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辩护团队新增三件“低报价格”走私案获得相对不起诉
主办律师:
1.梁栩境律师;
2.何天云律师、韩武斌律师;
3.杨天意律师
涉嫌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件进展: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
辩护过程简述:
2021年2月,何某某、罗某某以及江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立案。何某某找我所走私辩护团队主任梁栩境律师,要求我们团队能介入为其三人辩护。经过团队商议,由梁栩境律师作为何某某辩护人,何天云律师、韩武斌律师作为罗某某的辩护人,杨天意律师作为江某的辩护人。
在接受委托后,我团队律师向当事人了解基本的案件如下:
2018年春节前后,何某某、罗某某、江某合作进行防霉纸、防霉片代理报关进口业务,何某某、罗某某、江某在合伙报关的过程中按照比例分红。何某负责揽货、租用仓库、联系客户等工作,罗某某负责揽货、偶尔帮助何某某联系客户,江某负责联系报关公司报关。
在与客户合作期间,其三人取得的国内客户关于防霉纸、防霉片真实提单中仅有日期及货物的规格、重量,在货物到达国内码头后,由江某制作报关单据,其中价格部分由三人拟定(其价格低于实际价格),后江某联系报关公司,并提供自行制作的单据给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
之后,经海关部门核定何某某、罗某某、江某涉嫌偷逃税额总计441423.57元。
与当事人梳理完基本案件后,我们发现何某某、罗某某、江某具有自首、偷逃税额较少,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争取从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为当事人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
在确定辩护思路之后,为了争取不起诉的效果,我们团队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退赃、认罪认罚等事宜,并为此向办案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例如《关于何某某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关于罗某某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江某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书。
最终,检察机关认同我们团队的辩护意见,并于2022年12月为何某某、罗某某以及江某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做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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