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通过认罪认罚产生新的冤假错案丨认罪认罚制度是司法高层为了解决司法机关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矛盾而推出的。实施后,确实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办案周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后,也出现了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为了尽快结案,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对于一些当事人原本不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巨大争议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员也采用种种办法劝说、利诱甚至强迫、威胁当事人认罪,甚至威胁当事人不认罪就重判,当事人迫于压力,被迫认罪。现行认罪认罚制度虽然规定当事人认罪须由辩护律师或法援值班律师在场审查在案证据后,确认构成犯罪,符合认罪认罚条件后才可以认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律师要么专业水准不够,审查不够细致深入或对所适用的法律把握不够准确,或者办案律师不负责任,审查流于形式,导致一些本不构罪的当事人为求轻判,被迫认罪,导致司法程序简化,法官的审查也趋于弱化,以致出现了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的发生,以致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时,又被以已经认罪为由予以驳回,甚至出现了当事人认罪后上诉,检察院又提起抗诉,声称当事人假认罪,不应该享受从轻量刑,要求二审法院加重处罚,二审法院确实因此也加重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导致在一审认罪认罚案件的当事人不敢上诉,弱化了对一审错误判决的监督,加大了确属冤假错案的案件的纠正难度,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法治精神,立法层应当对此高度警惕和重视,并应当通过修改法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减少类似现象的发生。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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