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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律师会见的八条“禁令”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9-30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栩境律师

会见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体现自身专业水平、了解案件的重要活动。律师在进行会见的过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亦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在会见时因违反规定,而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终止会见。

1.侦查期间,未经侦查机关批准,禁止会见三类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

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可凭相关材料预约或直接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犯罪,律师会见则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三类犯罪,经许可才可会见的规定仅适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换言之,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

2.禁止实习人员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实习人员,即我们常说的“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在刑事案件中,尽管一般而言实习人员可以协助其他执业律师处理文书、递交材料,进行阅卷、开庭等活动,但对于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则必须系陪同执业律师前往,而不能独自前往。对于独自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习人员,除了其本身将可能受到处罚外,其指导律师甚至是办理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也将面临处罚。

3.在未经办案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禁止翻译人员随同进行会见

对于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刑事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聋哑人的案件),翻译人员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才能随同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一般情况下,律师应提供翻译人员的身份信息、资格证书以及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载明案由以及会见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交办案机关确认批准。一般情况下,一次会见则需交一次材料进行一次审批,但不同看守所有不同的规定,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对此予以关注。

4.禁止会见同案犯

相信执业律师均清楚禁止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规定,关于此规定的提醒,更多应是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对于案件的审查。如笔者正在办理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网络诈骗案,在接受委托后,前后有数位该案同案犯的家属均前来咨询,但在询问案件具体情况后,均因属同案犯而不能接受委托。此外,应注意对于即使在原案解除委托后,律师仍不能接受同案犯的委托。对于此规定,有一个关于会见的小技巧,即考虑到在开庭前律师均会前往看守所会见、为被告人讲述开庭的注意事宜,此时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则可能存在众律师会见的被告人系同案犯的情况,对于会见环境条件不足的看守所,即便存在空余的会见位置,也只能等上一位律师会见后再安排会见。故此时律师应注意安排时间,以免影响会见安排。

5.禁止携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无关人员参与会见

律师在进行会见时,除实习人员、翻译人员外以及侦查阶段三类犯罪的办案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随同律师进行会见。对于被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家属只能在开庭的时候见上他们一面,家属的探访亦只能在案件判决生效后进行。故律师在进行会见活动时,禁止携带家属或其他无关的人员。

6.禁止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虚假口供

此项禁止规定,不仅律师进行会见活动时应予遵守,对于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本案的证人等相关人员,律师在对他们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均应实事求是,禁止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

7.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信函、钱物以及其他物品

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家属常会要求律师携带“家信”进行会见,尽管该信件并也许并不涉及案件,仅系家属对于在押人员的精神支持,但考虑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对于该请求均应拒绝。同时,律师亦不能给在押人员传递食物、饮料,去年,广州地区便有数位律师因传递食物等而受到处罚。

8.禁止故意干扰监管场所管理秩序和办案机关正常办案工作

此条是对于律师会见的概括性规定,尽管《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会见的禁止性规定有详细的阐述,但不同看守所会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所的《律师会见须知》,故律师在会见时应注意阅读该须知或相关提醒,以免发生影响会见工作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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