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应该“消费”当事人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今日感言
律师不应该”消费"当事人,如不应该遇名当事人,处处自称某某的律师,这样让人疑惑。律师可以"消费"名案,但标榜某某案的律师效果则要具体看办案过程和结果:展示出的是正能量还是负能量人们易确实感知到。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201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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