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斌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勋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银行卡涉嫌洗钱、“跑分”案件,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洗钱罪。本文是以吴律师亲自办理的成功不逮捕的取保候审作为案例,案例内容实则是一份法律意见书。这份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机关,随后检察机关采纳吴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逮捕决定,随后当事人在被羁押37天时,重获自由,吴律师预判这起案件最终会是不起诉的无罪案件。
以下内容是该起案件的无罪辩护意见,从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去分析陈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帮助行为,陈某是在被骗的基础上,提供银行卡给贷款中介,贷款中介掌握银行卡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而陈某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相关的转移资金的行为。具体无罪辩护内容如下:
一、陈某某是在遭受欺骗的情况下,将银行卡、手机卡交付给贷款平台业务员,不具有明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主观犯意。
辩护人依法会见陈某某,根据陈某某所述,生意失败,失业在家,为了在抖音/快手极速平台刷广告多赚点零花钱,借用大舅子陈某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及手机卡,用于看广告赚取金币,然后换取现金。在看广告的过程中,平台会弹出各种小广告,而弹出的网络贷款小广告吸引了陈某某。大概是在2021年4月份,贷款平台的人跟陈某某说,不管是黑户,还是失信人员,通过他们刷的银行流水,都能获得贷款资格。陈某某为了能贷款,并投资用于做生意。陈某某相信了贷款平台业务员的话。
贷款平台业务员刚开始安排陈某某把陈某某某的银行卡、手机卡邮寄过去给他们,但是陈某某不放心;后来贷款平台业务员安排人上门收取陈某某的银行卡和手机卡。由于陈某某相信他们是真的贷款平台,所以把银行卡、密码及手机卡提供给贷款平台用于刷银行流水,以便获得贷款资格。
贷款平台拿到银行卡、密码及手机卡后不久,贷款平台业务员声称需要500元包装费,但是陈某某不想给这个所谓的“包装费”,又担心被骗,就要求贷款平台业务员归还银行卡和手机卡,但是贷款平台业务员并没有返还银行卡和手机卡,还直接将陈某某的微信拉黑。
由于无法联系贷款平台业务员,陈某某当时并没有想到其他有效的办法拿回银行卡和手机卡,从而导致银行卡和手机卡被他人所利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如果陈某某所述内容属实,陈某某是在遭受欺骗的情况下交付银行卡及手机卡,不具有犯罪的主观犯意;指控其主观上具有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如果陈某某所述属实,辩护人认为陈某某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手机卡实施犯罪;因此,陈某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犯意。
二、陈某某既没有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也没有为犯罪活动提供刑法意义上的客观行为。
1.陈某某借用大舅子陈某某某的银行卡、手机卡主要是为了在抖音、快手等极速版平台看广告,赚金币兑换现金,该客观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陈某某借用大舅子陈某某某等银行卡、手机卡虽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使用规定,但是陈某某主要是为了在抖音、快手等极速版短视频平台,看广告,赚取平台金币兑换现金,该行为并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违法性。因此,陈某某借用大舅子陈某某某的银行卡及手机卡进行使用,具有不恰当性,但是不具有违法性,况且,陈某某使用银行卡、手机卡的目的是合法的。
2.在遭受贷款平台欺骗的情况下,陈某某将陈某某某的银行卡、手机卡交给了贷款平台用于刷银行流水,以便能获得贷款资格,该客观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陈某某联系贷款平台的目的是想获取合法贷款,并将所贷款的资金用于做生意。而贷款平台却谎称可以通过帮助陈某某刷银行流水,制造符合贷款规定的收支流水,达到让陈某某陷入错误认识,让陈某某将陈某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交付给贷款平台进行操作,因此,陈某某实际上也是受害者。
很显然,陈某某用银行卡、手机卡的目的是为了合法贷款;而贷款平台的目的是欺骗陈某某交付银行卡、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两者之间,不具有共谋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
贷款平台获得陈某某某的银行卡、手机卡后,陈某某并不知道贷款平台用于实施犯罪行为,银行卡被贷款平台的人实际控制,银行卡中所产生的银行流水也是贷款平台的人员实际操作,陈某某对此一无所知。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一百九十一洗钱罪之规定,陈某某是在遭受欺骗的情况下,将银行卡、手机卡交付给别有用心的贷款平台,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客观行为。对于陈某某被骗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陈某某所述属实,陈某某受到欺骗的情况下交付银行卡和手机卡,陈某某不具有共谋犯罪的客观行为。
以上内容就是本案的重要辩护意见。陈某某因为银行卡用于洗钱、“跑分”涉嫌犯罪,最终在37天黄金救援时间成功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被判刑,很多刷银行流水、“跑分”涉及银行卡犯罪的类似案例,虽然取保候审,但是仍然会被法院判刑,最终到监狱服刑的案例。但是,本案是一起彻底的无罪案件,因为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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