进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2022年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已在全国推广,进而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张家港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等6个基层检察院。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企业合规改革第二轮试点工作,选定27个市级法院和165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检察院开展改革工作。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各部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
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专门召开会议,深入总结两年来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并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2022年4月19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九部门联合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此外各地也都陆续发布了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规范(见下图):
企业合规不起诉已形成从域外到域内,从试点到全面,从中央到地方的制度探索,应当引起我们的格外关注。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概念
1.什么是合规不起诉?
对于涉嫌犯罪且可能被提起公诉的企业,检察机关若发现该涉案企业具有意愿建立合规体系,矫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责令该涉案企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就其违法犯罪事实提出针对性的合规体系搭建计划,推动其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与执行,而后检察机关根据对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验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2.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既包括企业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
案件类型包括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税收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走私犯罪等与企业经营行为有关犯罪。
3.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指导意见》载明,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等类型的案件,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
请注意,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2)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5)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4.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重要角色——第三方组织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担任第三方监管机制的人员组成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企业合规师专业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有关行业协会、机构公司、企业的专业人员,税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等。
(三)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具体操作办法
1.合规不起诉的启动主体
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启动主体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具有企业合规不起诉程序的启动权,但其他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具有提出适用建议的权利。另外,涉罪企业及其人员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申请。
2.合规不起诉模式
(1)检察建议模式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制度。
(2)企业合规考察模式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暂不予起诉,并设立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后者对企业合规进展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并定期提交合规进展报告,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进展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3.企业合规不起诉具体流程
(1)启动企业合规审查:检察院主动启动或者企业申请启动;
(2)订立合规协议与承诺:合规监管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企业承担配合调查、赔偿被害人或缴纳罚款的义务;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企业合规计划的监管模式;合规计划的定期报告;协议考察期限;考察结果的应用;违约法律后果等;
(3)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4)制定、执行合规建设计划:涉案企业按照合规计划履行合规整改,积极配合第三方组织的检查、评估和考核,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给第三方组织;
(5)合规计划评估考核并出具报告: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第三方管委会和人民检察院;
(6)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结合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及第三方组织提交的考察报告,将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
如果涉罪企业按要求完成合规建设,在考察期内没有发生违反监管协议要求的情形,一般应当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也可以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对尚需进行行政处罚的,也可以建议宽大处理。
4.各工作阶段的重要内容
(1)第三方组织评估内容
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
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
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
(2)出具合规考察报告
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落实合规计划情况;
第三方组织开展了解、监督、评估、考核情况;
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程序、方法和依据;
监督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3)审查合规考察报告
第三方组织制定和执行的评估方案是否适当;
评估材料是否全面、客观、专业,足以支持考察报告的结论;
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不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四)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经典案例
李伟律师以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为我们详细讲解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现实展开: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经走访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评估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并对A公司、B公司、关某某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涉案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
李伟律师最终总结道:企业合规不起诉是一片热土,把握住企业合规不起诉不仅可以拓宽自己的专业领域,也能够在其他法律服务的谈判中居于知识上的有利地位。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制度的内容和未来远不止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这些,今后我们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三、点评
主持人吴斌律师:
李伟律师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知识的梳理对于我们了解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极为珍贵的,这是我们这个行业的分向标,也丰富了我们今后的辩护策略和观点。感谢李伟律师,下边由点评人做点评:
(一)杨天意律师——合规业务可防患于未然,也可防微杜渐
杨天意律师强调,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不起诉的上位范畴,刑事合规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主要是对于客户的刑事风险予以提示,并通过制度设计将其弥除。刑事合规业务更多是防患于未然,在刑事风险实现之前力争控制风险或者设定好应对方案。
企业合规不起诉则是给企业一个事后的补救措施,力在防微杜渐,通过合规建设、合规监督、成果验收等程序为企业加一道紧箍咒,做到严管厚爱。
杨天意律师指出,对于我们律师来说,除了能够利用该制度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外,作为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也是我们可以致力的新业务。
(二)张春律师——企业合规不起诉可以和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相结合
张春律师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其实可以分为三阶段:事前、事中、事后,这里的“事”指的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事前、事中其实是刑事合规的范畴,也就是在事前要进行涉案风险的提示,甚至要对相关人员开展法律培训,事中的话则应当要求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应当做好监督,对于事后则是积极配合合规建设、合规监督、力争通过合规考察获取不起诉、从宽的处理结果。
张春律师提示我们,目前刑事合规制度建设大多集中在大型企业中,但是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例则没有这种显著特征。前者说明大型企业有着更敏锐的制度嗅觉、法律风险调控意识,后者则说明作为一项重要的涉案企业不起诉探索制度,其受益群体并没有局限,这为我们有效切入该领域提供了可行路径。
四、其他讨论
主持人吴斌律师:下边由大家进行广泛的讨论。
(一)韩武斌律师
韩武斌律师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作为一项外来制度,是顶层设计并推动的试行措施,是否能取得预期的成效还需要时间的考验和实践的检验。但是作为律师,我们应当开放怀抱接触新事物,这是律师终身学习的要求,也是广强刑辩的显著特色。
(二)李泽民律师
李泽民律师认为,律师无论是开展刑事合规业务还是参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都应该牢牢守住“合规”的底线,也就是说,是在合规之下的“合规业务”。执业风险无处不在,特别是刑事合规,有时候是在事前的制度建设,有时候要做事中的监督,这都是具有需要警惕的。
(三)金翰明律师
金翰明律师提出,虽然现在的辩护实务中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还不算特别了解,但是已经在案件办理中初见端倪,这说明企业合规不起诉不仅是一项外来的制度移植,也是具有本土现实需求的,又或者说只要有利于我们辩护,那我们就应当拥抱并且积极寻求适用。
(四)杨勋杰
杨勋杰认为,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一直是我们的不懈追求。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相当的前瞻性,目前疫情影响下,保经济将成为今后治理的重头戏,对企业严管厚爱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符合当下形势的。
(五)李蒙
李蒙认为,目前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正在全面推广,现实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合规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可以看到,合规不起诉作为刑事合规的重要子命题,可以提高客户对于刑事风险的敏感度,这对于整个行业而言具有增益。
(六)叶峻廷
叶峻廷向我们介绍了各地的合规规范,并指出目前作为试点的各地检察院有着五花八门的规范,而且很多地方是没有公开的,这一现象影响了我们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学习,但是也说明这一制度正在蓬勃发展中。
(七)杨琳琳
杨琳琳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虽然是舶来品,并不是孤立的,它与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制度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无论目前进行的如何,都将成为我们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时的利器。
(八)陈新潮
陈新潮指出,我们应当关注到目前试点及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比我们预期的范围更宽广,其并不限于单位犯罪,而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犯罪都可以适用,这既表明了该制度的广泛适用性,也表明该领域未来可期。
五、结语
主持人吴斌律师:
感谢李伟律师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相关知识的系统梳理,这是目前国家和行业重点关注的领域,我们理应做先知春江水的排头兵,这一制度的理论建设和实践发展都离不开刑辩律师的积极参与。疫情影响的当下,我们不仅要巩固、扎实已有的专业领域,也要开拓、探索新的发展方向。再次感谢李伟律师的分享,下一期周讲敬请期待由韩武斌律师主讲的:数字藏品(NFT)的刑事合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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