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无权发表对嫌疑人不利的信息丨刑事律师在为嫌疑人提供辩护时,具有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责任,并无指控、指责嫌疑人的义务和权利,也无权发表任何对嫌疑人不利的信息,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均不得如此。类似的话,法官可以说,检察官可以说,办案警官可以说,社会大众可以这样说,唯独辩护人决不可以这样说。嫌疑人及其家人聘请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可以说是将自身自由及生命都交给了辩护律师,是对辩护律师的莫大的信任,其目的是让辩护律师依法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绝非让辩护律师发表对其不利的信息。不管何种动机和原因,辩护律师随意发表对当事人任何不利的信息都是不允许的,有违律师职业道德,有悖嫌疑人及其家属的重托。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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