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后仍可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丨刑事案件当事人认罪时,必须由辩护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律师对在案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确认构成犯罪后方可。当事人认罪认罚时,必须签署具结书,具结书须明确告知其触犯的罪名及相关的法律条款及认罪的相关法律后果。当事人签署具结书时,必须由辩护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场并在具结书上签字。
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没有签署具结书或者虽签署具结书,但是没有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的罪名、后果,和相关法律依据的,辩护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没有在场,没有在具结书上签字的,认罪认罚无效。当事人在认罪认罚后,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仍可上诉。
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上诉后,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二审加重量刑,理由是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法院已经从轻量刑,当事人又提起上诉,是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不应享受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要求二审法院加重处罚,且二审法院加重了对当事人的处罚。为避免类似现象,当事人上诉时最好在上诉期即将届满时再提起上诉,不给检察院抗诉留下过多的时间。上诉时,对在案事实不要提出过多异议,避免检察院提起抗诉。在二审时,可以有辩护律师就事实部分详细审查,提出异议。
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一审量刑没有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量刑偏重的,应依法改判。如果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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