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案件适合作无罪辩护?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今日感言
1.认了必死无疑的,无罪辩护动摇其证据体系,或令慎杀,刀下留人;
2.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属无罪的,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作无罪辩护(个别可达成控审辩交易的可作免罚、缓刑辩护等);
3.当事人“认罪”但犯罪证据不足的,可律师作无罪辩护,当事人则“如实供述”;
4.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作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无罪辩护;
5.政治案件一般作无罪辩护。
2016年11月14日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